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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网络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1-09 02:24:27

1. 什么是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中新网北京11月7日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今天联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关于广电的网络限播!!!!!!!!!!!!!!!!

详细分析所谓的“广电总局新规定”——假消息也要有个技术含量再去骗人啊!
首先,我对那么多人被信了条规定而感到疑惑,怎么大家这么无知呢?好吧,首先,我们看一下广电总局是干什么的

网络知道:国家广电总局,回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能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总局机构
2总局直属单位
3中广影视集团
4集团所属单位
5地方管理机构
6播出机构
7节目制作发行机构
8常设机构
9社团组织
10报刊机构

大家看到一个“互联网”了么?

没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没有权利插手互联网播出的电视、电影以及动画的

大家可能不相信,那么还有其他证据

证据2:
看以前广电总局的禁令
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在每天17时—20时之间,均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和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或展示境外动画片的栏目。合拍动画片在这一时段播出,需报广电总局批准。

各动画频道在这个时间,必须播出国产动画片或国产动画栏目,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频道必须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自制的少儿节目,不得播出境内外影视剧。目前,该规定已经下发到各级电视台,但并未在广电总局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谁看到“动漫”二字了?
没错,在官方报表中,“动漫”这个字眼是没有的,官方认定的动漫作品,都以“动画片”代替

再看原帖

根据中国广电总局预定于2009年5月实施新动漫,电视剧,电影管理办法: 中国的视频网站自2009年5月1日起禁止上传日本的动画,电视剧,电影,。 禁止任何中国的网站上传日本的动画,漫画,电视剧,电影。各网站对已有的日本漫画,动画,电视剧 ,电影与2009年5月1日前全部删除!并且从2009年5月1日起严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网站以任何形式宣传有关日本的动画,漫画,电视剧,电影的内容!对任何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者广电总局将对其网站进行查封

明显不是官方语言

最后基本肯定:

这是一条假消息,大家安心吧!!!
动漫迷的群体也是强大的力量!

3.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60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4. 中央电视台二套网络安全公益广告节目

链接为http://www.letv.com/ptv/vplay/21038488.html 曾经我们的城市朴素而又美丽,现在我们的城市浑浊而已灰暗,画布上,颜料可以反复涂盖,环境呢?减少空气污染,建造多彩城市。 望采纳。

