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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概念

发布时间: 2025-03-07 08:30:49

A.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第五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第六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第七条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第十二条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第十三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十四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B.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办法。2020年4月27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正式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网络安全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如下:
1、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2、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3、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4、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5、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其中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在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正式签署合同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通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延长15个工作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还需要45个工作日或者更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

C.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三点观察

从公众号“创投法律顾问”作者梁灯的文章中,我们可以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最新变化有以下几点理解:

首先,网络安全审查并非一种可被纠正或补正的行政行为。它源自《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审查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安全评估相似。尽管《数据安全法》明确数据安全审查是最终决定,网络安全审查及安全评估的结果同样无复议或诉讼的可能,体现了其终局性。

其次,关于网络平台赴港上市的网络安全审查,新办法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平台需申报审查。尽管一些解读认为赴港上市可能豁免,但第七条仅针对主动申报,而第十六条的监管审查机制意味着即使在港上市,仍可能面临审查。因此,赴港上市并非自动豁免,需视监管部门判断。

最后,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阈值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未明确,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可能提供了一个参考。这强调了数据量在网络安全审查中的重要性。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仅为梁灯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其任职机构立场,且任何转载需获得作者授权,且需保留作者信息和原出处。本文仅供一般性信息参考,非正式法律意见。

D. 重要!《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月15日正式实施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月15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数据安全合规监管市场的进一步完善。自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以来,经过多次实践和摸索,最终形成此新版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明确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具体要求,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申报审查提供了指引,并构建了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组织体系,为关键系统设备上线运行及服务采购设立了严格的安全门槛。同时,建立了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安全风险预判机制,推动安全关口前移,强化供应链安全风险管控,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该办法审查内容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以及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等。审查对象为网络产品和服务,而非禁止或杜绝非国产设备和服务。

审查重点主要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上市存在的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与上版相比,新增内容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承载大量用户信息的平台对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了规定,并强制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时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企业构建能力体系包括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平台防护体系。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建议围绕管理体系、技术体系、运营体系三个维度开展,以实现数据安全治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体系则可从识别认定、安全防护、监测预警、检测评估、事件处置五大环节进行安全建设,以加强安全防护、降低风险影响,并确保管理体系的指导作用和技术体系的落实。

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包括赴港上市是否需要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与数据安全审查的关系、审查的启动条件、审查时限、向谁申报以及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赴港上市不必主动申报,但若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审查机制成员单位可进行审查。网络安全审查与数据安全审查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审查启动条件并非仅限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产品或服务采购以及赴国外上市,还包括由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请审查或由社会举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