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安全重保2021年
1. 本办法旨在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本办法应运而生。
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若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应按照本办法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当事人指的就是上述两类运营者。
3.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评估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4.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审查规范并组织实施。
5.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预判其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若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应向审查办公室申报审查。
6.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过程中,可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非法获取用户数据、不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等。
7.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8. 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时,需提交申报书、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采购文件等相关材料。
9. 审查办公室应在收到审查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0.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因素,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业务连续性、供应渠道可靠性等。
11. 审查办公室在确定需要开展审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12.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审查结论建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若意见一致,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当事人;若意见不一致,则启动特别审查程序。
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办法。2020年4月27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正式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网络安全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如下:
1、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2、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3、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4、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5、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其中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在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正式签署合同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通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延长15个工作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还需要45个工作日或者更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
㈢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前款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统称为当事人。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拓展资料: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㈣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什么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什么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介绍如下: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
拓展知识
立法目的及审查原则
根据《审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审查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技术水平是否安全可控的审查重心,辐射至整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
十二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漏培悉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办返乎事机构;根据《审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中猛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在《审查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职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