5. 小学生网络安全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带来了人流、车流、物流以及车辆驾驶人员数量的飞速增长,加之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还比较淡 薄,致使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安全角势十分严峻。因此,强化交通安全宣传,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养成文明、守法的交通行为,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显得尢为重要。可喜的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已引起各级政府,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的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如何将交通安全宣传引向深入,提高宣传的针对性,趣味性和广泛性,突出实用性,进而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最终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仍是摆在我们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作为陈仓交警大队交安宣传主管领导,在这几年宣传实践中锐意进取,大胆探索,走出一条新路,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不断提高宣传的广泛性。 随着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逐步深入,我们不断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完善宣传工作机制,改进宣传方式方法和内容,给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注入新的活力,营造新的宣传氛围,增添新的动力。在宣传的广泛性上首先开展好“六个一”活动:一是组织民警每周深入到辖区中小学和客运企业上一堂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课;二是建立了横向到镇,纵向到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宣传网络;三是各中队每月分别到共建单位开展一次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四是将交通安全宣传光盘坚持在农村、学校、客运企业、驾校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每周播放一次,使群众都能受到活生生的教育;五是在陈仓区电视台开辟了“交通警讯”专栏,每周进行一次直播,构筑起交通安全的宣传平台;六每月召开一次镇村交通安全联席会,互通信息,重点通报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共同研究商讨整治措施和方法。其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建立宣传监督机制。为了增加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透明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在交通安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在区电视台开办了《交通警讯》栏目,一方面对重大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起一个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只要大队有什么重大活动,集中统一行动等,都会邀请电视台同志参加,进行跟踪报道。在电视报道中,对近期发生的有影响、特点突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专题报道,认真剖析原因,引导群众吸取血的教训。制作《陈仓交警在行动》专题片,全方位展示交警的专项治理和日常工作情况,大张旗鼓地宣传交警在干什么,工作重点是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干,成效如何?从而赢得群众地理解和支持。每年年底大队主要领导都要上电视就人民群众关心的交通管理方面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答,接受咨询。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群众自觉参与交通管理的热情越来越高,理解、支持、帮助交警工作的群众越来越多,指责、漫骂等不理解交警工作的群众越来越少。 二、形式多样,内容各异,重点突出,增强宣传针对性和实用性。 首先,由于交通参与者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地域环境不同,决定了宣传内容和形式应当是多样化的,只有增强针对性,突出实用性,找准符合不同类型交通参与者特点,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一是对中小学生主要开展警校共建,小手拉大手,交通安全进万家活动。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交通安全宣传必须从娃娃抓起,使之从小养成文明安全的交通行为,进而小手拉大手,使交通安全进入千家万户。我们根据辖区实际选择了五所中、小学校,在学生上下学时,组织民警定点执勤,维护秩序,引导学生安全通过十字路口,长年坚持,风雨无阻;同时经常召开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大会和班队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我安全我快乐”,“道路交通知识知多少”,“心中树起安全牌”,“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小手拉大手,交通安全进万家知识竞赛和考试”等,以及开展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征文,绘画等竞赛活动。另外积极开展“安全小卫士和十佳合格小公民”,“优秀少先队员”等评选活动,并及时予以表彰奖励。由于开展的活动针对性、实用性强,极大的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能动性,进而小手拉大手带动家庭,社会都来关注交通安全,共同钟爱生命,平安出行。二是对客运车驾驶人,通过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法学习和事故案例分析,促其深刻认识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超硬会,超速,超员,争客抢站等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吸取血的教训,增强社会责任感,时刻明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做到警钟常鸣,谨慎驾驶,安全为先。三是针对广大农村群众,我们利用庙会,赶集的时机,采取播放安全宣传光盘,摆放事故展板,上安全课,文艺演出等形式,教育群众不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拒乘超员客车、农用车、拖拉机,驾乘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横过公路要注意观察等等,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交通事故的伤害。其次,将辖区历年来发生的有影响的典型交通事故制成宣传展板120面,由各中队利用农村庙会、集市、大型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进行巡回展示,用发生在身边活生生,血淋淋的事实教育警示广大群众,事故就在眼前,事故就在脚下,只有遵章守法,钟爱生命,警钟常鸣,才能平安、健康、快乐。 三、组建交通安全文艺宣传队,寓教寓乐,提高宣传的趣味性和观赏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文化娱乐需求越来越高,对交通安全宣传的形式和内容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大队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大胆探索和改进宣传方式,及时组建了交通安全文艺宣传队,依托虢镇小学,聘请专业演员,创作编排了交通安全知识小品、快板、歌舞、情景剧、秦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深入街道、企业、社区、学校、农村进行巡回宣传。使广大群众在寓教寓乐,轻松愉快之中,受到教育和警示。在宣传时间上分定期和不定期宣传,定期宣传就是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文艺演出;不定期就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宣传,特别是在上级安排的专项活动整治宣传日,必须组织宣传活动,以配合中心工作。在宣传地域上确定为山区,川道,塬区,城区四个宣传点,力求全面,广泛。两年来,文艺宣传队先后活动十三次,受教育群众达十万多人,受到了上级领导和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效果。四、树立典型,表先促后,示范引路,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社会氛围。近年来,我们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充分调动交通参与者的积极性,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大交通,创安全大管理、强服务的主动工作局面。我们先后与辖区各客运公司、运输单位,各中小学校、各社区广泛开展了创建交通安全示范单位、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示范社区活动。几年来,先后有4个客运公司、3个运输单位被评为交通安全示范单位,58所中小学校被评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9个社区被评为交通安全示范社区。在此基础上,在辖区道路交通参与单位和机动车驾驶人当中开展优秀管理干部和文明安全驾驶员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年底大张旗鼓地召开表彰大会,把安全示范单位(校、社区)和优秀驾驶员请上台介绍经验。大队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对安全示范单位(校、社区)和优秀管理干部及文明安全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大力营造“遵纪守法行车光荣,文明安全驾驶有奖”的社会氛围,效果很好。五、建立长效机制,持之以恒抓源头,不断推进安全宣传迈上新台阶交通安全宣传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这就需要我们公安交管部门树立持之以恒,长期作战的思想,建立长效机制,将交通安全宣传纳入日常交管工作之中,长抓不懈。首先,我们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建立适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区政府每年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把交通安全宣传与其他交管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共抓管,确保安全宣传和日常业务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 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交警宣传主阵地作用,在城区中队、车管所办牌办证大厅、事故处理窗口、交通违法处理大厅等地建立了宣传园地,并反复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组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品。另外,在道路巡查、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之中,我们抓住时机,现身说法,用铁的事实,血的教训,对当事人和广大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教育,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吸取血的教训,警钟常鸣。综上所述,只有在不断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广泛性和实用性上下功夫,在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趣味性上做文章,找准切入点,强化着力点,建全安全宣传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激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才能取得良好的交通安全宣传效果。

