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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培训

发布时间: 2025-04-11 21:10:12

⑴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责任制的正式建立。

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唯一收录的网络安全领域的党内法规,它的公开发布对厘清网络安全责任、落实保障措施、推动网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网络安全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2017年8月15日,已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8月4日,《人民日报》头版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一文。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公开发行,收录了《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义:

1、强化党委(党组)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网络安全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党委(党组)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有统一指挥和协调网络安全工作的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了党委(党组)在网络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领导责任,确保网络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党委(党组)对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办法明确了党委(党组)在网络安全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责任,要求党委(党组)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机构,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加强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体系建设,提高网络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规范党委(党组)对网络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明确了党委(党组)对网络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任,要求党委(党组)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工作的评估考核机制,定期对网络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网络安全工作的持续推进。

4、加强党委(党组)对网络安全工作的培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了党委(党组)对网络安全工作的培训教育责任,要求党委(党组)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增强网络安全工作的整体效果。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⑵ 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哪些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是网络安全的组织与制度保障。网络安全管理的制度包括人事资源管理、资产物业管理、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人事考核鉴定制度、动态运行机制、日常工作规范、岗位责任制度等。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涉及整个系统和机构的安全、效益及声誉。系统安全保密工作最好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必要时设置专门机构,如安全管理中心SOC等,协助主要领导管理。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分别由安全、保密、保卫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所有领导机构、重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组织机构,包括安全审查机构、安全决策机构、安全管理机构,都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专门的安全防范组织和人员。各单位须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委员会、安全小组、安全员。安全组织成员应由主管领导、公安保卫、信息中心、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安全组织也可成立专门的独立、认证机构。对安全组织的成立、成员的变动等应定期向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并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有害数据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纪律、管理和分工的原则,不准串岗、兼岗,严禁程序设计师同时兼任系统操作员,严格禁止系统管理员、终端操作员和系统设计人员混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系统区域内安全策略的实施,保证安全策略的长期有效:负责软硬件的安装维护、日常操作监视,应急条件下安全措施的恢复和风险分析等;负责整个系统的安全,对整个系统的授权、修改、特权、口令、违章报告、报警记录处理、控制台日志审阅负责,遇到重大问题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安全审计人员监视系统运行情况,收集对系统资源的各种非法访问事件,并对非法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处理。必要时将审计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保安人员负责非技术性常规安全工作,如系统周边的警卫、办公安全、出入门验证等。
2. 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非常重要。常用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以下7个方面:
1)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管理维护制度、软件维护制度、用户管理制度、密钥管理制度、出入门卫管理值班制度、各种操作规程及守则、各种行政领导部门的定期检查或监督制度。机要重地的机房应规定双人进出及不准单人在机房操作计算机的制度。机房门加双锁,保证两把钥匙同时使用才能打开机房。信息处理机要专机专用,不允许兼作其他用途。终端操作员因故离开终端必须退出登录画面,避免其他人员非法使用。
2)计算机处理控制管理制度。包括编制及控制数据处理流程、程序软件和数据的管理、拷贝移植和存储介质的管理,文件档案日志的标准化和通信网络系统的管理。
3)文档资料管理。各种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和文字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和严格控制;交叉复核记账;各类人员所掌握的资料要与其职责一致,如终端操作员只能阅读终端操作规程、手册,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使用系统手册。
4)操作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相关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① 指定具体使用和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② 程序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岗位分离且不混岗;③ 禁止在系统运行的机器上做与工作无关的操作;④ 不越权运行程序,不查阅无关参数;⑤ 当系统出现操作异常时应立即报告;⑥ 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⑦ 当相关人员调离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如人员调离的时马上收回钥匙、移交工作、更换口令、取消账号,并向被调离的工作人员申明其保密义务。
5) 机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机房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或随机地进行安全检查。机房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机房门卫管理、机房安全工作、机房卫生工作、机房操作管理等。
6)其他的重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系统软件与应用软件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密码口令管理制度、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制度、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行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对外交流维护管理制度等。
7)风险分析及安全培训① 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意外灾难应急恢复计划和方案。如关键技术人员的多种联络方法、备份数据的取得、系统重建的组织。② 建立安全考核培训制度。除了应当对关键岗位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考核之外,还要定期进行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计算机安全技术更新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对于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财政金融或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的工作人员更要重视安全教育,并应挑选可靠素质好的人员担任。
3.坚持合作交流制度
计算机网络在快速发展中,面临严峻的安全问题。维护互联网安全是全球的共识和责任,网络运营商更负有重要责任,应对此高度关注,发挥互联网积极、正面的作用,包括对青少年在内的广大用户负责。各级政府也有责任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一个共享、安全的网络环境,同时也需要行业组织、企业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因此,应当大力加强与相关业务往来单位和安全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及时获得必要的安全管理信息和专业技术支持与更新。国内外也应当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拓宽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渠道,建立政府、网络安全机构、行业组织及企业之间多层次、多渠道、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
拓展阅读:网络安全技术及应用(第2版)机械工业出版社 贾铁军主编 上海优秀教材奖

⑶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

(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⑷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对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等。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还应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其他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如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记录,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用户信息记录等。
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对特定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