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
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
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3、用户发布信息管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对网上公共信息进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国信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共信息进行实时巡查。
4、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网络运营者在运营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0—44条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5、违法信息处置义务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处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Ⅲ 网络安全法运营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网络安全操作规程扩展阅读
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必须落实网络运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等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保障民生,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作了规定,实行重点保护。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重要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商业网络等。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数据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利用至为重要。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篡改。
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Ⅳ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什么制度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网络安全操作规程扩展阅读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生效。《网络安全法》首次确立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保”)制度,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一系列安全保护义务。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发布其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保条例》”)。至此,作为《网络安全法》重要配套制度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初现轮廓。
《网络安全法》确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以前,我国已于2007年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十多年后,随着移动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明显不适应新的技术、经济环境。
《网络安全法》颁布后,国家信安标委陆续发布草案对原“信息系统安全”等保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并使用了“网络安全”等保的表述。
从《等保条例》以及国家标准的修订来看,“网络安全”等保不是一个独立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的新制度体系,而是“信息系统安全”等保在新技术、新经济背景下代更新。
Ⅳ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网络安全操作规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Ⅵ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营者要遵守哪些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6)网络安全操作规程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Ⅶ 网络安全入门应该掌握那些知识
首先要做的是电脑的入门。用电脑娱乐当然是最好的方法了,比如可以玩游戏,看影碟或上网,这些基本的使用只要别人在旁边指点一下就行了,不需要专门借一本电脑书看着做。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Windows的一些基本操作,增加对电脑的感性认识。总之,电脑入门关键在于多实践。
我要说的是学电脑,如果你用电脑只是用来娱乐休闲,那就偏离了我的初衷。对于初学者,最好学的当然是文字排版了,不但要会打字,还要会排版,那么就可以做一些文字出版工作了,比如做杂志。要学的软件嘛,有微软的word2000,XP,金山的wps office,但前者用的较多。
如果你嫌上述工作太简单的话,图形编辑正适合你。此工作入门简单,但可以做得很深入,很专业。许多平面设计公司和广告公司就是靠这个吃饭的。可以学的软件也比较多,老牌的有Adobe的photoshop 6.0,illustrator 9.0,coral的coraldraw 10。还有macromedia的fireworks 4,freehand 10以及比较流行的flash 5。后三种软件都是软件新秀,和网页制作结合得不错,也比较“傻瓜”,功能却不弱,比较适合初学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flash,现在网上的flash正热火朝天,用它可以做动画短片、网站甚至游戏。不过不花费许多精力的是做不出来的哦。
对网络世界是不是很感兴趣?你也可以自学作网页!不过这需要有以上几点的基础,即文字排版和美术编辑,然后再学点网络知识,就可以编织你的“梦幻网页”了,可用的软件首推macromedia的dreamweaver 4。如果你习惯word就可以用frontpage,不过它比前者逊色不少,习惯photoshop的可以选go live。
