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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4-04-18 17:18:54

❶ 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是什麼

當前人們對於網路作品的保護還沒有明確概念,法律方面暫時也沒出台具體的保護規定,所以在網路上經常能看到抄襲的文章雷同的作品,那關於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可以利用什麼條例進行呢?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網路作品讓我們能夠直接通過網路查看到所有人發布在網路上的作品,而不再像舊時代一樣看每部作品都需要先找到相應的書籍才能進行閱讀,大大的降低了閱讀的成本,不過當前網路作品侵權的行為非常常見,相信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這種行為會離我們遠去。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是作為網民們必須要學會去了解的內容。

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第二條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第三條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第四條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第六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七條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第八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下列法律:
(一)認定侵害發表權等著作人身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
(二)認定向公眾傳播作品侵害使用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三)認定侵害獲得報酬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認定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廣播電視組織等鄰接權,或者認定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後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
(五)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