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网吧都需要通过那些部门的审批和需要什么手续
开设网吧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办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市场监管所办理,所需手续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手续: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2、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3、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4、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业务发展报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9、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10、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乡镇网络安全管理机构扩展阅读: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乡镇安监办应该做些什么怎样才能做好安监办的工作
一、要狠抓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细化目标、强化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网络
一是要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各乡镇和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与所辖村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车间、班组。
二是要细化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网络化的安全责任传导系统。各监管主体要把监管责任按地域划分若干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人员,用地图、公示牌注明各个责任区的位置、重点企业、隐患、主要建筑、挂点领导等内容。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三是要完善各项运行机制,确保监管体系运行实效。建立挂点领导、责任区负责人、联系人员工作职责,健全每日检查报告制度和检查台账、每周报告制度、每月调度制度、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和隐患督查制度等,确保监管体系运行实效。
四是要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与年度单位绩效挂钩,实行奖惩。
(二)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了更好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加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建设,通过制定科学、严谨的评估标准、引进先进的技术要素对企业全面进行安全风险测评,将生产经营单位按测评结果评定4个等级。按照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要求,实现分级、分类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是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要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及工艺,更新生产设备及工艺,推广新技术、新标准;三是加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四是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是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必须根据各行业的生产特点,在重点时段、重点行业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要想保证真正的安全生产,真正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就必须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为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充实安全生产宣传队伍,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促进各地的经济建设。
一是在宣传工作的策略上,树立系统观念。必须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中统一计划和统一实施。每年宣传计划,应根据安全工作的重点,确定宣传的重点。宣传工作的重点应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开展,要呈现多样性、趣味性,让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大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完善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认真贯彻国务院《生产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严格执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厉查处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政策治本、源头治本,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具体做法上,要突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人文关怀,唤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为安全生产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引导群众自觉抓安全、保安全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向社会全体成员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宣传网的作用,在网上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灌输安全生产的基础性知识,下大功夫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动他们为安全生产进言献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为安全生产所做的努力。开展先进典型经验介绍会和事故警示教育会,以激励先进,拼击落后。
三是在宣传工作的手段上,坚持走社会化、公众化和公益化的路子,重视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充分整合资源,实现手段的多样化与多元化。我们应改变以往那种层层下发文件、逐级传达学习的传统套路,面向社会,把安全生产文化宣传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办,以现代化传媒为载体,努力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宣传的科学化和艺术化。与电视台、报刊、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和城管部门建立巩固的协作关系,通过创办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开辟新的宣传教育阵地,在潜移默化中强化人们的安全生产观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视察观摩、法规宣讲、以案说法、街头灯箱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形成政府构建平台、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企业积极参与、上下联动的活动局面。四是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宣传队伍。要通过挖掘人才,聘用一批宣传报道骨干,并明确责任,成绩显着的予以适当的奖励。
三、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新型安监执法队伍,定位好、运作好,将直接关系到队伍的良性发展和执法的力度。同时,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政府形象。所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至关重要。
(一)合理配备人员,加强执法装备配备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方面,需要不同人才,在选配执法人员时,要根据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高危行业的数量、规模、状况及今后产业发展趋势等情况,选配与其相适应的一定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同时,选配法律专业知识人员,以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在执法装备建设上,要配备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工具(摄像机、照相机、微型录音机等)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执法人员应统一执法着装,同时,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劳动保护设备,以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抓好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上岗前,执法人员要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参加考试并取得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有效执法证件,才具备执法资格;同时,要参加省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取得有效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上岗后,各级安监执法机构更要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好。
一要加强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素质,让其明白“为谁执法”的道理,树立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
二要抓好业务学习培训。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人员执法质量和水平。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学习;加强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执法程序及其各类文书填写的学习培训。
