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络安全十不准的内容
1、不准明文存储任何主机、终端、应用等账户口令;
2、不准私自开通互联网出口;
3、不准违规接入信息系统和设备;
4、不准使用外来U盘,不准打开不明邮件;
5、不准安装不明软件;
6、不准开放高危端口(临时使用也不允许);
7、不准使用公司内外网搭建无线热点;
8、不准明文传输公司敏感信息,不得将公司敏感数据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9、不准远程连接(维护)公司主机、终端、应用系统;
10、不准交叉混用内外网办公终端,公司设备不准接入第三方
B. 信息安全里的“五禁止、十不得”是什么
五禁止”是:
一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三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四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五禁止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十不得是: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联接互联网;
二、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四、涉密计算机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
五、涉密计算机不得和非涉密计算机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六、涉密计算机不得随意淘汰处理;
七、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摄像头等附加设备;
八、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涉密文件;
九、不得在非涉密办公设备上处理涉密文件;
十、不得在手机通话时谈论涉密信息。
C. 公安网安全保密纪律有几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条纪律”、“四个严禁”等规定。
一、八条纪律
(一)不准在非涉密网上存储、传输和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不准在公安网上编制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三)不准在公安网上建立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和服务;
(四)不准在公安网上传输、粘贴有害信息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五)不准擅自对公安网进行扫描、探测和入侵公安信息系统;
(六)不准对公安信息和资源越权访问、违规使用;
(七)不准私自允许非公安人员接触和使用公安网网络和信息;
(八)不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妨碍、对抗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二、四个严禁
1、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内容;
2、严禁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信息;
3、严禁将工作用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
4、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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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信息安全五禁止有哪些
信息安全五禁止有严禁一机两用、严禁泄露公安网信息、严禁利用公安网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危害公安网运行安全、严禁在公安网,互联网上存储,发布,下载,浏览有害信息。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五禁止内容如下:
1、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基础公共信息网;
2、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3、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4、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混用;
5、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