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以下簡稱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為實現信息的國際交流,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相聯接。(二)互聯網路,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互聯單位,是指負責互聯網路運行的單位。(三)接入網路,是指通過接入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接入單位,是指負責接入網路運行的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以下簡稱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為實現信息的國際交流,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相聯接。
(二)互聯網路,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互聯單位,是指負責互聯網路運行的單位。
(三)接入網路,是指通過接入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接入單位,是指負責接入網路運行的單位。
⑵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網路安全法明確的網路安全監督機構是網信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網路信息安全十六字方針是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在中國信息化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網路安全問題凸顯。如何處理和把握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的關系,如何做好網路安全工作,以更好推進我國網路快速健康發展,成為一個重大課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拓展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1)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2)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⑶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發布,並於1997年12月30日起實施的行政法規,其效力級別為行政法規。該辦法的制定旨在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
該管理辦法明確了多個重要方面,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安全保護的責任主體、禁止性行為、安全監督措施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首先,它規定了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這體現了國家對網路安全保護的高度重視。其次,辦法中詳細列出了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的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這為打擊網路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安全監督方面,管理辦法要求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並如實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此外,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發現網路安全問題時,有權通知相關單位關閉或刪除含有違法內容的地址、目錄或伺服器。
對於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對於違反規定製作、復制、傳播違法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以給予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甚至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取消聯網資格。這些嚴格的法律責任規定,為有效遏制網路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總的來說,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我國網路安全領域的一部重要法規,它對於保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具有深遠的意義。通過明確安全保護責任、加強安全監督措施以及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該管理辦法為構建安全、和諧的網路環境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