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是为了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1)要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Ⅱ 发展“大数据”聚焦三大问题
发展“大数据”聚焦三大问题
当前,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正快速发展。而为了进一步促进“大数据”的发展,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聚焦三大问题,成为“大数据”未来发展的指南。
焦点一: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纲要》指出,要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即要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统筹规划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宏观调控科学化,推动政府治理精准化,推进商事服务便捷化,促进安全保障高效化,加快民生服务普惠化。
从整体上看,政府数据的开放程度相较以前有了明显好转。在数据公开方式上,已经由纸质文件转为线上线下结合,除了相应的官方网站外,还有微信、微博等线上平台与群众进行互动答疑。在数据公开内容上,由此前“不解渴”的数据逐渐转向群众所需求的数据,达到真正的急人之所急、需人之所需。
然而,“数据平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等词汇虽频频被政策文件提及,但实际上,仅仅是政府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就未能得到全面普及,从群众的反馈上可见一斑。
购房时客户需要填报十几张表格,其中表格的重复率高达30%;办理证件时需要来往各个部门开具相应证明,群众为此跑断腿;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的政府数据实现分割、垄断式管理,产生一个个“数据孤岛”,从而影响其社会服务效率。
由此可见,要实现政府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虽然不同部门规则不一、层次不一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了“数据孤岛”,但破除“数据孤岛”也是发展“大数据”的首要任务。因此,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无疑是亮点之一,也是社会群众所迫切需求的。
对于如何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纲要》也提出若干措施,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厘清各部门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利,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大力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数据资源,以及金税、金关、金财等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加快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丰富面向公众的信用信息服务,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等。
焦点二: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纲要》指出,要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助力经济转型。即要发展工业大数据、新兴产业大数据、农业农村大数据、万众创新大数据,推进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大数据产品体系,完善大数据产业链。
当前,新兴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助力经济转型有着重要作用。然而,也正因为它是新兴产业,所以拥有的资源比传统产业少,发展环境也不如传统产业。“大数据”的发展则能有效弥补新兴产业缺少资源的短处,故而发展“大数据”能变相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亦能改变新兴产业的盈利模式。
以发展万众创新大数据为例,对于初次创业的创客们,实施大数据创新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和公众发掘利用开放数据资源,无疑能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创业弯路。
同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各领域知识进行大规模整合,搭建层次清晰、覆盖全面、内容准确的知识资源库群,亦能为创客们提供精准、高水平的知识服务,避免跨界发展的创客遇到知识盲区等。
此外,许多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兴产业也可利用相应的网络平台积累自己的大数据,以自己的大数据衍生出其他服务,形成不同的盈利模式,百花齐放。
焦点三:强化安全保障
《纲要》指出,要强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即要建立大数据安全评估体系,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强化安全支撑。
在信息化的时代,数据应用无处不在,数据的安全问题也随之层出不穷。仅以个人数据为例,在消费途径多样化的大环境下,个人数据被留存在各种渠道上。从管理资金的金融系统到出行旅游的交通系统,再到快捷消费的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数据无处不在,而要保护这些数据不被非法利用,则是难上加难。
然而,要发展“大数据”,就必须对数据的安全有所保障,营造一个安全的数据流通环境。一方面要在数据的获取、存储、使用等方面进行有效保障,如加大“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等;另一方面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利用法律的牙齿来进行刑事责任约束,对非法利用数据等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对此,《纲要》也提出举措和目标,即在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领域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到2020年,实现关键部门的关键设备安全可靠。完善网络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信息汇聚共享和关联分析平台,促进网络安全相关数据融合和资源合理分配,提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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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需考虑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需考虑内容是
1、公安机关应当以信息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2、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是指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等综合性信息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对公安信息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共用。
3、在公安信息通信网内使用的公安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公安内部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生成的信息。公安外部信息是指从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
Ⅳ 要建立什么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要建立政府和企业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Ⅳ 网络安全法就网络数据安全制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国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 法获取等立即启动管理机制。数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 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管理机制。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Ⅵ 〈_公共网络监察制度》是什么时间公布实施的
2021年8月17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
发布和实施时间是由国务院决定并发布的。
根据《条例》,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安/全威胁、漏/洞、事件等信息,促进有关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Ⅶ 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
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
据了解,《纲要》是我国发布的首个大数据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该计划提出从政府大数据、大数据产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三个方面着手推进大数据领域的十大工程。
其中,包括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等4大“政府大数据”工程;工业和新兴产业大数据工程、现代农业大数据工程、万众创新大数据工程、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提升工程等5大“大数据产业”工程;以及网络和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
