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网络是否是“法外之地”
网络上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人法律意识淡薄,是觉得网络是虚拟空间,难以追踪发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而肆意妄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1)网络安全法庭宣判现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❷ 法庭有哪些设施
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二条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❸ 网上法庭开庭怎么开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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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是指人民法院在获得上级法院和中国法院网的审核批准后,通过官方网站的视频直播形式向公众展示庭审过程。这个过程涉及专门人民法院派遣干警负责庭审的拍摄工作,并确保图像和文字内容同步输入系统中,中国法院网则负责制作和审核这些内容,以确保庭审过程能清晰、完整地展示给广大公众。
庭审直播代表了阳光司法的最高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经强调,“庭审视频公开是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最集中、最彻底的方式,也是阳光司法的更高形态。”这揭示了庭审直播的本质和特点。
庭审直播实现了旁听场所的无限有序开放。正如一句英国谚语所说:“让庭审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民众面前进行”,这反映了先贤们对庭审公开的历史憧憬。在科技不发达的时代,庭审公开面临场地限制和旁听人员数量过多的问题,以及庭审场地可能出现的嘈杂与审判所需的庄重之间的矛盾。然而,随着网络直播的便捷和低成本,这些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庭审旁听权的普及。
庭审直播也是庭审档案公开的重要手段。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诉讼档案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公开是有限的。根据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庭审及相关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这些规定使得庭审诉讼笔录、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能够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公开。而庭审直播更是将庭审录音录像向全社会公开,允许民众随时查阅并长久保存,这开创了诉讼档案公开的新纪元。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该条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庭审活动的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这些条件包括: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❹ 网上法庭开庭怎么开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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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是可以直播的,庭审直播指的是人民法院获得上级法院和中国法院网的审核批准后,通过官方网站视频直播形式向公众直播。直播过程为人民法院专门调派干警负责庭审拍摄,以及图像、文字内容同步录入,中国法院网也同步制作和审核把关,确保整个庭审过程完整清晰地呈现给广大群众。
庭审直播是阳光司法的最高形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庭审视频公开是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最集中最彻底的方式,也是阳光司法的更高形态。”这深刻论述了庭审直播的本质和特征。
庭审直播是旁听场所的无限有序开放。“让庭审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民众面前进行”,这是一句英国谚语,也是先贤们对庭审公开的历史梦想。但在科技不发达的时代,这面临着场地限制与旁听人员数量过大的矛盾、场地的闹市效果与审判的庄严肃穆要求的矛盾。而在今天,网络直播的便捷与低成本,彻底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最大限度实现了庭审旁听权。
庭审直播是庭审档案公开的重要方式。我国推行已久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诉讼档案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是有限的公开。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上述规定实现了庭审诉讼笔录、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公开。而庭审直播,则是将庭审录音录像向全社会公开,民众可以随时查阅,长久保存,开创了诉讼档案公开的新境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