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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法稿

发布时间: 2024-10-24 00:06:24

❶ 新时代新国家安全征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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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不是一个人、一个单位就能保护好、守护好的,需要全民参与。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新时代新国家安全征文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篇一:新时代新国家安全征文维护国家安全须“当先锋”“打头阵”
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是实现国泰民安的重要基石,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强保障。维护国家安全,归根到底就是以国家的长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此,党员干部要抓实国家安全教育,勇于“当先锋”“打头阵”,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以深厚的爱国情怀“勇立潮头”,在事关国家安全的平常时候看得出来。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个人命运始终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爱国主义是每个华夏儿女内心最深厚、最真挚的情感,像一条红线穿越时空,始终贯穿在历史长河中。只有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国家安全有保障,才会有人民的安全和幸福。党员干部要在__的常态化长效化中,汲取丰富的精神营养,自觉把个人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以浓浓的爱国情怀,不断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意识,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一种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勇立潮头的姿态,确保在事关国家安全的平常时候看得出来。
以强烈的危机意识“走在前列”,在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时刻站得出来。
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新中国成立以来70多年的发展历程证明,社会要发展要进步,必须以国家安全为前提。要维护好国家安全,我们就必须牢固树立国家安全观,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国家安全”这四个字,大多数人听起来可能会觉得很遥远,其实不然。我们每在网上说一句话、购一次物、发一次动态信息,都与国家安全紧密联系,都可能在暗处有很多双眼睛盯着,并伺机进行破坏。为此,党员干部要以强烈的危机意识,在积极学习和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走在前列,自觉拧紧思想阀门,确保在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时刻站得出来。
以高强的斗争本领“冲锋在前”,在事关国家安全的危急关头豁得出去。
维护国家安全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真刀真枪的斗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必须通过进一步宣传和普及国家安全教育,增强每一个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意识,树牢国家安全就在眼前的危机意识,坚决不给企图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可乘之机。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历练,在实践的第一线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自觉扛起加强宣传教育、维护国家安全的神圣使命,不断提升斗争本领,团结带领人民群众筑牢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在斗争中学会斗争,以冲锋在前的勇气,不断增强化危为机的斗争本领,确保在事关国家安全的危急关头豁得出去。
篇二:新时代新国家安全征文上好 “国家安全”这堂“全民课”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23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作为党员干部,要深入推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同上好“国家安全”这堂“全民课”,把国家安全“种子”播到每个人心里,静待结出安全的果实,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共筑捍卫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上好 “国家安全”理论知识这堂全民“基础课”。
安不忘危,本固邦宁。党的__以来,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建构国家安全战略体系”及“十个坚持”等思想,对国家安全内涵、价值和路径等进行了深层次思考,极大地推动了国家安全研究的创新发展。传播国家安全知识,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统领,根据每个人的成长阶段,融入学习、工作及生活,统筹实施方式途径,弄懂“国家安全是什么、国家安全为了什么、我为国家安全做什么”这一关键,刻骨铭心地夯实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专业基础,实现理论知识全覆盖,容不得碎片化的了解“皮毛”“一知半解”。为此,针对“国家安全”理论知识的学习,必然要围绕国家安全各重点领域的重要性、基本内涵、面临的威胁与挑战、维护的途径与方法等提出学习要求,切实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磅礴力量。
上好 “国家安全”专业能力这堂全民“必修课”。
国家安全,一个永久性的时代命题。有国才有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推动“国家安全教育”实现“全民性”,要确保学习有方向、有路径,就要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纳入应知应会法律法规体系等,推动深入学习,促使知行合一,尤其要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国家法治教育宣传,着力抓好领导干部、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的国家安全法治教育宣传。不断加大以案普法力度,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加强释法说理,让典型案例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不断扩大教育宣传覆盖面。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更要善于学习,用意识改变认知,用科学的、清醒的思维将国家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练就不惧风险、从容应对的过硬本领,才能让心跳和脉搏与祖国同心同向、同频共振,让维护国家安全角成常态、保持长效。
