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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6-03 02:12:24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

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前款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统称为当事人。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第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第六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者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第七条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第八条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

(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

(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㈢ 用户信息超百万公司国外上市须审查 ,将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用户信息超百万公司国外上市需审查的内容,是基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草案提出的。因为该草案还没有正式实行,所以就目前而言,我们还不清楚官方会以何种形式对相应的上市公司进行安全审查。不过这个节点时间也很有趣,在滴滴被进行信息安全审查后该法案就公诸于世。因此舆论普遍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肯定会更上一层楼。

这三个方面基本上就构成了审查的主要内容,只要我们国家经过审查以后,认为提供给国外政府的信息确实是安全、合法的,也是有限度合理的,只有这样,相应的公司才能够获得去国外上市的正式认可。归根结底,这还是出于我们国家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的。

㈣ 国外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我们有何启示

在实践上,应加强公私部门合作,加大网络安全保障力度。
可借鉴英国、欧盟等的做法。
成立网络犯罪中心,科学合理地划分各个部门的职责;建立情报事务处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搜集与研判;建立网络安全国际合作部门,负责加强国际网络安全合作。
加强公私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发挥公私部门的优势。引导私营部门成立网络安全小组或协会,加强业内之间、业内与政府之间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与沟通,提升应对网络威胁和攻击的能力;同时可加强产学研和政企合作,通过企业与高校合作、政府与企业合作、政府与高校合作等多方机制,培养高学历、高水平的网络安全人才。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1.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3.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4.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网络安全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2.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3.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4.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5.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㈤ 用户信息超百万公司国外上市须审查 ,公众可通过哪些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的时限: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以上内容参考 央视新闻-国家网信办拟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㈥ 制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7月10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鹏程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制定该《办法》最主要目的、最主要变化是将《数据安全法》的安全审查制度落地,将数据安全审查包含在网络安全审查中。

同日,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办法》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其中“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限定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具备上市融资能力和需求的互联网公司,影响深远。

王骥跃表示,“国外上市”不包括港股,因此部分互联网公司在选择上市地时,将优先考虑港股而非美股。

掌握超百万用户信息者需经审查:

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数据处理者(以下均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的条款引发关注。

《办法》指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以上内容参考 金融界-科技巨头国外上市管控收紧:掌握超百万用户信息者需经审查,港股市场或受益

㈦ 用户信息超百万公司国外上市须审查,将带来什么影响

用户信息超百万公司国外上市须审查,相关企业海外上市门槛将会提高,有助于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事件发生

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意见稿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内容参考澎湃新闻-国家网信办拟规定:掌握超百万用户信息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㈧ 为何很多互联网企业都选择在美国上市新规下赴美上市大潮将结束

7月初,政府突然叫停滴滴出行,将滴滴出行等20多款APP下架,给出的原因是滴滴出行严重的收取了用户的各类个人信息,但真实原因绝不仅仅如此。在政府叫停滴滴出行之前,也就是上个月的月底滴滴出行悄摸摸的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其上市的小心翼翼,没有做宣传,也没有在官网去展示。然后7月10日,中国国家网信办就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说明了一件事情,那就是滴滴出行很有可能在美国上市之后,将国内的用户信息交给了美国!

为什么这么多的互联网企业都选择了美国上市?

针对于这个问题,我当时也非常奇怪,为什么阿里、滴滴等一系列互联网公司都选择了纳斯达克上市呢?为什么不在中国的A股上市,为什么不在新三板上市?或者再近地说,为什么没有直接选择港股上市?

原因很简单,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好处可以分为三点:

第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条件要比中国A股宽松许多,宽松在哪里呢?首先也说明一下中国A股上市的难度在哪里。A股上市的条件是近三年连续净盈利3000万以上,就单单这一点,就把这些互联网公司拒之门外了,大家可能不太清楚,认为这些互联网公司动不动估值几百个亿,其实盈利能力非常差,连续三年3000万几乎是不可能的。而美国纳斯达克的审核条件相对来说比较宽松,而且针对于上市,资本有一套流程通过VIE来进行操作,所以这些互联网公司想要上市套钱只能够去美股了;

第二,由于纳斯达克上市在美国发生,所以其互联网企业自身就带有了全球化地位,给互联网企业披上了一层“高大上”的外衣,因此许多的互联网公司会选择在美国上市,这样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他们自认为会更有好处,能够从全球角度来布局公司的发展,而且上市的这些公司通过VIE来进行合理避税,使得互联网企业的融资收入更加有保障;

第三,国外的估值比国内的高。简单来说,就是这家公司在中国估值10个亿,但是在纳斯达克可能估值就是15个亿,甚至是20个亿,因此这些公司能够用更少的股权获取一样的融资,对于资本套利来说是再好不过了,这样能够实现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对于资本来说是好事情,因此也会选择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通过以上的回答,我相信许多小伙伴对纳斯达克上市的原因有所了解了对吧,那么为什么网信办通过滴滴出行上市出卖中国用户信息的事件迅速制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呢?下面我和你说一下,中国新规的作用到底在哪?

上市就要提交数据?中国政府表示很生气!

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有一个条件,特别是互联网公司,需要提供该公司所有用户的信息,用户信息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目前抖音火起来之后,大家都清楚了用户画像的概念。如果国外势力对于中国国内的用户画像越了解,对于中国国情越熟悉,其则能够制定更加符合中国现状的制裁制度对中国进行打击!因此针对于滴滴出行悄悄上市,悄悄将国内的用户信息提交给美国,只是为了让这些资本能够尽快套现盈利,中国政府表示非常生气!

我感觉滴滴出行这次估计是要凉了!收集用户信息其实并不是它一家在做,之前的一些互联网公司就私自收集用户信息,但是最多被网信办责令整改,而滴滴这次是把家里面收集的资料为了利益拱手给了美国人,这种行为小的来说是无知,大的来说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因此此次《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办法,则说明了一个信号:赴美上市不可能了,不要再想这个事情了!

赴美上市遇阻碍,资本们何去何从?

赴美上市现在来看几乎不可能了,因为想要通过网信办的审查其实很难,如果按照网信办的要求去美国上市,估计又不符合美国那边的上市需求了,而那些投资了巨量资金,做等着企业上市套利的资本们将何去何从呢?可以选择去港股上市!

港股相对于A股来说,其上市的条件宽松许多,而且港股的货币流通性比新三板要好许多,所以当赴美上市遇阻之后,能够帮助资本进行进一步运转的最佳方式,就是到香港进行港股上市,而如果有真的魄力去做企业的,那就可以老老实实地做大做强,资本们也不要着急套现,坐等企业发展强大,连续三年收益达到3000万以上,符合A股上市的标准,然后选择在A股进行上市,毕竟虽然美股现在看起来还不错,但是在不久的将来,说不准就不如A股了,从目前的中国国债市场可以看出,外资对于中国的资产非常看好,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有信心!

启示

中国是 社会 主义国家,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对于美国来说仅一步之遥。中国的这片土壤创造了一个个传奇,在中国做投资,做发展则会更加持久,更加稳定。此次《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说明了政府对于滴滴出行等行为的愤怒,同时也说明这些资本们要从国家角度考虑问题,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我们国家自己强大起来了,大家才能够平等自由地在世界各个区域开展贸易,发展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