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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交税费为何网络异常

发布时间: 2022-05-11 10:53:39

A.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流程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需要企业先在当地的税务局或者电子税务局开具外经证,企业带上合同,外经证,营业执照等去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进行预缴,现在也有很多地方不需要去到工程当地,只需要在电子税务局操作即可,预缴后的税额可以在企业申报时进行抵扣。
法律分析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会计处理财办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B. 跨省预缴增值税网上如何办理

摘要 打开360浏览器,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C. "跨地区年度所得税申报失败未查询到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什么意思

跨地区年度所得税申报失败未查询到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这是由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做税种认定。

D. 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方式有哪些

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方式:①为进一步便利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于全市推广跨省、非地方电子纳税业务。当时在不同省份开户的银行也可以在我市办理纳税业务。由于跨省异地电子纳税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首次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纳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备案其他省份的银行账户,并采用实时抵扣方式(签订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纳税方式,实现跨省异地电子纳税。
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当纳税人操作在不同的地方,他们需要问题的税收管理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操作原税务登记所在地,并向实际营业地(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检查。纳税人应当在营业地缴纳流转税及其加征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实际营业地(劳务用工地)经营结束(或项目建成后)时,向实际营业地(劳务用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拓展资料
①目前已开通跨省异地电子纳税业务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汇丰银行、廊坊银行等。随着跨省、非地方电子纳税业务的不断拓展,更多的商业银行将开设该业务,以满足更多纳税人对跨省、非地方电子纳税的需求。②网上办理预交税要申请外经证验货后,凭申请人身份登录税务局; 点击增值税申报付款; 选择开票月份,地址选择项目位置;是否适用一般税的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9%的税率属于一般税的计算),简单税的计算选择不适用(一般纳税人3%的税率属于简单税的计算); ③异地预缴只能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填写销售金额,即当期发票含税金额(含税金额)。增值税和附加税将自动弹出。确认后点击声明; 可通过三方协议自行预缴,但未签订当地三方协议不能自行预缴;选择第三方付款。您需要提供银行预留的银行卡号码、手机号码(收据验证码)和支付密码。

E. 江西税务局业务处理失败

摘要 你好处理失败的话可能是这几种原因一、先行自查

F. 异地外经预交税金帐务怎么处理

异地外经预交预交增值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例】假设2016年5月20日预交本月增值税100万元,则会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5月31日,已知本月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385万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15万元;因已预交100万元,下月初尚需交15万元,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6月15日前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贷:银行存款 15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G. 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财税要怎么处理

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例:A 省某市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B省某县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4662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133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2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

1.在B省某县的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4662-1332)÷(1+11%)×2%=60(万元),在B省某县缴纳城建税3万元(60×5%),缴纳教育费附加1.8万元(60×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2万元(60×2%)。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计提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2000

缴纳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2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2.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某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4662÷(1+11%)×11%-132-11-170=149(万元),当期应补税额89万元(149-60),在A省某市缴纳城建税6.23万元(89×7%),缴纳教育费附加2.67万元(89×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8万元(89×2%)。

月末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000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6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49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90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90000

贷:银行存款 89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623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67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7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623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67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7800

贷:银行存款 106800

四、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参考资料:《中国税务报》

H. 建筑行业异地预缴税款可以直接从公司账户扣款吗

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
应答时间:2021-05-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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