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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坤洲村网络连接电话

发布时间: 2022-03-05 12:38:16

1. 我们这里(中国广东佛山顺德区)的邮编是什么

顺德区
大良镇
528300
顺德区
容奇镇
528303
顺德区
桂洲镇
528305
顺德区
伦教镇
528308
顺德区
北窖镇
528311
顺德区
碧中、三桂、桃村、坤洲、
528312
顺德区
义、都宁、西海村
528312
顺德区
陈村镇
528313
顺德区
乐从镇
528315
顺德区
龙江镇
528318
顺德区
陈涌村
528319
顺德区
勒流镇
528322
顺德区
黄连村
528323
顺德区
连杜、龙眼、西华、冲鹤、
528323
顺德区
杏坛镇
528325
顺德区
均安镇
528329

2. 碧桂园总部新翼广场周边环境怎么样生活便利吗

楼盘名称:碧桂园总部新翼广场

公交线路:群力中路: 331路、931路
桃村工业路: 331路
坤洲村: 331路
碧桂园总部: 331路

规划信息:其占地面积为22864平方米,容积率暂无数据,绿化率0%,共0栋楼,停车位

周边配套:学校:幼儿园:囍居幼儿园、沙湾幼儿园、广东碧桂园(IB)国际学校幼儿园部 中小学:广东碧桂园(IB)国际学校、顺德碧桂园泮浦湾学校
医院:碧桂园医院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农商银行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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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请问顺德的邮政编码是什么

顺德的邮政编码是528300。

位于广东省的南部,珠江三角洲平原中部,由江河冲积而成的河口三角洲平原;广佛同城的西南边界、广佛肇经济圈的南部,是佛山市与广州市联系的重要核心区域之一。

顺德地势西北略高,海拔约2米,东南稍低,海拔0.7米,分布着一些零散的小山丘;东连广州市番禺区,北接佛山市禅城区和南海区,西邻江门市新会区,南界中山市,邻近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珠江三角洲多个城市,旅外华侨和港澳同胞超过40万人。

顺德位于珠三角广府文化腹地,自古经济发达,商业繁荣,文教鼎盛,北宋至清末出过文状元3名,武状元1名,文武进士762人,文武举人2397人。顺德与东莞、中山、南海并称“广东四小虎”,顺德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美食之都”称号,并有“中国厨师之乡”美誉。

(3)顺德坤洲村网络连接电话扩展阅读

顺德大部分属于由江河冲积而成的河口三角洲平原,地势西北略高,海拔约2米,东南稍低,海拔0.7米,分布着一些零散的小山丘。顺德四周岭环列,最高山为西部龙江镇的锦屏山,其次为东南部旧寨的顺峰山(即睡半岗)。

顺德境内河流纵横,水网交织。主要河道有16条、段,总长756公里。主要河流依地势从西北流向东南,河面宽度一般为200至300米,水深5至10米。主要水道有西江干流、平洲水道、眉焦河、南沙河等。多数河流河床较深,利于通航、灌溉、养殖及发电。

顺德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绝大部分地区位于北回归线以南,气候类型为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温暖多雨。

顺德全年无霜期达350天以上, 降水充沛。年降水量在1600毫米以上,少有冰雹,终年无雪。降水有明显的季节变化,主要集中在4-9月,约占全年降水量的80%,尤其在夏季,常常伴随着台风登陆出现大雨到特大暴雨的降水过程。

4. 顺德邮政编码是多少

528000

以上列表中的邮件编码528000不一定是广东顺德下辖各地的最详细区域邮编,但可以满足普通的邮寄信件、物品到顺德需要,顺德以下更详细的地址是必须提供给邮局的,而比528000更详细的邮政编码不是必须的。

5.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荣誉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荣誉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1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等。
法定代表人:李达
成立时间:2002-04-16
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68100011208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坤洲增基村

6. 顺德邮政编码

顺德区 大良镇 528300
顺德区 容奇镇 528303
顺德区 桂洲镇 528305
顺德区 伦教镇 528308
顺德区 北窖镇 528311
顺德区 碧中、三桂、桃村、坤洲、 528312
顺德区 义、都宁、西海村 528312
顺德区 陈村镇 528313
顺德区 乐从镇 528315
顺德区 龙江镇 528318
顺德区 陈涌村 528319
顺德区 勒流镇 528322
顺德区 黄连村 528323
顺德区 连杜、龙眼、西华、冲鹤、 528323
顺德区 杏坛镇 528325
顺德区 均安镇 528329

