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的具有独立功能的多台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在网络操作系统,网络管理软件及网络通信协议的管理和协调下,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计算机系统。
另外,从逻辑功能上看,计算机网络是以传输信息为基础目的,用通信线路将多个计算机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系统的集合,一个计算机网络组成包括传输介质和通信设备。
从用户角度看,计算机网络是这样定义的:存在着一个能为用户自动管理的网络操作系统。由它调用完成用户所调用的资源,而整个网络像一个大的计算机系统一样,对用户是透明的。
发展历程
中国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行业是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早期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巨大差距;但受益于计算机网络设备行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以及下游需求市场不断扩大,我国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行业发展十分迅速。
近两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逐渐消退,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行业获得良好发展机遇,中国已成为全球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行业重点发展市场。
㈡ 国内,计算机网络专业名人有谁 详细情况
谢希仁老师
谢希仁,1931年生。195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电机系。先后在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张家口),西安军事电信工程学院(西军电,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兵工程学院(重庆)和通信工程学院(南京)任教。现任解放军理工大学指挥自动化学院教授,全军网络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总参通信部科技创新工作站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学会会士和中国通信学会会士,IEEE高级会员,《电子学报》编委,大连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等校兼职教授。曾被评为全国和全军优秀教师,获国家和军队级科技进步奖多次以 谢教授在北京市信号与信息处理研究室讲学
及全军通信系统有突出贡献优秀科技人员奖和总参谋部人梯奖。研究领域是网管系统和卫星通信网控系统,领导和参加研制出我国第一个商用和军用的VSAT卫星通信网控中心。近年来负责主持翻译出版了多部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世界名着,如Comer的《TCP/IP》(三卷),Stevens的《TCP/IP》(三卷),Forouzan的《TCP/IP》,Stallings的《数据与计算机通信》、《密码编码学与网络安全》及《高速网络》等。 主编的《计算机网络》是中国国内影响最大的计算机网络入门教材之一,被很多大学采用,曾被评为全国优秀教材。
编辑本段经历
1931年2月27日 出生于北京市。 1947-1952年 在清华大学电机系学习。 1952-1958年 任解放军张家口通信工程学院助教。 1958-1963年 任解放军西安军事工程学院助教、讲师。 谢希仁
1963-1977年 任解放军重庆通信兵工程学院讲师。 1977-1999年 任解放军南京通信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7年 任全军网络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㈢ 中国计算机网络法规有哪些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㈣ 中国计算机网络法规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保护着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着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着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着作权人的作品后,着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着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着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着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着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㈤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分为哪几个阶段
按计算机联网的地理位置划分,网络一般有两大类:广域网和局域网。 Internet网(因特网,许多人也称其为"互联网")是最典型的广域网,它们通常连接着范围非常巨大的区域。我国比较着名的中国科技信息网(NCFC)、中国公用计算机网(CHINANET)、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和中国公用经济信息网(CHINAGBN)都属于广域网。 局域网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网络,例如:你所在的机关电大计算机网络就是一个局域网,我们通常也把它称之为校园网。局域网通常也提供接口与广域网相连。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 1、计算机-终端 将地理位置分散的多个终端通信线路连到一台中心计算机上,用户可以在自己办公室内的终端键入程序,通过通信线路传送到中心计算机,分时访问和使用资源进行信息处理,处理结果再通过通信线路回送到用户终端显示或打印。这种以单个为中心的联机系统称做面向终端的远程联机系统。 在主机之前增加了一台功能简单的计算机,专门用于处理终端的通信信息和控制通信线路,并能对用户的作业进行预处理,这台计算机称为"通信控制处理机"(CCP:Communication Control Processor),也叫前置处理机;在终端设备较集中的地方设置一台集中器(Concentrator),终端通过低速线路先汇集到集中器上,再用高速线路将集中器连到主机上。 2、以通信子网为中心的计算机网络 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通过通信线路互连成为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连网用户可以通过计算机使用本地计算机的软件、硬件与数据资源,也可以使用网络中的其它计算机软件、硬件与数据资源,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3、网络体系结构标准化阶段 ISO 制订了OSI RM成为研究和制订新一代计算机网络标准的基础。各种符合OSI RM与协议标准的远程计算机网络、局部计算机网络与城市地区计算机网络开始广泛应用。 4、网络互连阶段 各种网络进行互连,形成更大规模的互联网络。
㈥ 计算机网络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 :这当然是大家都可以用的网络了
中国金桥信息网 :这是网站吗》?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这是教育科研注册的网络。比如常说的教育网。
中国科学技术网 :这是网站吗?
