A.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网上申请通过后,备案凭证信息在哪里查看
您是哪个省市呢?建议您去您所在省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首页上一般会有查询链接,政务服务的结果公示页,输入业务名称和企业编码就可以了。有些地方是直接以公告文件的形式的公布最新一批企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信息,找不到的话可以直接咨询网站上的人工客服,或者添加食药局的微信咨询。
B. 网站名称与下面备案公司名称不一样行吗
原则上要求网站名称和主办单位名称是一致的或有关联性的,比如投资公司做个股票网类的都可以。如果印刷业务也属于广告公司的经营范畴也是可以的,比如你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广告品的印刷,就可以
C. 宜宾市临港 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怎么查询
1、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到房管局进行现场查询,在房管局交易办事窗口提供合同及身份证即可查询合同信息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经备案;
2、还可以登陆房管局网站进行远程查询,具体如下:登陆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直接在首页点击网上签约查询;点击后进入查询页面,输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左上角合同编码,再输入约时所确定的密码即可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的查询。祝你顺利!
望采纳
D.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化妆品备案,产品包装和被委托商与备案产品一致,但生产厂家名称不一致
你说的情况一般不存在,既然可以备案,那么就会使用对应厂家备案,如果对应厂家没有资质,就不会使用实际生产厂家
所以建议你再仔细看下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你拿的批号是备案变更之前的,实际生产中间有更换厂家
E. 取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证书,备案成功后开发票的产品名称有要求吗
取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证书,和开发票没有直接关系。
开发票的名称品类,要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匹配,不可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和证书没关系。证书只是第三方的一个认证资质。
F. 我四川宜宾兴文的 电信宽带 安装了机顶盒。路由器型号TEWA-300R-W2 可手机显示wifi连接上却不能上网。求求
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的描述,手机收到是无线猫的信号,是不能上网的,你可以购买一部无线路由器来搭建一个wifi网络供给手机和平板使用,将入户网线(带有水晶头的那种)插到无线路由器的输入口中,然后按照路由器说明书或网上的路由器设置教程一步步进行设置,设置完成后即可使用wifi网络了。记住要设置成自动拨号,否则连接上还学要手动拨号才可以上网的。电信贴钱回家过年啦!即日起至2013年2月4日,安徽电信贴钱1000万全网最低价让您购好机,回家过新年!详情:http://ah.189.cn/iphone/guonian/index.html
G. 宜宾县房管局备案查询 求给一个网站。我在网上没找到
网站备案查询可以去ICP网站备案查询工信部,也可以用一些站长工具查询。
参考资料:http://icp.aizhan.com/
H. 商品上的条形码生成后,怎样在网络里扫描出来产品是需要重新备案吗
不是重新备案,而是需要提前申请备案,这样你的产品才会有产品编码,这个编码就是条码数据,然后用在中琅条码生成软件中把条码数据生成EAN13类型的商品条形码就可以了,扫描就可以看到你的产品信息,
I. 产品备案必须要对产品名字解释吗
化妆品产品备案产品名字,是有规定的,有的词不能用的,具体看一下法规要求: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 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 不得以夸大、虚假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应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其他内容不得在名称中标注。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烫发类、防晒类化妆品应在标识标签中注明颜色或防晒指数。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气味或特定使用人群等,应在标识标签中加以注明。
第五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不得使用本规定第八条“禁止使用的内容”作为化妆品的商标名。
第六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描述产品用途。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通用名,应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通过产品属性名能判断出产品的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的,可省略通用名。
第七条 化妆品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惯用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属性名。
第八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 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 医学名人的姓名,已注册商标的除外;
(四)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八)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九)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条 为进一步指导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化妆品命名指南》。
第十一条 备案产品命名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批件(备案凭证)的化妆品名称,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本规定执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