三要加强执法人员廉政教育,教育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利益观,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把好廉政建设四个关口,即一线执法关、处罚程序关、案件审查关、罚没物品管理关,保证队伍健康发展,维护队伍良好形象。
(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和机制,监督、立案、取证、审查、处罚、结案等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完善的执法程序;建立完善回避制度、处罚决定制度、处罚备案制度、案卷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质量考评制;建立规范执法台帐、文书填写标准、执法工作标准等。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激励和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
(四)准确定位,认真开展安全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是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各级安监部门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同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何根据新的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需要,找准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定位,关系到执法队伍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首先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突出执法工作重点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确定执法重点。《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的部分条款明确了安全生产检查的有关要求;第六章的部分条款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第十九至二十三条也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当前安全生产执法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检查高危行业行政许可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重点工程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情况,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事故情况等,同时,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伤亡事故的、不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资质的,坚决实施行政处罚。
完善执法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做到主体明确、程序完善、文书规范、处罚适当。在执法检查时,必须达到法定数量的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并按程序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说明执法检查的根据和事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规范填写统一的执法文书;在行政处罚时,对需立案的要按规定上报审批,认真调查取证,按规定时间对案件周转,对决定处罚的案件,要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听证,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对已做出的处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案件办理完毕后,要及时结案并规范立档,做到一案一卷。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要讲究执法艺术,以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并不断探索总结执法经验,推动执法工作上水平。
要加强与司法部门、其他行业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对象的联系
一是与司法部门加强业务联系。当前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遇到的普遍现象,在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时,对执行的案件要加强与法院的业务联系,确保行政处罚得到有效执行;对行政诉讼工作多向法院请教,确保行政诉讼工作的主动;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上,加强与检察部门的联系。
二是加强与其他行业执法部门的联系。在执法工作上做到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三是加强与执法对象的联系。要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了解执法对象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困难,为更好的执法工作打下基础。
安全执法,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执法与监督管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包括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来监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执法是执法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授予权力,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检查和处罚行为。
安全执法与其他有行业监管职能的执法之间的关系
安全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要转交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以及特种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按规定转交办理。
安全执法和安全大检查、督查之间的关系
安全执法是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开展的日常性执法活动,安全大检查、督查是以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名义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
为使执法工作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最后建议各级政府制定完善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办法,包括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处罚内容进一步细化,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程序性规定等。
3. 乡镇的的特许经营主管单位是什么地方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服务越来越普遍、深入地步入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之中,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应运而生。这种被称作“网吧”的信息服务场所,以其特殊的方式为信息交流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途径。但也有些经营者打着“网吧”的幌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等内容的电脑游戏,对社会的稳定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对“网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应由相关的经营单位承担。经营单位要与“网吧”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网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批准经营“网吧”业务。 三、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营业的“网吧”,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四、“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 “网吧”要对使用公共信息网络的消费者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 五、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凡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均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对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如果你网吧硬件,证件都搞好了,以后主要费是,硬件更新费用,网费,电费,交纳地税,软件费,还有罚款(公安,文化都可以罚你)。其他的比如请网管,服务员等!如果你现在只是设想阶段,首先你应该搞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是最重要的(我们这已经不能买卖此证了),然后过好户(跑文化,公安,消防,工商管理局).拿到证后,你应该考虑买什么配置的电脑适合开网吧(考虑周围网吧电脑配置,起码不能差太多),设置电脑摆设位置,电脑桌子最好订做,比买的要便宜些(金属的耐用,木制好看但不实用。不易打扫)。找电信局(我这是电信)给你拉线铺设(比如光纤),买路由器,交换机,100台电脑得要4.5个交换机左右吧,以上都搞好了,找个专业搞网吧的技术人员,架设网吧服务器,装系统,安装收费软件等等,现在流行无盘,个人感觉无盘相对有盘,对客户机机器硬件配置要高一些。以上是个人意见,供你参考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早日开业
4. 我想在广元旺苍的乡镇上开个网吧,不过现在办不了证,请问哪位有这方面的渠道,具体要花多少钱
信件编号 20100114041 信件状态 办结
写 信 人 ******** 写信时间 2010-1-14 17:59:35
联系地址 旺苍 联系电话 13219900****
收 信 人 马华
信件主题 网吧经营许可证办理是否解禁?现在能办理吗
信件内容 你好!
我想问下!网吧经营许可证办理是否解禁!现在办法能否办理!
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
如何才能取的网吧经营许可证!
有什么样的要求和标准!
