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论如何加强电力调度数据网安全防护措施
在目前的电力企业中,调度数据网络是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对企业内部的数据信息调控有很大的影响,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但它在给数据通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安全问题。为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专门颁布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提出“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他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并制定了“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安全防护基本原则,以保障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运行。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切实做好调度数据网的安全防护工作,电力企业需从制度安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进行落实。1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调度数据网运行安全和使用效率的基础,在控制网络运行期间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让数据网得到充分运用。
⑵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防范网络黑客、病毒及恶意代码等对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生产系统事故,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2004〕5号令)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范围内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定义和管理职责要求,并明确二次安全防护工作的原则。
1.3严格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开展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公司二次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1.4 生产和信息系统各级有关人员在进行二次系统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改造和运行管理时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
第二章分区定义
2.1 电力二次系统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区,生产控制大区又分为生产控制区(简称安全I区)和生产非控制区(简称安全II区),管理信息区(简称安全III区)。
2.2 生产控制区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含控制链路和操作链路)、继电保护、五防系统、机组调速和励磁系统、机组振动检测保护装置、变频启动装置控制系统、电力系统稳定装置(PSS)、火灾报警控制系统、闸门控制系统及其它辅助设备等与发电生产直接相关的、具有网络通讯接口或串行通讯口的各种控制系统设备。
2.3 生产非控制区包括实时系统(含实时数据库、实时WEB、事件服务器)、主变套管和气体在线检测系统、水工自动检测系统、线路和机组故障录波装置、关口计量装置、机组振动分析装置及系统等从生产设备采集运行数据、但不参与生产控制调节的各种数据采集分析系统装置。
2.4管理信息区包括资产维护、办公自动化、科档、WEB等应用系统以及网管、主域控制、DNS、备份、防病毒等多种应用服务器。
2.5 新增加的生产控制系统设备按电监会34号文件中总体方案的分区原则部署到相应的分区内。任何需接入网络的设备在项目执行前必须先审批,审批内容包括接入点、设备应有的配置及防护等。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3.1公司副总经理为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并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的电力二次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公司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生产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⑶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技术措施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Ⅰ)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第六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第七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第八条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第九条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监管,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输变电部分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它二次系统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第十一条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联合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对生产控制大区安全评估的所有记录、数据、结果等,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应急处理。
当电力生产控制大区出现安全事件,尤其是遭受黑客或恶意代码的攻击时,应当立即向其上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取证。第十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应以合同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方式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生命周期内对此负责。
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及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扩散。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须经过上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核准。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二次系统故障的,由其上级单位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电力二次系统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事故的,按国家有关电力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处理。
⑷ 郑州市供电公司对调度通讯的建设使用标准。
郑州市供电公司对调度通讯的建设使用标准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设备设施:调度通讯系统需要配备高质量的通讯设备,包括电话、调度机、交换机等。这些设备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2、通信网络:调度通讯系统需要建立完善的通信网络,包括有线、无线、卫星通信等多种通信方式。网络覆盖范围应该广泛,以保证调度通讯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3、通信协议:调度通讯系统需要遵循标准的通信协议,以确保不同设备之间的通信畅通无阻。这些协议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如tcp/ip、想.25等。
4、调度管理:调度通讯系统需要建立完善的调度管理机制,包括调度操作规程、调度值班制度、调度应急预案等。调度人员应该经过专业培训,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调度经验。
5、人员配置:调度通讯系统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包括调度员、技术支持人员、维护人员等。这些人员应该经过专业培训和选拔,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6、安全保障:调度通讯系统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设备安全等。系统应该具备防雷、防电磁辐射、防病毒等功能,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7、客户服务:调度通讯系统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机制,包括用户投诉处理、信息查询等。客户服务应该热情周到,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⑸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对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起的电力系统事故,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体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电力生产和输配过程直接相关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微机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调度数据网络”包括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用于远程维护及电能量计费等的调度专用拨号网络、各计算机监控系统内部的本地局域网络等。第三条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联。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上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在专用通道上利用专用网络设备组网,采用专线、同步数字序列、准同步数字序列等方式,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只允许传输与电力调度生产直接相关的数据业务。第六条 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均不得和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第七条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防护责任制。各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等负责所属范围内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本地电力监控系统及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小组或专职人员,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防护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方案,新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节点和应用系统,须经负责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机构核准,并送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对各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已有节点和接入的应用系统,应当认真清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尽快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对关键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在关键部位配备攻击监测与告警设施,提高安全防护的主动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击和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管理。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或调度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和审查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与本规定不一致或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属于企业标准的,应由本企业及时予以修订。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