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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判刑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9-10 04:55:03

A. 网警普法|关于“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看完你就懂了

哎!你们听说了嘛?!
XX公司的数据被泄露了!
XX公司的网站被植入违法信息了!!
XX公司的后台有漏洞被黑客攻击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首先我们应该谴责那些破坏网络环境的黑客。其次,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同时,也想提醒网络运营者们,必须承担起维护网络安全的主体责任。
·真实案例·
案例一:
上海网安部门今年4月在工作中发现,上海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存在低危级别的安全漏洞,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
5月,网安部门在对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内容,并且又出现了其他5个高危安全漏洞。
对此,公安机关依据《如春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两万元。
案例二:
上海网安部门今年7月在工作中发现,上海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被植入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经查,该公司未采取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对此,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启姿全法》第21条、第59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一万元。
《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中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应履行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和“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就让带您来了解一下《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重要内容,以便网络运营者真正了解哪些义务必须履行,以及不履行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网警解读
重点1: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缺一不可
《网络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主要内容分为:技术类安全要求和管理类安全要求。
对此,网络运营者们在工作中,不仅应落实好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还应落实好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两架马车,缺一不可。
重点2:应落实哪些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网络运营者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就像是在“网络这道墙上安装防护网”一样,达到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风险的目的。通俗地讲,主要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装防病毒软件;
2、安装网络身份认证系统;
3、安装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4、安装网络风险审计系统;
5、安装自动报警系统;
6、配备相应的软件或者硬件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7、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渣旁耐和加密等措施。
重点3:应落实哪些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网络运营者在落实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应在管理制度上下狠功夫,管好人才是重中之重,从而确保不论哪个环节出现责任事故都能找到责任人。通俗地讲,主要包括(不仅限)以下内容:
1、制定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行为规范、管理责任的规则;
2、制定有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者办理业务时应遵守的程序或者步骤;
3、根据不同保护等级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管、安全管理责任人等,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重点4:相关法律责任?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轻则处以警告;重则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你懂了吗?

B.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没听说过,没听说过,在监狱里面还天天写字,恐怕不多,就是写思想汇报了

C. 侵犯公民信息3万条判多少

侵犯公民信息3万条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网络安全法判刑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冲、耿健美(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李涛(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3万条。

被告人韩亮、邓佳勇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世杰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莎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亮、李冲、李楠支付了相关费用。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韩亮、邓佳勇、李楠、陈莎莎、卢惠生、李冲、耿健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世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旷源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韩文华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