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分为几级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公安部“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法定职责。
② 网络安全中等保一级、二级、三级之间有什么差异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也是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主要分为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那么等保一级、二级、三级有什么区别?以下是详细的内容介绍。
第一:等级的界定不同
等保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例如:个体企业、小型私营、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等。
等保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例如:县级其他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等保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例如: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二:等保测评指标项数量不同
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结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安全运维管理等的各级要求都有所不同。
第三:等保测评的耗时不同
一级:等保中最低级别,无需测评
二级、三级:耗时大概3-6个月,依据具体的系统数量、规模、业务情况和对接情况而有所增减。
第四、等保测评间隔周期不同
一级:等保中的最低级别,无需测评,按具体情况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果定级符合标准,待公安部门审核通过就可以了。
二级:建议每两年做一次测评,间隔的时间没有强制要求,但是部分行业有相关要求,如教育行业明确二级系统两年做一次测评。
三级:每年至少做一次测评。
③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分为几级
五级。
1、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3、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4、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5、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基本原则:
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
重点保护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同步建设原则: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
动态调整原则:要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调整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情况,重新实施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