上好 “国家安全”实践能力这堂全民“行动课”。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国家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作为党员干部,我们更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慎终如始地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落实到事关国家安全的每个领域,把国家安全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尤其是当前,新冠疫情正深刻影响着全世界。然则,疫情也是一次教育契机,小到日常口罩佩戴,大到直接参与疫情防控,我们都能看到,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坚决遏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让人民健康更有保障,诠释着“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内涵,也为全国人民上好了一堂“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国家安全”实践课,愈加要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拧紧头脑中的“安全阀”。站在新的历史方位,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我们每个公民保持“咬定青山不放松”的信心,构筑“千磨万击还坚劲”的安全屏障,做国家安全的捍卫者,国家的未来会更美好。
篇三:新时代新国家安全征文系牢国家安全的“安全带”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在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广大党员、干部不妨进一步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对照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带头宣传相关知识,系牢国家安全的“安全带”,像保护自己一样保护国家安全。
以学为先,切忌宴安鸩毒。
“于安思危,于治忧乱。”国家安全事关保障人民利益,不能产生“与我无关”的错误思想,更不能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要深入学习国家安全的相关知识,弄清楚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什么,搞明白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五大要素、五对关系和“十个坚持”,理解透国家安全的宗旨、根本、准则,把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烂俗于心。只有真学真记、学懂弄通,才能更好地运用理论知识。要创新学习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线上+线下”“自测+他测”等拓宽学习渠道、检验学习成效,有效避免通过以文发文、以会传会代替学习的现象出现。学不可以已。要同常态化长效化开展__有机结合,同时,要将有关国家安全的知识纳入干部职工会的学习内容,确保学习不断档。
以法为准,练就目无全牛。
不仅要学,而且要做。新时代国家安全虽然取得了许多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进一步强化国家安全意识,把国家安全“置顶”。要学以致用,以用促学,保持对“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敏锐性,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到人走门关、网站链接不乱点、内网外网不混用、谨慎使用网络传输文件等。国家安全涉及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等多个领域安全,涵盖工作生活各方面。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牢记住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为准绳,熟练掌握并运用其中的知识点。
以一当十,积极带头宣传。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创新宣传方式方法,通过送书上门、拉横幅、双语广播、短视频、知识竞赛等推动国防法、__、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行百里者半九十,普法宣传不是“一阵子”的工作,不能把说了当成做了、把做了当成做好了、把做好了当成见实效了,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本职工作,用好“打包工作法”,把想法变做法,常态化开展国家安全普法宣传,让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
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国家安全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必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抓住“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的中心思想,在干中学、学中干。
篇四:新时代新国家安全征文抓实国家安全教育 要“声”入人心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国家安全是国家发展的最重要基石、人民福祉的最根本保障,是需要抓实抓好的“头等大事”。今天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要以此为契机,抓实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全民“幸福感”。
以宣传之“声”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说起国家安全,有人可能感觉离自己很遥远,但其实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国家安全无小事。也许你只是一位普通的摄影爱好者,某次去海边旅游无意间拍摄到军港照片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也许你只是一位在校学生,给国外同学发送了一份重点实验室工作报告;也许你只是一位国企员工,在网络上回复一个敏感话题后,被某“杂志”约稿……这些都看似普通的行为,却会为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要扎实开展好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把国家安全教育当成每一个国民的“必修课”,强化宣传影响力,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公告、播放喇叭等形式让国家安全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同时用好“互联网+”手段,将国家安全教育知识通过抖音、火山短视频等热门APP进行宣传播放,让国家安全教育的声音进万家。
以初心之“声”唱响“忠诚履职,勇于担当”的时代赞歌。“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是国家的根本,只有根本牢固,国家才会安宁。因此每个人都要强化守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意识,尤其是党员干部,更要坚定信心决心,忠诚履职尽责,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我们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越是在关键时期,越会面临诸多挑战,这时候更需要我们能坚定立场,坚守初心,在维护家国家安全方面坚决不退步、不妥协。电影《战狼2》最后有一段这样的字幕:当你在海外遇到危险的时候,不要放弃,请记住在你的身后有一个强大的祖国。是的,祖国是我们坚强的后盾,我们也要化作祖国坚硬的铠甲,尽己所能,护她周全。
以前进之“声”传递“自律自行,自查自纠”的价值取向。《大学》有云,“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阐述了提升自我修养与保持天下太平之间循序渐进的关系,这就是要我们能清楚地认识到,要维护国家安全太平、首先就要立足自身,树立正确的品格修养,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政治站位。心中有光,便无惧黑暗。党员干部,只要心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就一定能不断积蓄能量,勇往直前。前进之路,道阻且长,党员干部要善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时刻反躬自省,自查自纠,不断学习,确保自己能把握国家安全角势的新变化。同时要时刻用党纪党规来规范自身言行,始终坚持底线思维,树牢规矩意识,不断增强忧患意识、这样才能把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到干事创业的过程中。
篇五:新时代新国家安全征文维护国家安全 人人都要当好“主角”