7. 佛山顺德劳动法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协润建>装饰制品厂因梁伟杰、黄�女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协润建>装饰制品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霞石工业大道9号。负责人:黄润权,厂长。委托代理人:吕伟虹,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杰,男,汉族,1949年12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坤洲一街13号。系死者梁玉桂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女,女,汉族,1951年4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坤洲一街13号。系死者梁玉桂母亲。委托代理人:黄向华,中国人民解放军91708部队法律顾问处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法定代表人:关协森,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敬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梁伟杰、黄�女诉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已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顺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协润建>装饰制品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梁伟杰、黄�女的女儿梁玉桂是由黄润权以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协润建>装饰制品厂(以下简称协润厂)的名义招聘。梁玉桂自2001年7月8日起在由上诉人经营的龙江分店任出纳。2001年10月5日下午,梁玉桂接受龙江分店指派到龙山信用社办理转、存款业务,15时54分,办完最后一批转帐业务。当天16时5分,在返回龙江分店途径龙江镇龙山聚龙城大道时,与龙江镇陈涌管理区护民村村民罗远广驾驶的粤X/M4171号>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下午17时许,梁玉桂因受重伤送往龙江医院,后转院医治无效于同年11月8日死亡。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玉桂负主要的事故责任。2002年7月9日,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梁玉桂系因工死亡,应享受工伤待遇。同日,原审被告依据所调取的有关证据,作出No:0204482《顺德市工伤事故认定书》,认定梁玉桂是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协龙水泥装饰制品店(以下简称协龙制品店)的员工,2001年10月5日下午16时05分,在龙江镇龙山聚龙城大道交通事故重伤死亡,梁玉桂发生交通事故前是否到信社办理业务,因其权责有限,未能查证事故当天在信社发生的几笔业务的具体电脑操作时间,协润厂法人黄润权、厂长梁启生否认梁玉桂是该厂员工,以及经其调查取证均无法证实梁玉桂与该厂存在劳务关系,而且事故发生时梁玉桂所在的单位协龙制品店未领取营业执照,认为梁玉桂伤亡事故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1-10项的规定,认定梁玉桂此次伤亡事故不属工伤事故。被上诉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此,原审被告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行使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职权。同时,有权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本案中,梁玉桂所在的龙江店铺从资金的投入、电话的安装、话费的缴付和梁玉桂工资的支付等均由上诉人或上诉人私营企业业主黄润权或黄润权妻子的名义缴付,而且上诉人在2001年12月6日写给顺德市伦教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梁玉桂事故报告书》中也承认梁玉桂系其龙江店铺的临时工,这些书证与本案其他有效的证人证言所确认的梁玉桂属于上诉人招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相吻合。鉴于龙江店铺没有营业执照,且属于上诉人开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因此,该龙江店铺与梁玉桂产生的一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应由上诉人承受。上诉人与梁玉桂存在劳动关系。协龙制品店(程高芳为业主)是在梁玉桂死亡后才成立的,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店与梁玉桂所在的龙江店铺是同一体,并属于程高芳投资经营,因此,以程高芳为业主的协龙制品店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审被告向朱英斌、黄润权、郭锦垣和梁启生所作的调查笔录中所陈述作证证词的内容,以及上诉人于2002年4月26日所出具的证明,都否认梁玉桂是上诉人招聘的,否认龙江分店隶属于上诉人,否认梁玉桂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因证人朱英斌、黄润权、郭锦垣和梁启生均属上诉人的员工,与上诉人存在密切的关系,且属证人证言,其效力低于上述能相互印证的书证。这些有效的书证,以及与这些书证相互印证的由伦教镇经济发展办向证人廖志华、梁永雄和朱英斌所作调查笔录反映事实足以推翻原审被告向证人朱英斌、黄润权、郭锦垣和梁启生所作的调查笔录反映事实,因此,原审被告向上述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的证词、不具真实性,为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原审被告根据上述无效的证据作出的梁玉桂为协龙制品店的员工,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主张以其名义开设银行帐户、电话的安装、缴费,只不过是为了方便其掌握由程高芳实际经营的协龙制品店向上诉人发生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动状况,该龙江分店与其没有隶属关系,梁玉桂属于协龙制品店的员工的主张,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梁玉桂在2001年10月5日下午在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龙江分社营业部办理完上诉人所开设的龙江店铺委托的业务后,在返回该店铺的必经途径上遭受交通事故而伤亡,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出外遭受交通事故因工受伤,应确认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而原审被告却认定梁玉桂遭受交通事故伤亡,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1-10项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被告2002年7月9日作出的No.0204482《顺德市工伤事故认定书》;由原审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协润建>装饰制品厂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1、关于伦教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向廖志华、朱英斌、梁永雄所作的调查笔录,原审作为证据采信,这是严重错误的。(1)伦教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没有职权去调查工伤事故,其侵犯了本属于原审被告的职权,故其得来的调查笔录不应作为证据采纳。原审判决对此予以采信,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2)廖志华的调查笔录不具有证明力,廖志华不是上诉人的员工,其本人亦未在庭上接受上诉人的质证,原审仅凭伦教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这份调查笔录就认定死者梁玉桂是上诉人的员工,这是片面的。