2020年民生保障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
与十八大以来发布的诸多国务院文件一样,《纲要》明确了行动计划中的部分任务的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到2018年,开展政府和社会合作开发利用大数据试点,中央层面构建形成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跨部门共享校核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基本建成,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等。
到2020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可视化软件和硬件支撑平台等产品。培育10家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50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实现关键部门的关键设备安全可靠。
2020年底前,逐步实现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建立国家大数据发展应用统筹协调机制
《纲要》提出建立国家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形成职责明晰、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国家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同时设立大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工程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纲要》还表示,要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复用制度;同时研究推动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和关键行业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另外,《纲要》明确要加快建立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同时强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集中力量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延伸
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
1.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
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形成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到2018年,中央政府层面实现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信息系统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形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制定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制定数据开放计划。
2.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
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集中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务平台。
整合分散的数据中心资源。构建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保障有力、绿色集约的政务数据中心体系。开展区域试点。
加快完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到2018年,跨部门共享校核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基本建成。
加强互联网信息采集利用。制定完善互联网信息保存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信息保存和信息服务体系。
3.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
推动宏观调控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探索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体系。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鼓励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市场化的第三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建成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
4.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
医疗健康服务大数据。建设覆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计划生育和综合管理业务的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大数据应用体系。
社会保障服务大数据。建设由城市延伸到农村的统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大数据平台。
教育文化大数据。建立各阶段适龄入学人口基础数据库、学生基础数据库和终身电子学籍档案。
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建立综合交通服务大数据平台。建立旅游投诉及评价全媒体交互中心。
5.工业和新兴产业大数据工程
工业大数据应用。研究推动大数据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产业链各环节的应用。
服务业大数据应用。研发面向服务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
培育数据应用新业态。大力培育互联网金融、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分析、数据影视、数据探矿、数据化学、数据材料、数据制药等新业态。
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应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数据。
6.现代农业大数据工程
农业农村信息综合服务。建设农产品全球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价格、成本等数据调查分析系统工程,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农业资源要素数据共享。建立我国农业耕地、草原、林地、水利设施、水资源、农业设施设备、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劳动力、金融资本等资源要素数据监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建立农产品生产的生态环境、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市场流通、加工储藏、检验检测等数据共享机制。
7.万众创新大数据工程
大数据创新应用。鼓励企业和公众发掘利用开放数据资源。
大数据创新服务。研发一批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
发展科学大数据。构建科学大数据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科学大数据应用服务中心。
知识服务大数据应用。建立国家知识服务平台与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8.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
加强大数据基础研究。探讨建立数据科学的学科体系;研究面向大数据计算的新体系和大数据分析理论,探索建立数据科学驱动行业应用的模型。
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加强数据存储、整理、分析处理、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技术产品的研发。
提升大数据技术服务能力。以应用带动大数据技术和产品研发,形成面向各行业的成熟的大数据解决方案。
9.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提升工程
培育骨干企业。到2020年,培育10家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50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
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形成面向大数据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
10.网络和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
网络和大数据安全支撑体系建设。到2020年,实现关键部门的关键设备安全可靠。完善网络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设完善金融、能源、交通、电信、统计、广电、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等重要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重大风险识别大数据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府、行业、企业间的网络风险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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