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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升级能不政府集中采购吗

发布时间: 2023-08-07 19:05:57

㈠ 涉密项目在采购中要注意什么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选择方法和采购流程无法直接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

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网络安全升级能不政府集中采购吗扩展阅读:

采购过程中的涉密信息的鉴别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和交换的涉密信息有以下四类,需要加以区分和鉴别:

第一类是采购人的基础信息涉密,如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类是采购项目信息涉密,如特定采购对象的名称、种类、数量、用途、位置、技术参数等;

第三类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现场踏勘、澄清、标前预备会等方式交换的信息涉密,如采购文件、澄清文件、标前会纪要等文件中含有保密信息,项目现场属于特殊安全区,或投标文件中包含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等。

第四类是采购对象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信息安全隐患,即本文第五部分将要涉及的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㈢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营。
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第三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第六条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
(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由运营单位进行自主保护;
(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
(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
(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强制下进行保护;
(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专控下进行保护。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等级确定情况报送备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运营单位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备案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八条运营单位选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安全产品或者选择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等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第十一条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本市组建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应当公布救援电话,在接到救援请求时,及时提供救援服务。第十三条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㈣ 政府采购为什么拒绝WIN8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进行信息类协议供货强制节能产品补充招标的通知》,中国中央机关采购中心禁止计算机类安装Win8系统,分析认为禁装Win8或与网络安全有关。禁止计算机类安装Win8系统
本期协议供货强制节能产品品目将进行补充招标:具体情况如下:
1、招标品目包括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台式计算机、一体机、激光打印机、平推打印机、滚筒打印机等7个品目,每个品牌的投报产品款数见附件。
2、所有投报产品型号须与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产品型号完全一致(节能清单中有详细配置的,配置须完全一致)。
3、所有投标产品须提供主流电商销售地址,市场上无完全一致型号的,需提供一款同系列同配置(或略低于投报产品配置)的产品销售网址。投标产品投标价格不得高于电商销售价格。
4、入围产品产生后会进行产品替换,现有入围产品如需继续销售也须进行填报。
5、所有计算机类产品不允许安装Windows 8操作系统。
6、网上投标系统开放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14:00-5月23日17:00,请相关供应商准时登录投标系统进行资格申请和产品提交。
7、入围产品将在采购中心网上商城进行销售,中标供应商须配合相关工作。
禁装Win8或与网络安全有关
虽然通知没有就“不允许安装Win 8操作系统”做出任何解释,但有猜测认为,Win 8系统被认为不适合当前的政府办公环境,采购成本也偏高。另有不少观点认为,此举或是出于网络安全方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