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民安全,国家安全就是人民安全。作为个人,我们都要自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国家安全无小事,每个人都是一道防线。无数历史实践充分地告诉我们:只有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了、国家安全有保障了,才有人民的安全,才有人民的幸福,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以史为鉴,我们要牢记国家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大事,尤其是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我国难得的发展历史机遇,要把维护国家安全摆在生产生活中的突出位置,这也是与国家发展同频共振的具体体现。我们要涵养家国情怀,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意识,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一种自律,党员干部更要带头维护好国家安全。只要人人都有守住国家安全的责任意识和行动,外界别有用心的各种风险和渗透就无计可施,我们的发展环境会更加行稳致远,我们就能在发展的道路上继续创造更多的中国奇迹,实现更多的梦想。
我们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织密国家安全防护网。70多年来,我们之所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离不开制度的保证。同样,要维护好国家安全,我们就必须坚持和走好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特别是要学深悟透践行好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讲话,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并不断完善,织密国家安全防护网。维护国家安全,也是法律对每个公民的要求,要积极学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做维护国家安全的守法好公民,要以那些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件为警醒,提高警惕和辨别能力,从身边小事做起,紧绷维护国家安全这根弦。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要从娃娃抓起,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我们要大力开展国家安全知识进校园等活动,进一步宣传和普及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青少年的国家安全观和他们维护国家安全的行动自觉,增强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意识。父母是孩子的最好老师,引导青少年树立国家安全意识,作为家长不仅要起到好的示范作用,更要责无旁贷地把培养孩子的国家安全意识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孩子的日常生活中。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个人的幸福生活。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人人都是“主角”。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我们在坚持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更要守牢国家安全底线,为实现人民群众对更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更多安全保障。
篇六:新时代新国家安全征文国家安全邀你“担主角”
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节日的主题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角”,要切实扛起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争当宣传国家安全的“小喇叭”,捍卫国家的“铁卫士”和推动国家安全“添砖者”。
绷紧“思想弦”,见缝插针,当好国家安全“小喇叭”。“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却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比如,国家安全包括哪些内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很多人还是模棱两可、一知半解。作为党员干部,就要当好国家安全的“宣传员”,要利用自己党员干部的有利身份,注重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和群众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知识,尤其要教育自己的子女、家人筑牢国家安全意识,谨言慎行,努力营造维护国家安全“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国家安全的“种子”播撒到千家万户,植入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心田,时刻绷紧安全弦,从而汇聚成捍卫国家安全的全民合力,切实筑牢国家安全坚固“长城”和“防护网”,让国家安全大树四季常青、茁壮成长。
扛起“使命旗”,冲锋陷阵,当好国家安全“铁卫士”。“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在国家安全利益面前,每个人都不是旁观者,而是参与者和受益者。身为党员干部,在国家安全问题绝对不能含糊,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其实,国家安全无处不在,离我们很近。有时,一封邮件、一条网络言论、一张照片,或者一本杂志,就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危及国家安全。所以,党员干部必须居安思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增强政治敏感性,明白哪些话不能说、哪些事不能做,切实筑牢安全防线。同时,要敢于亮剑,对身边存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和事,要果断予以揭发,敢于对损害国家安全的言行说“不”。当每位党员干部都能自觉做到正义凛然、嫉恶如仇、主动出击、无惧无畏的时候,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不法分子就会心存畏戒、无所遁形。这样,国家安全基石才能真正牢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才能不断提升。
淬炼“真本领”,善作善为,当好国家安全“添砖者”。“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未形”,要坚持把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力争把可能带来重大风险的隐患发现和处置于萌芽状态。国家安全涉及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人民安全、网络安全等各个方面,隐秘且复杂,要想做好国家安全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对党员干部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强化网络、生物、国防等安全知识的学习,炼就捍卫国家安全的“火眼金睛”“顺风耳”和“铁拳头”,争当安全工作的“行家里手”,能够对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快速准确的辨别和判断,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能够“快、准、狠”地出击,真正成为国家安全的建设者,为维护国家安全添砖加瓦、增光添彩,护航中华民族这艘航母一路顺遂、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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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国家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Cyber Security)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❸ 网络安全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网络安全行业越来越重视,未来人才培训和产业规模发展前景可观,如何规范,保障网络安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

