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仿别人的网站犯不犯法
法律分析:模仿别人的网站不违法,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抄袭违法。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模仿不违法,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抄袭违法。未经授权的复制包括完整的复制或对其中部分作品的复制。抄袭与模仿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那么明确,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简而言之,不能实质性相同。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决定》 二十七、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着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⑵ 仿照别人的网站犯法吗
法律分析:模仿不违法,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抄袭违法。未经授权的复制包括完整的复制或对其中部分作品的复制,比如另存其中构成作品的图片后采用等。这个应该比较好分辨。
抄袭与模仿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那么明确,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所以,可以借鉴其设计思路,而不能从网页结构布局、形状、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栏目设置等方面全盘照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⑶ 模仿他人网站首页属不属于犯法
一、模仿他人网站首页属不属于犯法
1、模仿他人网站首页一般不犯法。如果抄袭他人网站,使用他人网站以及注册的商标,或者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着作权的照片则属于侵权行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八条
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着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着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模仿、伪造他人签名可能触犯哪些罪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