能否给我详细的答复!
谢谢!
回复内容 请旺苍县政府责成文化部门给予回复。
市长信箱办公室 2010-1-14 18:08:35
陶攀州:
你好!你在马华市长信箱中咨询“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 相关问题的来信已收悉,就你所咨询的问题,我们向县文化体育局了解了相关政策,现作如下回复:
一、设立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九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根据四川省文化厅的有关规定,我省县级城市网吧设立,计算机数量不得低于60台,乡镇不得低于30台,每台计算机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2005年9月21日四川省文化厅拟定下发了《四川省文化厅关于规范和促进网吧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通知》,明确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城市每1万人一家,农村每1.5万人一家设立。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我县已有网吧的乡镇,均不能再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二、办理程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十一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收到设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收到申请,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报市文化局、省文化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三、现在能否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07年3月7日,国家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2007年全国网吧总量不再增加,各地均不得审批新的网吧。
2010年1月13日,四川省文化厅下发《四川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和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不得在现有单体网吧总量基础上,对新增的单体网吧进行许可。即,目前仍然不能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感谢你的来信!
旺苍县政府 2010-1-21 11:52:30
5. 从上到下国家的公共安全职能部门有哪些
1.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英文名称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负责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公安法制、装备财务、国际合作、禁毒工作、科技训练、铁道管理、交通管理、民航管理、森林管理、缉私工作等。
内设机构:办公厅、纪检监察局、警务督察局、人事训练局、宣传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治安管理局、边防管理局、刑事侦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所管理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局、禁毒局、科技局、海关总署缉私局等。
2.公安厅(局),是各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与公安部业务范围大致相同。
3.公安局,是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与公安厅的业务范围大致相同。
4.派出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街道办事处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业务上受所属公安局领导。
6. 县党政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是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隶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从事计算机网络维护及相关工作:1、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党政机关信息网络建设的政策、规划、规范;
2、负责对全县党政机关信息网络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项目审批的基础性、服务性工作;
3、负责组织党政机关综合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
4、负责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党政机关综合数据库建设、维护的协调和指导;
6、负责与上级党政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内其它影响较大的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联网和信息接收、整理工作;
7、负责县党政机关、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信息网络系统应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8、负责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及县党政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的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的管理、维护、安全工作;
9、负责信息网络中心主服务器的系统安全、防范、维护以及数据备份工作;
10、负责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硬件设备、光盘资料、软件资料的登记、清点、管理工作;
11、负责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县党政机关、各乡镇综合网络系统的规划、安装、调试、管理和维护工作;
12、负责办公业务资源网(县人民政府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普通计算机文件传输)的协调管理;
13、负责政府公文、各乡镇公文的接收、处理和传真收发;
14、负责与县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公文往来工作;
15、 负责县主网站、县党政内部信息网及其它系统的各类信息数据更新、加载、维护工作;
16、承担相应的培训工作;
1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7. 乡镇网络管理人员怎么报名
网络管理员行业对网络管理员的要求基本就是大而全,不需要精通,但什么都得懂一些。所以,总结下来,一个合格的网络管理员最好在网络操作系统、网络数据库、网络设备、网络管理、网络安全、应用开发等六个方面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得心应手,游刃有余。[1]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资格证对网管员的定义是从事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的人员应用能力认定。
8. 2015乡镇地方派出所对网吧的管理权限有哪些
只要是对外营业,并收取费用,那就归属公安机关管理的范围。
1、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成年人进入网吧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网吧内及周边刑事、治安案件突出。针对上述问题,要加强网吧实名制管理,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2、网吧超时经营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超时经营的执法主体为文化部门,网吧专项整治期间,公安机关主要配合文化部门,督促网吧严格执行法规规定的经营时间,派出所不得对存在违反超时经营管理规定的网吧进行处罚。
3、对警方的处罚有异议,该向什么部门投诉?
当事业主可拨打122非警情报警台投诉,也可以向相应的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取缔黑网吧是工商机关的职权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网吧专项整治期间,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职责管辖范围规定的,将依照法规先进行处理,处理后,及时移送工商部门。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略)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略)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着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