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强调了金融、能源、交通、电子政务等行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第一部网络空间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2017年1月:《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增强网络管理能力,防范移动互联网安全风险。

2018年3月:《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重点强调要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促进网信和证券监督工作联动。

2019年3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网络安全纳入考核范围。

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出了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2019年5月24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网信办发布。

2019年7月2日:《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由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及财政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❺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什么制度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国家网络安全法稿扩展阅读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生效。《网络安全法》首次确立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保”)制度,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一系列安全保护义务。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发布其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保条例》”)。至此,作为《网络安全法》重要配套制度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初现轮廓。

《网络安全法》确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以前,我国已于2007年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十多年后,随着移动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明显不适应新的技术、经济环境。

《网络安全法》颁布后,国家信安标委陆续发布草案对原“信息系统安全”等保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并使用了“网络安全”等保的表述。

从《等保条例》以及国家标准的修订来看,“网络安全”等保不是一个独立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的新制度体系,而是“信息系统安全”等保在新技术、新经济背景下代更新。

❻ 国家安全等级划分方法,定级对象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正式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等保条例》”),标志着《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安法》”)第二十一条所确立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了具体的实施依据与有力抓手。《等保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支持与保障、网络的安全保护、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密码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相较于2007年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所确立的等级保护1.0体系,《等保条例》在国家支持、定级备案、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更新与完善,适应了现阶段网络安全的新形势、新变化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要求,标志着等级保护正式迈入2.0时代。

《等保条例》的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共同发布,作为等保1.0体系的核心规定,其法律效力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其制定依据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保条例》虽尚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因此,《等保条例》应当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此外,《等保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其制定依据为《网安法》与《保守国家秘密法》。

综上可知,《管理办法》为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而《等保条例》则属于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无论是自身法律效力亦或法律依据的效力位阶,等保2.0均优于等保1.0。

等级保护的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范围,《等保条例》概括性地规定为适用于网络运营者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而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内容较为简略。2018年1月1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2.0(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定级指南2.0》”),为等保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引。

等保1.0体系中,《管理办法》在第十条明确提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称“《定级指南1.0》”)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因此,《定级指南2.0》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定级指南1.0》的已有规定。

