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庆陪系建设
促进的支持措施有:
一是,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是,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三是,增加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规则。
网络安全的主要类型
网络安全由于不同的环境和应用而产生了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系统安全
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它侧重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因为系统的崩溃和损坏而对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消息造成破坏和损失。避免由于电磁泄翻,产生信息泄露,干扰他人或受他人干扰。
(2)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户口令鉴别,用户存取权限控制,数据存取权限、方式控制,安全审计。安全问题跟踩。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加密等。
(3)信息传播安全
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它侧重于防止模游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进行传播所产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网络上自由传输的信息失控。
(4)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安全。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攻击者利用系统的安全漏洞进行窃听、冒充、诈骗等有损于合法用户的行誉码蠢为。其本质是保护用户的利益和隐私。
2. 网络强国战略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网络强国战略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通信业新的发展和网络信息安全三个方面。
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按照深刻认识互联网、创新发展互联网、深度运用互联网、依法管理互联网、合作共享互联网的逻辑思路,从价值、思想、操作三个层面,从技术要强、内容要强、基础要强、人才要强、国际话语权要强五个维度。
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个领域,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事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创造性回答,系统阐释了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一脉相承、一以贯之,既有战略指导,又有目标指向。
既有原则要求,又有实践方法;具有很强的创新性,是信息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网络治理观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行动指南。
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的核心要点
1、发展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人民。要适应新时代人民新期待和新需求,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
深入推进信息惠民,扎实开展网络扶贫行动,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发展理念
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互联网具有改变世界的力量,代表着新的生产力、新的发展方向,应该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要利用互联网带来的重大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网络强国,必须在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按照新发展理念推动各项工作。新发展理念不仅要在互联网上体现出来,而且要体现得好,体现得充分,能够给其他行业树典型、模范。
3. 国家实施网络什么战略
国家实施的网络战略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动网络创新发展、加强网络治理和监管。
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通过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来提高网络的覆盖率和稳定性,包括加强通信网络、数据中心、云计算等领域的建设。这种战略可以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国家的信息技术水平。
4. 网络安全未来发展怎么样
趋势1:等保和关保条例有望出台并进一步推动网络安全产业生态蓬勃向好。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要求和工作要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望陆续出台,这意味着网络安全保护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要素将进一步细化,促使各行业各领域网络安全投入持续加大。
趋势2:网络攻防对抗朝人工智能方向发展演化。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普及应用,攻击方利用AI实现更快、更准地发现漏洞,从而产生更难以检测识别的恶意代码,而防守方需要利用AI提升网络安全检测、防御及自动化响应能力。网络安全将从现阶段的人与人对抗、人机对抗逐渐向基于AI攻防对抗发展演化。
趋势3:数据安全相关法律的出台加速完善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民法典》明晰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内涵、原则和条件,《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法进程加快,有望陆续出台,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环节的法律约束将更为规范,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将成为各行业的必备能力,促进各行业多维度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趋势4:网络安全人才需求看涨。
网络安全人才需求单位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但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培养没有跟上网络安全人才需求,预计未来我国网络安全人才数量缺口将突破百万,而实战型实用型的网络安全人才也将在2021年面临很大的缺口。
趋势5:数据交换共享的安全需求越来越强烈。
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产,数据的共享是数据开发、利用和增值的重要一环,但数据安全一直是制约数据共享的瓶颈。平衡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加速释放数据要素市场红利,促进数字经济整体健康、持续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强。
趋势6:网络攻防演练推动网络安全保护常态化和实战化。
最近几年的实战网络攻防演练取得实效,得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认可,有效地提升了我国网络安全的防护与应急响应能力,实战化攻防演练将成为政企网络安全防御新思路,成为网络安全保护的常态。
趋势7:信创政策促进自主可控产业发展。
趋势8:国家级网络攻击愈演愈烈。
趋势9:深化打击整治网络犯罪背后的黑灰产业链。
趋势10:工业数字化进程导致工控安全问题凸显。
5.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