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禁止指的是什么
五禁止指的是:
一是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是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三是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四是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五是禁止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五个严禁”,是最高法院于29年1月8日推出的规定。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同时公布“五个严禁”和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律调离工作岗位,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