㈦ 中国当前有哪些大型计算机网络
上海有曙光
㈧ 什么是计算机网络
网络的作用
网络的主要作用是数据传输和资源共享,其次是提高计算机的可靠性和易于分布处理。
数据传输是计算机网络的基本功能,用于实现计算机之间的数据信息的传输,这一功能为分布在各地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通信手段。数据传输的最常见形式就是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和普通邮件相比具有快捷、低价的优点,很受人们的欢迎。只要是能够数字化的信息,如程序、文字、声音、图片、影像等都能作为电子邮件的内容在网上进行传输。
资源共享是现代计算机网络的最主要的作用,它包括软件共享、硬件共享及数据共享。
软件共享是指计算机网络内的用户可以共享计算机网络中的软件资源,包括各种语言处理程序、应用程序和服务程序。
硬件共享是指可在网络范围内提供对处理资源、存储资源、输入输出资源等硬件资源的共享,特别是对一些高级和昂贵的设备,如巨型计算机、大容量存储器、绘图仪、高分辨率的激光打印机等。
数据共享是对网络范围内的数据共享。网上信息包罗万象,无所不有,可以供每一个上网者浏览、咨询、下载。
另外,利用计算机网络还可以实现网上教育,网上办公,电子商务等。从而克服时空的限制,大大提高经济效益。
㈨ 计算机网络在中国发展的几个里程碑的事件是什么
1956年,夏培肃完成了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运算器和控制器的设计工作,同时编写了中国第一本电子计算机原理讲义.1957年,哈尔滨工业大学研制成功中国第一台模拟式电子计算机.1958年,中国第一台计算机——103型通用数字电子计算机研制成功,运行速度每秒1500次.1959年,中国研制成功104型电子计算机,运算速度每秒1万次.1960年,中国第一台大型通用电子计算机——107型通用电子数字计算机研制成功.1963年,中国第一台大型晶体管电子计算机——109机研制成功.1964年,441B全晶体管计算机研制成功.1965年,中国第一台百万次集成电路计算机"DJS-Ⅱ"型操作系统编制完成.1967年,新型晶体管大型通用数字计算机诞生.1969年,北京大学承接研制百万次集成电路数字电子计算机——150机.1970年,中国第一台具有多道程序分时操作系统和标准汇编语言的计算机——441B-Ⅲ型全晶体管计算机研制成功.1972年,每秒运算11万次的大型集成电路通用数字电子计算机研制成功.1973年,中国第一台百万次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研制成功.1974年,DJS-130,131,132,135,140,152,153等13个机型先后研制成功.1976年,DJS-183,184,185,186,1804机研制成功.1977年,中国第一台微型计算机DJS-050机研制成功.1979年,中国研制成功每秒运算500万次的集成电路计算机——HDS-9,王选用中国第一台激光照排机排出样书.1981年,中国研制成功的260机平均运算速度达到每秒100万次.1983年,"银河Ⅰ号"巨型计算机研制成功,运算速度达每秒1亿次.1984年,联想集团的前身——新技术发展公司成立,中国出现第一次微机热.1985年,华光Ⅱ型汉字激光照排系统投入生产性使用.1986年,中华学习机投入生产.1987年,第一台国产的286微机——长城286正式推出.1988年,第一台国产386微机——长城386推出,中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病毒.1990年,中国首台高智能计算机——EST/IS4260智能工作站诞生,长城486计算机问世.1991年,新华社,科技日报,经济日报正式启用汉字激光照排系统.1992年,中国最大的汉字字符集——6万电脑汉字字库正式建立.1993年,中国第一台10亿次巨型银河计算机Ⅱ型通过鉴定.1994年,银河计算机Ⅱ型在国家气象局投入正式运行,用于天气中期预报.1995年,曙光1000大型机通过鉴定,其峰值可达每秒25亿次.1996年,国产联想电脑在国内微机市场销售量第一.1997年,银河-Ⅲ并行巨型计算机研制成功.1998年,中国微机销量达408万台,国产占有率高达71.9%.1999年,银河四代巨型机研制成功.2000年,我国自行研制成功高性能计算机"神威I",其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国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具备研制高性能计算机能力的国家
㈩ 中国有几个计算机网络出口,分别是哪些
位置是机密的
地点有3个:北京、上海、广州,其中上海最多,并且上海出口几乎是中国电信独占。中国移动、联通只使用北京出口
2009年6月中国网络国际出口带宽达到747541Mbps(此数据不包括金桥和长城)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416778.9Mbps
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线路带宽69M/s
中国联通计算机互联网:295136.5Mbps
中国网通公用互联网:国际线路带宽377Mbps
中国移动互联网:15215Mbps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9932Mbps
中国科技网:10477Mbps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2Mbps
中国长城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