6. 优酷上传,视听管理规定具体包括什么

视听管理全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并被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八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

详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着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着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着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着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7.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怎样的制度

地震台站各类建筑物建设要符合建筑物防雷标准,避雷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10Ω;仪器设备、电源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4Ω。

避雷设施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建设台站避雷接地体、避雷塔、仪器接地网,安装电源、信号线路避雷器等设施,避免雷电对台站职工人身安全、仪器设备造成破坏。

避雷针、接地体、仪器接地体(网)及其接地引出线按防雷标准设计、施工。

1、交流电线路应安装2到3级避雷器;

2、进入市内的电话、网络线、数据专线、天馈线要安装线路避雷器;

3、地震台站各类仪器机房建设要采取防雷、防静电安全接地措施;

4、社会地震台站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的需求参照上述各类台站建设,各级地震部门应给予必要技术支持与指导。

全球地震台站主要用于控制全球大的活动和构造,应配备国际先进水平的观测技术系统,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生活条件,服务于全球地球科学的研究。

各类台站中无人值守台站的建设力求简洁,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7)电台网络安全制度扩展阅读:

地震台站建设分类

第六条

地震台站根据承担主要任务与规模不同,分为全球地震台站、国家地震台站、区域地震台站和社会地震台站四类分别建设。

第八条

国家地震台站主要用于控制我国主要活动与构造,应配置测项比较齐全、水平先进的观测技术系统,具备开展多学科、多测项的地震与地震前兆、地球物理场观测的条件。

能够承担地震与地震前兆学科的野外观测试验及地球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

区域地震台站主要用于本区域地震速报与预报,应配置测震与前兆测项相对齐全的的观测技术系统,观测环境满足观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服务于当地的地震监测预报及研究工作。

国家地震台应配置测项比较齐全、水平先进的观测技术系统,具备开展多学科、多测项的地震与地震前兆、地球物理场观测的条件。

能够承担地震与地震前兆学科的野外观测试验及地球科学研究任务。

区域地震台主要用于本区域地震速报与预报,应配置测震与前兆测项相对齐全的的观测技术系统,观测环境满足观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服务于当地的地震监测预报及研究工作。

全球地震台主要用于控制全球大的活动和构造,应配备国际先进水平的观测技术系统,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生活条件,服务于全球地球科学的研究。

地震台技术系统配置要根据各级台网整体布局及配置要求进行建设,并应做到台站各种观测仪器布局合理,尽量做到整个台站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的集成建设。

全球地震台至少应配置1-2套国际先进的地球物理场观测仪器,以完成对全球某一或多个场的监测(宽频带或宽频带地震观测、地磁绝对与相对观测、重力观测、GPS观测等)。

国家地震台应配置齐全的测震、前兆及地球物理场观测仪器。

根据所处台网的位置来选择配置测震、重力、倾斜、应变、水平与垂直形变、水物理、水化学、地电场、地磁场、电阻率等观测项目中的先进观测仪器,以完成对我国大的构造与活动的监视。

8. 刑法修正案出台了哪些信息网络安全的新规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包括以下五条: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网络安全靠人民的手抄报

1、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从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领域。

2、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在计算机上处理的业务也由基于单机的数学运算、文件处理,基于简单连接的内部网络的内部业务处理、办公自动化等发展到基于复杂的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全球互联网(Internet)的企业级计算机处理和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在处理能力提高的同时,连接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

3、《网络安全法》针对实践中网络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应对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保障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确立保障网络安全基本制度,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以及促进网络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保护各类网络主体的合法权利的立法原则,特别是把保障公民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网络安全立法的基础。

4、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我们应该防止反动迷信、谣秽、习俗等不良内容通过网络传播。网络,是一个特殊的“望远镜”。现在,通过互联网,借助各种网站,惦记相关主页,就能看得很远很远。通过网络,可以与全世界人们友好地交流,网络,还是学习的好帮手。通过互连网,可以从网络学习许多知识,增大学习的范围,所以,网络是一所没围墙的学校。由此可见,网络是丰富多彩的,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无限的欢乐。

5、由于网络是信息传递的载体,因此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具有内在的联系,凡是网上的信息必然与网络安全息息相关。信息安全的含义不仅包括网上信息的安全,而且包括网下信息的安全。现在谈论的网络安全,主要是是指面向网络的信息安全,或者是网上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