如果你认为以上这些都是小菜一碟,那你要学的就是电脑的高级应用了,比如编程,做动态网页,3ds max、autocad等高级应用或学网络管理。当然你的精力是有限的,能精通以上高级应用中的一种就不错了。
最后再谈谈学电脑需要的一些条件。自己有一台电脑当然是最好了,如果没有,也可以到机房上网。我校实验楼里有四个机房,其中网一、网二、网五的电脑较好,上面也有许多必要的软件,比较适合学电脑,当让如果你有联通或电信的账号,就可以通过设置代理服务器后上网,那里的收费标准是一课时一元钱,上网流量费另计。图书馆也有一个机房,机上没有什么软件,那儿是专门上网的,上机费是一小时一元,流量费另计。方便的上网处还有外面的网吧,速度也不错。再说上网账号吧,我校有电信和联通的两种,价格都是50元300M,30元100M。可以在社区(3号楼)或图书馆购买。
就介绍这些吧,要学好电脑首先需要自己的努力,比如在图书馆借些电脑书啦,多上机实践,希望大家都能学到一手实用的电脑技术。
学电脑的“四忌”与“四要”
学习电脑有“四忌”,一忌好高骛远,要打好基础。对于初学者首先应该掌握Windows的基本操作。学电脑的目的在于应用,因此,学会和掌握一种文字处理软件是必要的。二忌纸上谈兵,要勤于实践。计算机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对初学者来讲一定要利用好各种时间进行上机训练,将理论转化为实际操作,这样才能真正地消化吸收。不少人认为自己缺乏英语基础,学电脑很困难。其实现在操作系统和很多软件都是汉化版,不懂外语一样能上计算机。三忌浅尝辄止,要精益求精。学习电脑知识除:了选择好自己适用的教材,还要阅读一些有关的杂志和报纸,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四忌见异思迁,要持之以恒。
学以致用最重要
谭浩强教授的《计算机普及教育中的一个误区》写得太好了,我也认为学习的目标不同,在学习内容和方法上就应该有所区别,学以致用最为重要。我是个主任医师,年纪一大把才开始学计算机,目的也仅仅应用。我就是从计算机原理和BASIC语言开始学习的。一开始兴趣蛮大,可是越学越费劲,学也没有学好,电脑的基本操作还是没有学会。我学电脑实在是事倍功半。一些老作家都学会了电脑,用电脑写了好几本书了,我还在理论的牛角尖里怎么也钻不出来。白费了不少力气。我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学计算机的料了。后来,我才明白,学电脑主要在于个人的需要和兴趣,不能照搬学校的那一套。恰恰是学校必修的某些脱离实际和落后的课程学生们最不喜欢,不少人考完就丢。第16期“读者信箱”里安徽读者胡越说:他所在的学校里,所用的还多是DOS平台下的WPS和UCDOS。实际上现在大家用的都是Windows,工作中大都使用Windows平台下的Office和WPS,我们的教育和实际应用的脱节之大可见一斑。“尽信书不如无书”,学习电脑还是应当自己的爱好和需要学起,学以致用。
弄清用电脑的目的和目标
计算机入门不难。我们希望把计算机当成工具,而不是自己当程序员。我们只想用计算机提高设计速度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手工劳动的负担,这才是我们使用计算机想要达到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
找准自己的位置
学习时首先要找准自己的位置。要把计算机看成一种工具、一种技能,而不要被书本上那些难懂的知识以及抽象的理论概念吓倒。其次要把自己感兴趣的地方当成着眼点、突破口。其三,贵在动手这一点非常重要。最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辅助教材,坚决摒弃那些现在用不着的内容。
又一位电脑教育者的反思
我是多年从事计算机教学的大学教师,既教过计算机专业班,又教过非计算机专业班,我的感触与谭教授完全一样。在教学中深深体会到,对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那些抽象的知识,你解释得越多,学生越有一种不着边际的感觉,认为计算机越学越难。后来将这些问题不说或者很简单地介绍一下,学生倒觉得计算机不难学,学习劲头能一直保持很高,对计算机的掌握程度大为提高。可见,即使不去学计算机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工作原理,大家也能学会用计算机。就像开车的人不一定需要研究汽车的历史,也不用去研究发动机的燃烧原理一样。
学电脑,不用求甚解
学电脑难吗?不难!我的秘诀是:好电脑,不求甚解。三年前,儿子抱电脑进门。自己好读书,就搜罗电脑书来囫囵吞枣,这类书把26个英文字母颠来倒去,记不胜记,挑灯夜读近月余如坠云雾中,只好叹息:“用电脑者宁有种乎?”后来从用电脑写文章开始入手,在Word里就知道“删除”按那个“红叉”,“预览”就揿那个“放大镜”。仅仅知道这些,亦不求甚解,竟也能得心应手。后来,慢慢摸索出来的招数渐多,在办公室几乎成了电脑高手,自己想来也好笑。真的,用电脑不难,只要你“活学活用、学用结合、急用先学”,在“用”字上狠下功夫,保你一学就会。
材料二
首先,要了解一定的硬件知识。不少人刚开始学电脑就抱本 DOS或WINDOWS操作指南之类的教材,坐在电脑前将教材上的命令一个个使用一次。这样的话,对电脑硬件一无所知怎能掌握好对它们的操作?比如,对内存和硬盘的概念不理解,就难于理解存盘与未存盘的区别,对硬盘、软盘的作用不明白,就难于理解什么时候用软盘什么时候用硬盘等等。由于应用系统的操作有许多是针对硬件的,对硬件的掌握能推动应用软件的学习。
其次,对自己所要学习的软件要有明确的认识。计算机软件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应用软件是能直接为用户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软件,它必须以系统软件为基础。而系统软件则是对计算机进行管理、提供应用软件运行环境的软件。如 DOS、WINDOWS属于操作系统软件,它们的作用是实现对计算机硬件、软件的管理;Foxbase, Visual FoxPro等为数据库管理系统;而WPS、WORD为字处理软件,它们就属于字处理软件了;Photoshop则是图像处理软件了等等。学计算机操作其实就是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在每学一种新软件之前先明确它属于哪一类的软件,它能为我们做些什么。
第三,要针对需要而学。做一切事情都要抓住主要矛盾,计算机软件数以千万计,一个人不可能每种软件都去学习,但要有自己的学习目的,是打字排版做文字处理,还是应用数据库进行企业管理,还是从事图像美术设计等等。学习目的明确了,就可以少走弯路,只要将必要的知识掌握好了,我们就能随心所欲的使用计算机处理自己的业务了。
第四,在同类软件中选学流行的名牌软件。学会熟练使用一个软件,特别是具有较强功能的实用软件是很费时间和精力的,所以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选择那些较流行的名牌软件,应用这样的软件设计出来的软件产品便于交流;而且这样的软件具有较强生命力,有较好技术支持和版本升级能力,从而避免你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学会一套软件却落个被淘汰的局面等等。