(3)朱英斌的两份调查笔录互相冲突,应该采纳时间在后的笔录。因第一份笔录是伦教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所作的笔录,第二份是原审被告作的调查笔录,前后有矛盾,应采纳第二份笔录,因第二份笔录是有权部门即原审被告的调查权利,故所作出的调查笔录应予认可。(4)梁永雄的调查笔录不应采纳。因其是死者梁玉桂的哥哥,故其与死者有利害关系。2、上诉人的负责人黄润权存折中梁玉桂转款问题,上诉人认为,虽然黄润权是上诉人企业的负责人,但上诉人企业的帐号与黄润权本人的银行帐号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审判决将上诉人等同于黄润权,而黄润权的帐户转过钱给梁玉桂,他们之间是存在某种业务关系,但不能就此推断出上诉人与梁玉桂有劳动合同关系。这种错误的逻辑是造成原审错判的主要原因。3、梁玉桂发生事故时所办业务也不能证明是为上诉人所办的业务。原审判决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龙江分社出具黄润权的帐户,证明梁玉桂在当天发生事故前在黄润权的帐户上取、存和转帐业务,证实梁玉桂在上述时间为上诉人从事公务活动。这种认定是建立在上诉人也就是黄润权本人的基础上,将上诉人和负责人黄润权混为一谈,这也必然导致原审的错误判决。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审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被上诉人梁伟杰、黄�女答辩称:1、伦教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是原审被告授权对工伤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的单位,其在调查中并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上诉人提交给伦教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事故报告”中已明确承认梁玉桂是其雇请的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该报告理所当然应予采信。2、证人廖志华、朱英斌、梁永雄的调查笔录与上诉人提交给伦教经济发展办公室的“事故报告”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依法也应予以采信。3、本案其他书证与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梁玉桂是上诉人雇请的员工,梁玉桂与上诉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梁玉桂是因公外出期间,即为上诉人办理转帐业务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1、梁玉桂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这有证人黄润权、郭锦垣、梁启生和朱英斌的证词等证据可证。被上诉人提交及原审法院调取的存折、存款凭条、电话清单及银行出具的有关证明等,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只能证明梁玉桂不是上诉人的员工。原审判决混淆了黄润权与上诉人的区别,其认定梁玉桂是上诉人的员工所依据的材料是零散的,没有形成证据的锁链,故依法不能成立。2、原审认定梁玉桂发生交通事故时属因公外出,缺乏证据支持。对梁玉桂当天16时5分在龙江镇龙山聚龙城大道发生交通事故无异议,有异议的是,梁玉桂当时是否受上诉人指派,为上诉人办理转存款业务,在返回单位途中。原审法院调取的银行有关单证,我方已作出了否定,原审判决予以肯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梁玉桂不是上诉人的员工,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又没有证据证明是因公外出。因此,不符合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方不予认定为工伤正确。原审判决撤销我方作出的工伤认定,明显与法不符。请二审依法撤销原判,维持我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上诉人以一审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及依职权所调查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综合分析所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行使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职权。本案被上诉人梁伟杰、黄�女为其女儿梁玉桂向原审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原审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02年7月9日作出No:0204482《顺德市工伤事故认定书》,查明:梁玉桂是顺德市龙江镇陈涌协龙水泥装饰制品店的员工,于2001年10月5日下午16时05分在龙江镇龙山聚龙城大道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事故当天几笔信社业务的具体电脑操作时间未能查证,顺德市协润建>装饰制品厂法人黄润权、厂长梁启生均否认梁玉桂是该厂员工,以及经其多方调查取证均无法证实梁玉桂与顺德市协润建>装饰制品厂存在劳务关系。而且事故发生时梁玉桂所在工作单位龙江镇陈涌协龙水泥装饰制品店未领取营业执照。为此,认定:梁玉桂的伤(亡)事故,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1-10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根据以上No:0204482《顺德市工伤事故认定书》所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认定梁玉桂与上诉人没有劳动关系,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又引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具体条款作出工伤认定,因此,原审被告作出的工伤事故认定书明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明案情事实进行审理的方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该案应对原审被告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至作出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来进行审查。虽然原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当,但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作出撤销原审被告的No:0204482《顺德市工伤事故认定书》的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 小 芸
审判员麦 均 兴
代理审判员周 刚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 允 贤

8. 碧桂园总部新翼广场怎么样好不好值不值得买

楼盘名称:碧桂园总部新翼广场

楼盘位置: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

开发商: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产权年限:40年

公交线路:群力中路: 331路、931路
桃村工业路: 331路
坤洲村: 331路
碧桂园总部: 331路

规划信息:其占地面积为22864平方米,容积率暂无数据,绿化率0%,共0栋楼,停车位

周边配套:学校:幼儿园:囍居幼儿园、沙湾幼儿园、广东碧桂园(IB)国际学校幼儿园部 中小学:广东碧桂园(IB)国际学校、顺德碧桂园泮浦湾学校
医院:碧桂园医院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农商银行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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