相比《定级指南1.0》将等级保护的对象笼统地定义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定级指南2.0》细化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级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工业控制系统、云计算平台、物联网、使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其他网络以及大数据等多个系统平台。另外,作为定级对象的网络还应当满足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第二,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第三,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根据《定级指南2.0》,定级对象在满足上述基本特征后仍需遵循相关要求。对于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等基础信息网络,应分别依据服务类型、服务地域和安全责任主体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定级对象,而跨省业务专网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定级,也可根据区域划分为若干对象定级。对于工业控制系统,应将现场采集/执行、现场控制和过程控制等要素应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定级,而生产管理要素可以单独定级。对于云计算平台,则应区分为服务提供方与租户方,各自分别作为定级对象。对于物联网,虽然其包括感知、网络传输和处理应用等多种特征因素,但仍应将以上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的定级对象,各要素并不单独定级。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与物联网类似,应将移动终端、移动应用、无线网络等要素与相关有线网络业务系统作为整体对象定级。对于大数据,除安全责任主体相同的平台和应用可以整体定级外,应单独定级。

网络等级

《等保条例》继受了《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五级安全保护等级体系,但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管理办法》并未在主文中规定当遭受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的信息系统应当如何定级,《定级指南1.0》仅在之后定级要素与安保等级关系的表格中显示上述信息系统应列为第二级,而《等保条例》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时,相应系统应当定为第三级保护对象。具体等级划分请参照以下表格:

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但并未明确对应的义务。作为《网安法》配套法规的《等保条例》则沿袭了《网安法》已有的规定,就网络运营者的一般和特殊安全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应急预案制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安全保护义务,除《网安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的内容外,一般网络运营者还应: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二、落实机房安全管理、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三、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用;四、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五、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和违法犯罪证据的灭失。第三级以上的网络运营者除上述义务外,还应当着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对于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运营者应当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当采用与其安全保护等级相适应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对重要部位使用的网络产品,还应当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专项测试。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与国家认监委等四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的《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对网络运营者使用的网络产品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网络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或检测证书,以减少运营法律风险。

对于应急预案的制定,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除及时记录并留存事件数据信息,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外,网络运营者还应当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和恢复提供支持和协助。根据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时,还应当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初步判定的影响范围和危害、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网络安全保护要求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的快速发展,安全趋势和形势的急速变化,2008年发布的《GB/T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简称等保1.0)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安全要求。从2015年开始,等级保护的安全要求逐步开始制定2.0标准,包括5个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工业控制安全扩展要求。2017年8月,公安部评估中心根据网信办和安标委的意见将等级保护在编的5个基本要求分册标准进行了合并形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一个标准。等保1.0标准更偏重于对于防护的要求,而等保2.0标准更适应当前网络安全角势的发展,结合《网安法》中对于持续监测、威胁情报、快速响应类的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落地措施。

❼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什么制度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1、网络
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2、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从这个概念来讲,网络安全包括传统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是范围更大的网络安全,更加侧重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
3、网络运营者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运营者是网络安全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关键义务主体或核心义务主体,出现31次。如几大电信运营商、BAT等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中的网络执法部门都属于网络运营者的范畴。同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也是一种网络运营者。
《网络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关于“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的规定,可能考虑到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现今,对于“网络运营者”这一概念只规定内涵而对其外延采用开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种更聪明也是更合乎时宜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被认定为“网络运营者”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成为了网络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企业的业务是否提供了各类网络服务,特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4、网络数据
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5、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网络安全法中个人信息多侧重自然人的信息,对虚拟人的信息如用户名、密码、IP、MAC、上网时间、Cookies 等信息还没有明确定义。个人信息不同于个人数据、个人隐私,自然人的健康、犯罪、私人等活动信息,网络安全法中并没有提到。
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国家需要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保护。
《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中进一步明确,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金融、交通、教育、科研、水利、工业制造、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领域和国家机关的重要信息系统,重要互联网应用系统(如阿里巴巴、腾讯、网络)等 14 个大行业领域属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进行了更具体的界定。下列单位运行、管理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应当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
(一)政府机关和能源、金融、交通、水利、卫生医疗、教育、社保、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的单位;
(二)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及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
(三)国防科工、大型装备、化工、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科研生产单位;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
(五)其他重点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