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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人才激励政策 2024-09-19 10:39:01

公安网络安全技术监测设备

发布时间: 2024-09-08 20:04:03

Ⅰ “一机两用”公安网络安全宣贯

在公安信息化的背景下,"一机两用"是指公安信息网络中的计算机设备同时连接公安网与互联网(非公安信息网)或在公安网与互联网间切换的行为,包括将存储公安涉密信息的电脑单独接入互联网的情况。这种行为,如图所示,潜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威胁显而易见:

一旦发生"一机两用",不仅可能导致公安涉密信息的泄露,还可能成为黑客攻击的重要入口。对交警部门和企业而言,后果不堪设想。例如,交警支队因这种行为遭遇网络安全隐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直接导致计算机被公安部监控系统锁定,相关人员因此受到通报批评乃至辞退的严厉处罚,相关单位也面临高额罚款和通报批评的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此类安全事故,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措施:



  • 技术防范:在项目执行和系统对接中,确保无线网络被严格禁止,笔记本电脑禁止自动连接手机热点。

  • 权限管理:在后端操作中,优先使用公安专网U盘,只有在值班民警或驻点负责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私人U盘,使用后务必立即删除资料并归还。


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需要深刻理解并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坚决不触碰"一机两用"的红线。每一次的疏忽或大意,都可能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无法估量的声誉损害。公司对此类违规行为将严格执行惩处制度,绝不姑息。


网络安全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让我们共同警醒,时刻守护,以确保我们的信息安全,防止任何"一机两用"事件的发生。


让我们携手,筑起坚实的网络安全防线,确保业务的平稳运行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Ⅱ 公安局网络监察科所检查的范围是什么


公吅安机关网络监察的职责可参考以下: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吅安部部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吅安部部吅长:周吅永吅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吅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吅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公吅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吅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第十三吅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第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吅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吅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吅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吅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吅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吅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公吅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联网使用单位,是指为本单位应用需要连接并使用互联网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Ⅲ 国家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有哪些规定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认证或者检测委托人,选择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安全认证或者安全检测。

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选择安全检测方式的,经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由检测机构将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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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多功能的网络和设备管理解决方案应满足用户最终可能使用的任何部署选项。独立于平台意味着可以利用最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同时允许从一个计算环境轻松迁移到另一个计算环境。

同时功能松散耦合的模块化设计提供了在内部或外部独立部署不同软件服务的灵活性。这样就可以利用混合体系架构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潜力。

可靠的网络管理解决方案与设备无关,提供了一种简单的方法来将跨供应商的硬件参数和数据结构整合到物联网工作流程中。用户就可以定义传感器型号、有效负载类型和测量单位。这样来自不同设备的传入数据就可以以用户友好的方式轻松显示和使用。

Ⅳ 公安局网监大队是干什么的

网络监察。
网监是公安部新增加的一个警种,从公安部到公安厅再到设区市公安局,及县级公安局都会设立相应的部门,其职能在于打击防犯和查处互联网信息犯罪,其全称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所以说他的设立不单单只针对未成年人。
一般来说,网络监察可以查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住所、家庭成员,违反犯罪记录、治安处罚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吸毒赌博记录、逃逸肇事记录、刑满释放记录、住店投宿记录、出入境记录、非法上访记录等。
1、组织、协调、指导和参与对计算机及互联网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察、查处工作,收集犯罪证据,对犯罪案件的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2、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管理、监察和保护等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和参与对计算机信息泄露、计算机病毒传播及其它计算机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
4、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5、负责互联网用户的备案工作;
6、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等)的计算机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7、监督、指导和检查重点计算机信息单位的安全保护工作;
8、负责计算机安全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9、贯彻实施和研究信息安全对策和技术规范;
10、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樱羡凳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脊旅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派歼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