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統稱為輔警,包括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第五條公安機關是輔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輔警招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等工作。第二章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第六條勤務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執法執勤和其他警務活動;文職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非執法崗位相關工作。第七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接受、處理群眾求助;
(三)治安巡邏、值守;
(四)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
勤務輔警從事前款第三項、第四項工作,無人民警察帶領時,不得少於兩人。第八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協助接報警現場處置,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盤問;
(二)協助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三)協助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四)協助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治安監督檢查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五)協助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法辦案區、留置場所等的日常勤務;
(六)協助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處置群體性事件;
(七)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八)協助人員身份信息核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相關工作應當安排不少於兩名人民警察從事的,從其規定。第九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研判、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影視製作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中不宜由輔警參與的事項;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審核案件;
(六)保管、使用武器;
(七)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第十一條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獲得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Ⅱ 輔警是幹嘛的
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具體工作有以下這些:
一、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以下工作:
1、協助從事會計、計算機網路維護、通訊保障、醫務、心理咨詢、新聞宣傳、影視製作、翻譯、警犬養護、檢驗鑒定助理、船艇駕駛、船艇輪機與警航設備的輔助維護、展陳設計等技術保障性崗位;
2、檔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線查詢、出納等輔助行政事務性崗位;
3、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書助理、後勤助理、實驗助理、窗口服務助理、證件辦理、視頻監控等輔助管理性崗位。
二、勤務輔警的工作范圍包括:
1、開展治安巡邏和安全防範宣傳教育;
2、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3、協助開展人口信息採集;
4、協助開展治安檢查和視頻監控;
5、協助維護大型活動現場秩序;
6、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
7、協助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公開查緝毒品工作;
8、消防救援;
9、保護案事件現場;
10、制止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11、參加搶險救災;
12、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13、(十三)執行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布置的其他非執法性工作任務。
Ⅲ 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和保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合理配置警務輔助人員,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將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薪酬、福利待遇、裝備配置、教育訓練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六條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監督。
市委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警務輔助人員員額,並進行動態調整。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指導、工傷保險等工作。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因公(工)死亡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警務輔助人員烈士評定相關工作及烈屬撫恤工作。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七條按照職責分工,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第八條對在本職崗位有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應當給予適當照顧。第九條根據公安機關工作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分析、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第十條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五)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六)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
(八)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九)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協助開展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十一)協助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十二)協助開展涉案財物管理;
(十三)協助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十四)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第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Ⅳ 昆明公安局文職輔警是幾類
六類。文職輔警分為行政助理、財務管理、計算機及計算機網路維護、刑事技術輔助、心理咨詢、翻譯共6類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