第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计算机的学习一定不能离开计算机,光看软件手册是学不会的。但也不能不看手册,只在计算机上操作(当然,使用教学软件学习除外)。一般情况下,以学习教材和上机操作各占一半时间为宜。首先学习教材,写好上机操作计划,然后再上机操作,遇到不明白的问题记下来,再回头到教材找答案或请教他人,再上机试试能否将问题解决。经过这样的学习,你的计算机水平一定能提高很快。
第六,要进行广泛的阅读,学习一些必要的操作系统知识。学习时应根据学习目的选一本较好的电脑教材(可请有经验的人帮助挑选),要多阅读电脑类的报纸、杂志,也许你遇到的问题已经有人为你解答了,可以避免走弯路。
第七,对于刚刚接触电脑的人,应首先把键盘各键的位置记下来,先不必记各键有什么用途,结合以后要学的软件会自然明白的。敲击键盘要有正确的坐姿,双手敲击键盘手指要有分工,从一开始就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其次要学会一种汉字输入方法,这是进一步学习其它任何软件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于花钱上机的学员们可以提高键盘敲击速度,有效利用上机时间去学习新知识。
第八,有关计算机的工作条件,操作规程一定要理解并严格执行,它比学习任何计算机知识都重要,损坏计算机并不是学电脑的目的。
Ⅷ 26.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建全计算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单位内部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章。
2.完善计算机网络使用、应用规范。不断提高人员使用计算机安全、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3.严防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中和计算机中的传播。规范操作规程,严格U盘和存储硬件的使用,防止病毒从内部传入。
4.配置好网络防火墙和IP协议,规划好内网分段及客户IP地址,绑定MAC, 防止非授权人员随意上机。
5.建立入侵检测系统,通过入侵检测,经常监控网络安全情况,一旦发现入侵,有一套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
6.建全安全检测系统,对于网络内部人员经常使用的Web、Email、BBS、QQ聊天等软件有检测、记录、跟踪能力,一旦发现问题,能对应到使用人。
7.定时对网络管理、服务的计算机系统维护和升级。
8.定时对全网各网段扫描,建立IP异常登记、通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9.电力安全管理,防止系统因供电不正常而损伤损坏,保障线路畅通。
总之,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仅靠几个杀毒、防火墙、检测软件和周密的软、硬件防护,就万事大吉。要认识到计算机网络是一个人机对话,双向的管理过程。机器是死的,人是活的,且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所以,一个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不仅要做到物理硬件的安全,逻辑软件的安全,还必须有人的配合、遵守和协助。这样,
才能做到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从而提高管理实效。
Ⅸ 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制度有哪些
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是网络安全的组织与制度保障。网络安全管理的制度包括人事资源管理、资产物业管理、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人事考核鉴定制度、动态运行机制、日常工作规范、岗位责任制度等。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涉及整个系统和机构的安全、效益及声誉。系统安全保密工作最好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必要时设置专门机构,如安全管理中心SOC等,协助主要领导管理。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分别由安全、保密、保卫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所有领导机构、重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组织机构,包括安全审查机构、安全决策机构、安全管理机构,都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专门的安全防范组织和人员。各单位须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委员会、安全小组、安全员。安全组织成员应由主管领导、公安保卫、信息中心、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安全组织也可成立专门的独立、认证机构。对安全组织的成立、成员的变动等应定期向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并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有害数据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制定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纪律、管理和分工的原则,不准串岗、兼岗,严禁程序设计师同时兼任系统操作员,严格禁止系统管理员、终端操作员和系统设计人员混岗。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系统区域内安全策略的实施,保证安全策略的长期有效:负责软硬件的安装维护、日常操作监视,应急条件下安全措施的恢复和风险分析等;负责整个系统的安全,对整个系统的授权、修改、特权、口令、违章报告、报警记录处理、控制台日志审阅负责,遇到重大问题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安全审计人员监视系统运行情况,收集对系统资源的各种非法访问事件,并对非法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处理。必要时将审计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保安人员负责非技术性常规安全工作,如系统周边的警卫、办公安全、出入门验证等。 2.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非常重要。常用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以下7个方面: 1)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管理维护制度、软件维护制度、用户管理制度、密钥管理制度、出入门卫管理值班制度、各种操作规程及守则、各种行政领导部门的定期检查或监督制度。