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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网络安全局

发布时间: 2022-01-15 14:30:08

1. 北京市海淀分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帮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北京市监察局驻北京市公安局监察室举报,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字样。 地址: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邮编:100740 举报电话:010-65140706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上举报:请登录首都之窗“公安政风网络热线”(网址为:rexian.beijing.gov.cn)向市公安局发送举报信,并在标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对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予以调查处理。

满意请采纳

2. 有个叫通讯管理局的机构给我打电话说我手机号什么违规操作我透露了

诈骗。

相信了马上就会有各种部门电话打过来。是骗子,以后不用想,如果真有问题警察就上门了。或者直接停号。不可能就打个电话发个信息通知。接到过这样电话,对方也把各种信息都说了出来。打去移动查询,移动如果真是这种状况,移动会先发短信给机主。

机主不理睬才会停机,根本不可能有什么通讯局的人来打电话通知。同时110报了警,也证实是假,110听到马上把诈骗套路说出来让确认,也配合提交了诈骗的电话号码。建议接到这样的电话不要放过他们,报警处理。

(2)海淀区网络安全局扩展阅读:

听对方口音

1、一般拨打诈骗电话的,很可能不是本地人,那么一般外地口音的话,很可能就是诈骗电话,尤其是知道资料的外地人,想想就是假的了

2、听到对方如果知道一些信息,可以自己再去多问问一些其他的信息,如果对方答不上来的话,那么估计也就是诈骗电话了

看号码

1、识别诈骗电话看号码,如果不是本地区的号码,是一个完全陌生地方的,那么大可不必相信,几乎可以肯定是骗子打来。

2,如果是本地号码可以看一下号码是否是某某单位的,如果不是的话,那么也可以很肯定的说,这也是一个诈骗电话

3.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宣传、信访、议案、提案、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法制科(国际税务管理科)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本单位税收相关工作的法律支持和服务;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协调应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组织协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税务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税政管理一科
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分析预测有关税收收入,监控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分管税费的税收减免、退税的政策性审核或备案及其他具体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费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反馈工作。
税政管理二科
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分析预测有关税收收入,监控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分管税费的税收减免、退税的政策性审核或备案及其他具体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费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反馈工作。
征收管理科
负责税务登记、申报征收、欠税、委托代征等事项的管理;负责发票管理;负责发票及涉税过程中相关票据的管理;负责缓缴税款审批、退税流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综合协调私人出租房屋涉税事项,落实账簿管理等制度;承担涉税过程中使用的表、证、单、书的管理工作;负责业务档案归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收入核算科
负责地方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分析,编制并分解落实年度税收计划;负责税收会计、税收统计及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监督检查税款征缴退库情况。
纳税评估科
负责执行有关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税收征收情况、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税费及涉税事项的评估;负责税务函告、约谈、实地调查核实和日常检查工作。
纳税服务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纳税服务承诺、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操作规程及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纳税服务投诉受理、税收争议调解;负责办税服务大厅、12366热线、网站等纳税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纳税服务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后续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科技信息科
拟订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开发、评估和验收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培训工作;负责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科
编制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经费和重大专项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负责机关财务核算及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税收事务经费和财务、基建、装备、资产的管理工作;落实手续费预算管理和支付工作。
数据管理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工作涉税数据的规范制定及管理、数据分析与数据监控、数据交换等工作;对全局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统一全局数据利用;负责部分数据录入和数据的统一发布;负责对外数据查询及数据保密、安全监督的管理工作。
基层工作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党务、共青团和工会工作;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着装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外事等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审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拟定本局内部审计办法,接受和开展本局财务政策执行、财务收支、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签约合同审计监督,对本局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协调和落实外部审计部门开展对本局的审计监督。
监察科
负责监督检查本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组织开展行政监察、行风评议工作;受理、调查、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本单位廉政制度建设和监督实施工作。

4. QQ里加了一个叫反诈骗中心的网警,他的签名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总队海淀驻想问一个这个人是真的嘛

假的,假的 假的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5. 在北京海淀工商局办理电信经营许可正要什么手续网络经营的!

走错门了,如果需要办理“电信经营许可”等行业特许经营要先去主管部门现行申请批准。如果需要,可以先到主管工商部门领取申请表格、提交公司名称申请。电信经营许可请参考2002年颁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等方式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又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六)、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的审查工作应当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对已经依法设立公司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基础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信息产业部向其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

经营许可证的正文部分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附件部分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增发经营许可证附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在本办法附件中列出。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八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

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未在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原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第二十三条 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电信业务所需的电路、设施等。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路、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年度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的相应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6. 北京海淀分局能受理网络诈骗案吗

当然可以了,只要你在所属地报案了人民警察绝对不会不受理的,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海淀分局有这个职能,如果你在海淀区住他们就会受理的,而且自己要加强安全意识,网络诈骗还是有的,要时刻看好自己财务,只要是找你出钱的,或者设计自己银行卡的,一概属于诈骗,你自己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被骗。

7. 北京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投诉电话是多少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监督投诉电话:82692065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投诉举报类电话:

受理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31(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

经国务院机构改革,2019年3月16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揭牌成立,原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纳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海淀区网络安全局扩展阅读

一、负责本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有关规划、战略、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本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市市场监管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本区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市市场监管局授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六、负责本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协调质量基础设施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本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职权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实施对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检验检测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根据北京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依法组织对本区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十六、负责本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

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信息

北京市政府-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

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

8. 京公网安备的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85222544
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网安大队 东城区炮局胡同21号 84093640
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网安科 西城区大玉胡同3号 83577277
北京市公安局文化保卫总队网安部门 海淀区知春路57号 58726225、58726223
东城分局网安大队 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4301室 84081622
西城分局网安大队 西城区梁家园胡同1号 83164201
朝阳分局网安大队 朝阳区道家园1号 85953861、85953862
海淀分局网安大队 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82519330
丰台分局网安大队 丰台区东大街26号 83299659
石景山分局网安大队 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 88788009
房山分局网安大队 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81389172
通州分局网安大队 通州区新华北路159号 69529521
大兴分局网安大队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 69229005
门头沟分局网安中队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 69825516
昌平分局网安大队 昌平区西环路甲68号 69719481
顺义分局网安大队 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69431994
怀柔分局网安中队 怀柔区北大街59号 89685558
密云公安分局网安中队 密云县西大桥路12号 89098506
延庆公安分局网安中队 延庆县湖南西路18号 8119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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