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珍爱生命,远离网瘾——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珍爱生命,远离网瘾——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班会教育目的:
1、认识网络上存在的各种不安全的隐患,学会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2、理智地对待各种诱惑,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
3、知道沉迷网络游戏的危害,用血淋淋的事实敲响警钟。
班会过程:
一、班会导入
计算机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网络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据2001年统计,我国上网人数已达2650万,并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其中青少年占80%。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创造了精彩的娱乐时空,已成为我们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增强了我们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其中一些不良内容也极易对我们尤其是青少年造成伤害。比如,我们部分同学上网浏览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沉迷于内容低级、庸俗的网上聊天和网络游戏等。网络“无时差、零距离”的特点使得不良内容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球扩散,其不良内容甚至还会造成我们生理上的伤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团缺?
二、班会内容
(一)网络安全知识小调查
师:下面的问题都是同学们在上网的过程中遇到的,你们是如何处理的呢?
1、你上网有节制吗?时间是怎么安排的?一般是做什么事情?
2、你有没有保护好自己的上网密码,个人资料?
3、你会不会把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学校名称或者电话号码、照片等,提供到聊天室或公共讨论区?
4、你会接收不认识的人发过来的文件等资料吗?为什么?
5、对于暗示、挑衅、威胁等不良信息,你会如何处理?
6、对发布不良信息的网站、不健康的聊天室以及不健康的页面,你会采取怎样的态度?
7、你曾经去过网吧上塌轿辩网吗?都做些什么?
8、你玩网络游戏吗?是哪一类型的?会模仿游戏里面的语言和动作吗?身边的同学又有没有模仿甚至经常谈论?
9、如果你的身边有沉迷网络游戏的同学或亲戚朋友,你能说说他们的表现吗?
师:看来同学们对网络安全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都能理智的控制自己不受不良思想的侵蚀。
据称,目前中国网络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其一、国内外敌对势力在互联网上刊载大量反动性、煽动性、黄色、暴力和低级庸俗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其二,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站、网吧提供的平台,针对未成年人自控力较弱的特点,利用上网聊天的机会寻找目标实施诈骗、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给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直接造成威胁。其三,沉迷网络甚至网络游戏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心理健康,还可能会让未成年人走进一个歧途:模仿游戏中的语言或动作,造成惨剧。
(二)看案例和资料,谈感受
案例一:顺德容桂一所小学的学生在课间嬉戏时模仿网络游戏中的场景进行打斗。同班好友小彭和小龚各自饰演一款当下流行的网络游戏中的敌对角色,“战斗”进行中,小龚不慎用弹簧刀刺死了小彭。
案例二:四川省眉山市8个迷恋帆御网络的少年在虚拟世界里杀得天昏地暗还嫌不过瘾,他们把攻击目标转向了一个有血有肉、活蹦乱跳的年仅14岁的中学生,直致目标永远地倒下
案例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53团初中三年级的小伟,原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自从在网吧迷恋上了一种叫“传奇”网络游戏后,成绩一落千丈。一边是父母想让他上重点中学的期望,一边是网络游戏的诱惑,让他一直处在矛盾中,小伟认为是网吧影响了自己的学习成绩,于是用匕首将网吧老板陈鹃捅死。
案例四:简阳市平泉镇和平村流浪少年赵刚被杀,头颅被人砸烂,尸体上还有几处刀伤,其死状惨不忍睹。而令人瞠目的却是:杀害少年的兇手竟是3名嗜好上网玩“杀人游戏”的中专生,他们杀人的目的只是为了验证自己“胆量有多大”。
案例五:南京一14岁的少年为了上网竟改动学校作息时间糊弄父母,被发现后他竟然冲着父母大喊:“卖血也要上网!”
案例六:北京某校三位14岁的少年沉迷网游结伴出走,离家12天杳无音讯;南京一17岁少年迷恋网络游戏出走80多天,家长到处寻找,心急如焚。
案例七:一位母亲为了劝说长期沉迷于网吧的儿子,以跳江寻死相劝,不料母亲跳入江中,儿子竟视而不见,独自离去。幸亏武汉市水上公安分局龙王庙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相救,才未发生悲剧。
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惨剧,你从中想到什么?你会怎样要求自己?
师:这些惨剧的发生,当然不是偶然的。它的背后,是数量庞大的青少年网络游戏大军。根据最新统计的结果,目前中国约有2000万网游少年中,其中的260万人是网游成瘾者。此前,上海市青少年网络成瘾调查结果显示,该市青少年网络成瘾总发生率为14.2%。“网络成瘾”已成为导致这批青少年家庭矛盾加剧和参与违法犯罪的诱因。
网络成瘾症:可造成人体植物神经紊乱,体内激素水平失衡,免疫功能降低,引发心血管疾病、胃肠神经官能病、紧张性头疼、焦虑、忧郁等,甚至可导致死亡。
(三)如何正确对待网络
师:刚才我们讲的都是过度沉迷网络造成的危害,但是,网络还是有许多的用途,它为我们搭建了自主学习的宽广平台,它使我们获取更多的信息知识,“足不出户”,“ 尽览天下风云”;它为我们提供参与社交活动的广阔空间,它丰富了我们的生活,摆脱了“两点一线”读书生活的单调。所以,我们要学会正确的运用网络。那么,如何才算正确上网呢?(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
1、树立正确上网目的,制订上网计划,合理安排时间,注意上网安全.
上网之前先决定好上网时间以及上网目的。甚至可以邀请父母和自己一起上网,在网上与朋友交谈或发送EMAIL时要保持礼貌和良好的态度。不要随意在网上透露自己的信息。更不可以随意约会网友。对于不明的邮件,一律删除,看到不良内容和网站,要自觉离开。
2、远离聊天室、游戏、BBS,及不良网站。
上网的时候尽量远离聊天室、BBS、不良网站,下载的时候尽量借助下载工具,如网络快车、网络蚂蚁、网络传输带等下载软件,提高下载速度。如果在网上阅读花的时间过多,可以重新尝试阅读书本及报刊,一来可以保护视力,二来可以控制上网时间。如果还改变不了的话,可以先把文章下载,等有空的时候再拿出来看,尽量不要影响正常的学习和休息。
3、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从自身做起,有针对性地从小事入手,逐渐培养和锻炼自己的意志力,尽量丰富课余生活,多参加体育锻炼,多和同学、朋友交流,多参加班级和学校里的集体活动。
三、班会总结
网络给我们平静如水的生活增添了清新亮丽的色彩,使我们开阔了眼界、增长了知识,给了我们释放情感的机会,但沉迷网络,其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因此,我们务必要把握好自己,千万不要在这虚拟的世界里迷失了自己。
最后,让我们一起来大声朗读《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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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着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薯仔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着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薯仔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