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做网站怎么避免侵权
1、若是权利不明的图片,涉嫌侵犯他人的着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未给着作权人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侵权人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侵权人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侵权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仍是侵权行为。
3、侵权人可以抗辩的方法:
侵权人可以主张是其网站仅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侵权图片是第三方上传的,应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
(2)侵权人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3)侵权人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
(4)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4、赔偿损失方面:
着作权人应举证证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若无法证明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⑵ 个人网站如何规避版权问题
(一)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我社与一些知名网站就有过类似的合作。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着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着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比如,有些权利人在得知我社媒体刊登其享有着作权的作品,便会与采编人员取得联系,通过支付稿酬或删除作品的方法就会避免诉讼。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着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着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着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出于对着作权问题的考虑,我社泉州网提供的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都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着作权法》、《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四)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
媒体转载他人享有着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⑶ 如何避免网站内容侵权
1、若是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着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未给着作权人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侵权人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侵权人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侵权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仍是侵权行为。
3、侵权人可以抗辩的方法:
侵权人可以主张是其网站仅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侵权图片是第三方上传的,应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
(2)侵权人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3)侵权人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
(4)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⑷ 如何避免网站设计被人侵权盗版
以下是关于外观设计的判定方法,提供参考。
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判定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直接对比法
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
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交叉对比法
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现实的生活中,许多产品设计者,总是在借鉴已有的公知公用产品基础上进行产品设计。当几个人或几个企业都参照某个产品进行新的创新设计时,后来设计的产品或多或少总是与在前的公知公用产品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他人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作一交叉比较。具体方法是
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
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
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同时,也为判断近似性带来依据。
视角对比法
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外观专利的视图通常有六个面,如果对称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实际使用时不易见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图片可能只有四个面或五个面。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
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应作近似来阐述。
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 因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际对比物作出分析,可以适用“近似性 大于 1/2 ”来进行判断。
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按照您的说法,您公司的网站被人完全的做了一个,只是联系方式和公司简介不一样,对方是属于侵权行为,但是按照目前中国法律关于网页设计方面的侵权行为的判定和惩罚条例,尚未完善,维权方面有一定困难。直接一点,就是请一个专业律师行,发一份专业的律师函给对方进行警告,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时希望中国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对这种网页设计侵权行为制定出合理和符合中国社会现状的法律制度去制约不法分子的行为。
⑸ 网站如何避免侵犯着作权
网站经营者:我的网站如何避免侵犯着作权?网站如何避免侵犯着作权网站侵权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侵权方式,主要是指把未经授权的作品上传并放置于自己网站的服务器空间中,使浏览者可以直接在经营者的网站页面中下载或在线观看。另一种方式是间接侵权,就是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了指向直接侵权网站的页面的链接。要避免网站侵犯着作权,就是避免这两种方式在自己经营网站的出现。
⑹ 设计中如何避免侵权行为
1)用版权的手段也是个办法,但存在举证的困难。没有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更好的办法了。
2)还有就是内部使用,不发表,这样被侵权机会很少。
⑺ 做网站如何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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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在线店铺管理:
1、设置店铺名时:需要注意店铺名中是否有涉及他人注册商标的单词,若单词涉及他人注册商标且出售的产品与注册商标保护类别的商品相近似,则不要使用该单词在店铺名中,避免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装修店铺或者发布产品时:
①不要使用或是对他人原创的图片,文字,视频进行二次剪辑;
②若要发布品牌信息,则先提供授权证明到[email protected],注明member
id;
③不要使用图片处理工具遮掩全部或部分logo,不要使用品牌的变形词/衍生词,也不要发布模仿知名品牌代表性图案,底纹或款式的疑似产品。
3、产品因为可能涉及品牌而被审核退回时:请您确认自己销售的产品品牌是不是涉及他人的注册商标,如果是的话,请您确定自己是否获得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或者您的供货方是否获得商标所有人的授权的,若没有获得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则请删除这类产品,不再发布,并删除已发布上网的类似产品,因为发布上网后,不排除会收到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投诉,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若您是获得了授权的,请提供授权证明至[email protected],且注明您的member
id,若您的供货商是获得了授权的,则提供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以及您的进货凭证至[email protected],且注明您的member
id。如果您销售的产品品牌不涉及他人的注册商标,请您重新修改信息,避免造成他人误解,误以为您销售的产品品牌涉及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您和品牌所有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4、产品被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时,积极处理: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请删除被投诉产品,并且不要忘记对前台类似产品进行删除,以免被再次投诉;如果认为产品不侵权,请积极提起反通知;或者也可以积极与投诉方联系,说明情况,争取投诉方撤诉。
⑻ 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避免侵权违法
(一)作好立法工作,依法有效治理
1、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目前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是分散的属于管理性质的行政规章,不具有基本法的性质,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尤为必要。
2、完善侵权责任认定方面的立法工作。侵权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二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问题是目前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3、解决网络管理立法滞后的问题。目前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落后,以至于网络侵权案件发生后没有具体法律可依,而只好套用相关的基本法律条款,所以立法部门必须加快网络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适应目前的网络发展速度。
(二) “把关人”作好把关工作,及时制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传播学奠基人卢因在其“把关人”理论中指出:“信息总是沿着包含有门区的某些渠道流动,在那里或是根据公正无私的规定,或是根据守门人的意见,对信息是否被允许进入渠道或是在继续渠道里流动作出决定。”网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要切实起到“把关人”的作用,作好“把关”工作,及时阻止那些可能产生侵权的信息在网络上流动,如通过精选信息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方式,从而及时阻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而网民在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时也要把好“自己”这一关,要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虑所发布的信息是否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从而及时避免侵权信息进入网络渠道。
(三)加强网络监管技术的研发,为防止网络侵权提供技术支持
有效防止网络侵权,除了法律手段外,使用技术手段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它将促使公民权利保护机制更加完善。有效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技术层面上应该作好研发工作。
(四)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专业管理人才
网络侵权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网络管理人才队伍。网络管理人才不但要具备高学历、懂管理,还应该对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民法、知识产权法等各种法律比较精通。拥有这样一支专家型、律师型、网络管理型等复合型人才队伍,是执行各类涉及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各种权益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⑼ 如何规避网站商标侵权
避免被侵权的措施:
(1)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商标要进行保密,同时一旦确立应尽早进行注册登记,
(2)在申请商标时,就采用一个主商标和若干防御商标的模式进行申请,同时应当在类似领域内也进行防御商标的申请。防止他人使用相似商标或在相似领域进行申请,
(3)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要加强对入住商户的管理,对于存在侵权的情形应在第一时间内消除影响,并及时进行整顿,防止侵权结果进一步
维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一时间保存好侵权的证据,可以采用公证保全的形式。
(2)行为保全,起诉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3)赔偿额的确定和举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