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和保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輔警工作的領導,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人員經費、日常管理和開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輔警的管理監督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相關工作。第六條輔警實行用人額度管理。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實有人口管理、警力配備情況、管理地域面積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按照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輔警規模。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核定輔警用人額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用人額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七條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取得顯著成績或者有特殊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九條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窗口服務、證件辦理、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計算機網路維護、通訊保障、數據分析、軟體研發、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安全監測、心理咨詢、醫療、翻譯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第十條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執法工作:
(一)盤查、監控、堵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治安檢查,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執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四)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五)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六)辦案場所和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特種行業、出入境、邊防檢查等相關管理和服務;
(八)行政案件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案件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九)社區治理工作;
(十)突發事件處置;
(十一)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十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執法工作。第十一條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交通安全、社會治安防範、禁毒等宣傳教育;
(二)值班值守,治安巡邏,安全巡查;
(三)維持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四)開展110接處警相關工作;
(五)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第十二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人民警察開展的工作。
輔警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❷ 輔警是幹嘛的
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具體工作有以下這些:
一、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以下工作:
1、協助從事會計、計算機網路維護、通訊保障、醫務、心理咨詢、新聞宣傳、影視製作、翻譯、警犬養護、檢驗鑒定助理、船艇駕駛、船艇輪機與警航設備的輔助維護、展陳設計等技術保障性崗位;
2、檔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線查詢、出納等輔助行政事務性崗位;
3、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書助理、後勤助理、實驗助理、窗口服務助理、證件辦理、視頻監控等輔助管理性崗位。
二、勤務輔警的工作范圍包括:
1、開展治安巡邏和安全防範宣傳教育;
2、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3、協助開展人口信息採集;
4、協助開展治安檢查和視頻監控;
5、協助維護大型活動現場秩序;
6、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
7、協助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公開查緝毒品工作;
8、消防救援;
9、保護案事件現場;
10、制止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11、參加搶險救災;
12、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13、(十三)執行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布置的其他非執法性工作任務。
❸ 昆明公安局文職輔警是幾類
六類。文職輔警分為行政助理、財務管理、計算機及計算機網路維護、刑事技術輔助、心理咨詢、翻譯共6類崗位。
❹ 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監督等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輔警的薪酬、獎勵、社保、裝備、服裝、訓練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
輔警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承擔。第二章招聘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會同本級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按照控制總量、提高質量、傾斜基層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情況、實有人口管理等因素,科學測算警力需求,按規定合理核定輔警用人額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八條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聘用條件和程序。第九條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勤務輔警應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五)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受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賣淫嫖娼、賭博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因嚴重違紀違規被辭退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第十一條招聘輔警應當統一程序,通過公開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環節,擇優錄取。第十二條下列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
(一)烈士遺屬和因公犧牲的軍人、人民警察、輔警的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
(四)公安類或者法學類專業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技能的人員。
對前款第一項可以單列計劃,定向招聘。
根據工作需要,對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進行特殊招聘。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第十三條對錄用的輔警,應當按照招聘崗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第三章工作職責、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接受申請,信息採集、核對、錄入等行政事務性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警犬訓養、營房建設、新媒體運營維護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倉儲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❺ 輔警不得從事的工作有哪些
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應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輔警離職時,應當向所在公安機關交回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和配備的裝備等物品。
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參與滅火救援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審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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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的待遇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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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統稱為輔警,包括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第五條公安機關是輔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輔警招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等工作。第二章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第六條勤務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執法執勤和其他警務活動;文職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非執法崗位相關工作。第七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接受、處理群眾求助;
(三)治安巡邏、值守;
(四)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
勤務輔警從事前款第三項、第四項工作,無人民警察帶領時,不得少於兩人。第八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協助接報警現場處置,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盤問;
(二)協助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三)協助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四)協助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治安監督檢查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五)協助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法辦案區、留置場所等的日常勤務;
(六)協助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處置群體性事件;
(七)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八)協助人員身份信息核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相關工作應當安排不少於兩名人民警察從事的,從其規定。第九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研判、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影視製作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中不宜由輔警參與的事項;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審核案件;
(六)保管、使用武器;
(七)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第十一條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獲得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❽ 輔警按照職責可以分為哪兩類
輔警按照崗位職責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依法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開展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依法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線查詢、窗口服務、檔案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計算機網路維護、通訊保障、實驗室分析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由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上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輔警按照崗位職責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依法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開展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勤務輔警依法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❾ 文職輔警計算機是要干什麼工作的
做文職會議內容記錄、系統資料輸入、或前台辦事的窗口系統操作的!基本上是這些的!當然還有網路維護、電腦系統維護,電腦硬體維護與維修、更換的!
❿ 文職輔警會要上夜班嗎
要上夜班。
輔警應該是不分文職、武職的。在人員抽不開的情況下,是有可能會調去上夜班的。參加工作後,單位領導一般根據性格特點和文化程度,安排不同的崗位。
在人員抽不開的情況下,內勤也要參加外勤工作,在需要的情況下,外勤也要會起碼的檔案整理。
文職輔警又可以分為技術保障、輔助行政事務和輔助管理三個大類。
(一)技術保障類崗位主要從事會計,計算機網路維護,通訊保障、醫務、心理咨詢、新聞宣傳、影視製作、翻譯、警犬養護、檢驗鑒定助理、船艇駕駛、船艇輪機與警航設備的輔助維護等工作。
(二)輔助行政事務性崗位主要從事檔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線查詢、出納等工作。
(三)輔助管理性崗位主要從事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書助理、後勤助理、實驗助理、窗口服務助理、證件辦理、視頻監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