机要重地的机房应规定双人进出及不准单人在机房操作计算机的制度。机房门加双锁,保证两把钥匙同时使用才能打开机房。信息处理机要专机专用,不允许兼作其他用途。终端操作员因故离开终端必须退出登录画面,避免其他人员非法使用。 2)计算机处理控制管理制度。包括编制及控制数据处理流程、程序软件和数据的管理、拷贝移植和存储介质的管理,文件档案日志的标准化和通信网络系统的管理。 3)文档资料管理。各种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和文字资科,必须妥善保管和严格控制;交叉复核记账;各类人员所掌握的资料要与其职责一致,如终端操作员只能阅读终端操作规程、手册,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使用系统手册。 4)操作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相关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① 指定具体使用和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 ② 程序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岗位分离且不混岗; ③ 禁止在系统运行的机器上做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④ 不越权运行程序,不查阅无关参数; ⑤ 当系统出现操作异常时应立即报告; ⑥ 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 ⑦ 当相关人员调离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如人员调离的时马上收回钥匙、移交工作、更换口令、取消账号,并向被调离的工作人员申明其保密义务。 5) 机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机房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或随机地进行安全检查。机房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机房门卫管理、机房安全工作、机房卫生工作、机房操作管理等。 6)其他的重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系统软件与应用软件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密码口令管理制度、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制度、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行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对外交流维护管理制度等。 7)风险分析及安全培训 ① 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意外灾难应急恢复计划和方案。如关键技术人员的多种联络方法、备份数据的取得、系统重建的组织。 ② 建立安全考核培训制度。除了应当对关键岗位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考核之外,还要定期进行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计算机安全技术更新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对于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财政金融或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的工作人员更要重视安全教育,并应挑选可靠素质好的人员担任。 3.坚持合作交流制度 计算机网络在快速发展中,面临严峻的安全问题。维护互联网安全是全球的共识和责任,网络运营商更负有重要责任,应对此高度关注,发挥互联网积极、正面的作用,包括对青少年在内的广大用户负责。各级政府也有责任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一个共享、安全的网络环境,同时也需要行业组织、企业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因此,应当大力加强与相关业务往来单位和安全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及时获得必要的安全管理信息和专业技术支持与更新。国内外也应当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拓宽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渠道,建立政府、网络安全机构、行业组织及企业之间多层次、多渠道、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 拓展阅读:网络安全技术及应用(第2版)机械工业出版社 贾铁军主编 上海优秀教材奖
Ⅹ 网络安全工程师主要做些什么,要具备什么技能
网络设备的管理和配置。
1、防火墙(正确的配置和日常应用)。
2.系统安全(针对服务器的安全加固和WEB代码的安全加固以及各种应用服务器的组建,例如WEBMAILFTP等等)。
3、安全审核(入侵检测。日志追踪)。
4、网络工程师,CCNA课程(网络基础知识。局域网常见故障排除和组建)。
5、经验积累。
面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启动实施“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职业教育()”(简称NSACE)项目。其目标就是培养“德才兼备、攻防兼备”信息安全工程师,能够在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网络公司、信息中心、互联网接入单位中从事信息安全服务、运维、管理工作。
NSACE项目总体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攻防兼备”信息安全工程师,能够在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网络公司、信息中心、互联网接入单位中从事信息安全服务、运维、管理工作。既要满足当前的信息安全工作岗位要求,又能使学员具备职业发展的潜力。
在本级别中,学员能够针对安全策略、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做到程序化、周期化的评估、改善和提升,能够组织建立本单位的信息安全体系。信息安全管理能够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能提出信息安全管理理念,推广到本单位中具体管理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