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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 2025-02-23 11:41:34

⑴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

法律分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 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 对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⑵ 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物联网的普及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推进,使得网络安全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网络安全问题具有技术密集型的特点,技术的快速进步和行业的持续创新使得人类对网络抱有巨大期望。网络空间在各个领域,包括虚拟世界、人类社会和军事活动等方面都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然而,监管和技术规范总是落后于技术发展,这意味着追求“绝对安全”的理念是不切实际的。网络安全建立在相辅相成对安全的基础上,并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并非所有技术进步都会引发国家安全问题。主权问题在网络安全中占据重要地位。以前,西方国家不太认可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但自从2016年美国大选的“通俄门”事件之后,国家对于网络空间主权的认识得到了加强。维护网络空间的主权对于保障国家的稳定和安定至关重要。网络伦理也是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信息流动、网络生物技术的识别以及知识产权问题,都涉及到网络伦理的边界。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处理,以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