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計算機犯罪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運行安全的犯罪。主要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包括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故意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攻擊計算機網路系統,造成計算機網路不能正常運行,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一些工具等。
第二,利用計算機網路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組織邪教、聯絡邪教成員舉行非法活動等。
第三,利用計算機網路系統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和管理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在網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在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傳播淫穢書刊、影片和圖片等。
第四,利用計算機網路危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的犯罪。包括在網上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② 網路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網路犯罪也是犯罪,所以還是小心為妙!
3、犯罪構成設計不合理。目前對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僅限定為自然人,但從實踐來看,有些單位為了獲取不法利益或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市場利益,不惜使用計算機網路犯罪手段造成嚴重的危害。刑法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只限於故意犯罪,這是不夠的,至少對於那些因嚴重過失導致某些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遭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否則達不到懲治犯罪的目的。
③ 計算機犯罪
二、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立法情況
鑒於計算機犯罪形式的多樣化和危害性,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立法是各國面臨的迫切問題,下面介紹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的立法情況。
1、美國。電腦已成為美國經濟、資訊、防衛系統的主幹,美國是世界上計算機和網際網路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就連歐洲的學者也承認:「即使從一個真正歐洲人的角度出發,美國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主要的系統、用戶和網際網路的內容都是美國人的。因此,美國法律的修改或法律運用方式的修改都會對整個計算機王國產生影響。」[2]所以,有關計算機犯罪立法,美國相對走在前面。
美國聯邦及各州大多均有關於計算機犯罪的刑事立法,美國反計算機犯罪的主要聯邦法律是《計算機欺騙和濫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在著名的網際網路蠕蟲案中,正是利用這項法律控告了Robert Morris。該法案禁令一系列計算機犯罪,包括從銀行、信用卡發行者的計算機中非法獲取機密和財經信息,偷盜通信的口令。存儲在「提供電子通信服務設施」上的報文受到《電子通信隱私權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的保護。在此法案之下,未經適當的授權,閱讀他人的報文(包括竄改報文或阻礙他人訪問)是非法的。此外,除了專門的計算機犯罪立法,美國聯邦至少還有40個其它的法律可以用來指控某些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其中包括《反盜竊聯邦財產法》、《反郵件詐騙法》、《版權法》、《線路欺騙法》、《偽證法》、《電信隱私法》、《兒童色情預防法》等等。通常,州立法案比聯邦法案更加嚴厲。例如,根據加利福尼亞法律,一個人「有意地和未經授權地訪問或造成訪問任何計算機、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路」,是有罪的。
2、英國。與美國的情況不同,英國不存在相應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適用於整個國家(雖然蘇格蘭的法律在許多方面不同,但在計算機濫用和相關方面的法律卻相同)。」[3]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在英國經歷了一個過程:1981年,通過修訂《偽造文書及貨幣法》,擴大「偽造文件」的概念,將偽造電磁記錄納入「偽造文書罪」的范圍;1984年,在《治安與犯罪證據法》中規定:「警察可根據計算機中的情報作為證據」,從而明確了電子記錄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1985年,通過修訂《著作權法》,將復制計算機程序的行為視為犯罪行為,給予相應之刑罰處罰;1990年,制定《計算機濫用法》(以下簡稱《濫用法》)。在《濫用法》里,重點規定了以下三種計算機犯罪:①非法侵入計算機罪。根據《濫用法》第一條的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罪是指行為人未經授權,故意侵入計算機系統以獲取其程序或數據的行為。此行為並不要求針對特定的程序或數據,也就是說,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僅僅是一般的瀏覽行為也構成犯罪。該罪可處以2000英鎊以下的罰金或6個月以下的監禁,或並處。②有其他犯罪企圖的非法侵入計算機罪。根據《濫用法》第二條的規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計算機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犯其他的罪,如利用讀取的信息進行詐騙或訛詐等,則構成處罰更嚴厲的犯罪,可判處5年以下監禁或無上限罰金。②非法修改計算機程序或數據罪。根據《濫用法》第三條的規定,行為人故意非法對計算機中的程序或數據進行修改,將構成此罪,可判處5年以下監禁或無上限罰金。[4]
3、法國。法國199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設專章「侵犯資料自動處理系統罪」對計算機犯罪作了規定。根據該章的規定,共有以下三種計算機罪:①侵入資料自動處理系統罪。刑法典第323.1條規定:「採用欺詐手段,進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資料數據自動處理系統之全部或一部分的,處1年監禁並處10萬法郎罰金。如造成系統內儲存之數據資料被刪除或被更改,或者導致該系統運行受到損壞,處2年監禁並處20萬法郎罰金。」②妨害資料自動處理系統運作罪。刑法典第323.2條規定:「妨礙或擾亂數據資料自動處理系統之運作的,處3年監禁並處30萬法郎罰金。」②非法輸入、取消、變更資料罪。刑法典第323—3條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將數據資料輸入某一自動處理系統,或者取消或變更該系統儲存之資料的,處3年監禁並處30萬法郎罰金。」此外,該章還規定:法人亦可構成上述犯罪,處罰金:對自然人和法人,還可判處「禁止從事在活動中或活動時實行了犯罪的那種職業性或社會性活動」等資格刑;未遂也要處罰。[5]
4、俄羅斯。俄羅斯1996年通過、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專章「計算機信息領域的犯罪」為名對計算機犯罪作了規定。該法第272條規定了「不正當調取計算機信息罪」:指不正當地調取受法律保護的計算機信息,且導致信息的遺失、閉鎖、變異或復制,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電子計算機網路的工作遭到破壞的行為。第273條規定了「編制、使用和傳播有害的電子計算機程序罪」:指編制電子計算機程序或對現有程序進行修改,明知這些程序和修改會導致信息未經批準的遺失、閉鎖、變異或復制,導致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路工作的破壞,以及使用或傳播這些程序或帶有這些程序的機器載體的行為。該條還規定:「上述行為,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剝奪自由。」第274條規定了「違反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路的使用規則罪」:指有權進入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路的人員違反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終的使用規則,導致受法律保護的電子計算機信息的遺失、閉鎖或變異,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該條也規定,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負刑事責任。[6]
5、德國。德國1986年施行的第二次經濟犯罪防製法即對於該國的刑法加以修正,加入了有關防制電腦的各項規定,主要有電腦詐欺罪、資料偽造罪、資料刺探罪、資料變更罪、電腦破壞罪等,並將電腦資料及程序納入《不正當競爭防製法》中所謂「有關營業或經營上秘密」的范疇加以保護。
6、日本。日本自1987年5月以「修正刑法第一部分的法律」將電腦納入刑事規制的范疇,其主要類型有:①與偽造文書罪及毀損罪有關者:②與業務防害罪有關者;②與財產利得有關者。
縱觀以上外國的立法,不難發現,先進國家的立法趨勢是將計算機犯罪納入刑法加以規范。目前我國計算機應用已日益普及,濫用計算機的犯罪行為也日益增多,為了能有效地防制計算機犯罪,有必要加強計算機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國在1997年3月新修改的刑法中將計算機犯罪的問題納入了調整范圍,用四個條文加以規定,即第217條第1項,第285—287條,具體規定了四種形式的計算機犯罪:
①軟體盜版罪(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體、述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行為」:②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5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②計算機破壞的犯罪(第286條)。A、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第286條第1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B、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罪,第286條第2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溯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C、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罪,第286條第3款規定:「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④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其它犯罪(第287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
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保護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製作、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和運行體系。
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互聯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內容的安全。第三條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與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實行分級保護制度,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標准管理。第四條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堅持「保護與管理並重」和「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市公安局根據本條例規定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分局具體負責全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各縣(市)公安局和蕭山區、餘杭區公安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密碼管理部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的權利,受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第二章安全保護和管理第七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分為五個等級。等級確定的原則、標准、各級別安全保護和管理內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國家等級保護的基本要求,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有關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規定和技術標准,結合系統實際情況進行保護。第八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作為安全等級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范、技術標准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對新建、改建、擴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並同步建設符合該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信息安全設施。第九條新建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系統投入運行後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已運行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後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第十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日常檢測工作制度。
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准,定期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狀況開展等級測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安全保護制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經測評或者自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未達到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方案進行整改。第十一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以下安全保護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
(二)核實、登記並及時更新用戶注冊信息制度;
(三)信息發布審核、登記、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四)信息網路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信息網路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六)違法案件報告和協助查處制度;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制度。第十二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落實以下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系統重要數據備份、容災恢復措施;
(二)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防治措施;
(三)系統運行和用戶使用日誌備份並保存六十日以上的措施;
(四)記錄、監測網路運行狀態和各種網路安全事件的安全審計措施;
(五)網路安全隔離以及防範網路入侵、攻擊破壞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措施;
(六)密鑰、密碼安全管理措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⑤ 涉網違法的危害後果是什麼
涉網違法的危害後果如下:
1、對自然人的威脅,表現為:威脅知識產權、侵犯個人自由等;
2、對企業的威脅,計算機網路犯罪對企業的威脅主要針對受保護的財產和專有技術;
3、對國家的威脅,主要表現為:恐怖組織上網,大肆發布恐怖信息,渲染暴力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⑥ 《關於網路犯罪的公約》主要內容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全球網路的興起,電信領域的創新與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說是日新月異。國際互聯網的觸角已延伸到世界的各個角落,引發了各個領域的應用革命,創造了新的生活、工作模式。新技術的發展,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生活,造福了社會。然而,如同所有新生事物一樣,互聯網在它的發展過程中也是十分稚嫩和脆弱的,這就為互聯網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電子速度所實施的交易指令的快速性、數字化和交易的非物質因素,既是網路社會所特有的繁花似錦,也是網路社會最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脆弱之處。據法國內務部打擊信息犯罪中央大隊的統計數據,法國與信息技術相關的犯罪案件數量1998年比1997年增長 33.49%,案件由1997年424件升至1998年的566件,1999年達到716件。1999年統計的犯罪類型主要有詐騙、侵害數據自動處理系統、假冒、電信欺詐、信息與自由、非法侵入蜂窩電話和其它犯罪(1)美國聯邦調查局的IFCC網路從2000年5月8日至11月3日短短半年時間內就收到了19490件投訴。美國聯邦調查局互聯網犯罪中心所作的互聯網犯罪分類涉及有拍賣、不交貨、安全舞弊、信用卡、身份盜竊、謀利、服務和其它犯罪〔2〕。
面對迅猛發展的網路社會,面對日益增長的網路犯罪,國際社會早已開始著手與電子信息網路相關的立法工作,在初步建立有關電子信息網路標准化統一規則的同時,也在積極地開展預防和打擊網路犯罪立法方面的工作,法國、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在這方面起步較早,在立法原則、對網路犯罪的定義和分類、刑罰的設置、刑事程序法、管轄權、國際合作,以及預防措施等方面有許多值得我國相關部門進行深入研究和借鑒的內容。為促進我國網路安全,加快網路犯罪立法工作的步伐,增進在網路安全、預防和打擊網路犯罪方面與國際社會的交流與合作,特別是確保2008北京數字奧運的圓滿成功,研究、利用和共享這方面的資源,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鑒於此,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對比。
一、與電子信息網路相關的立法概況
與電子信息網路相關的立法從內容上看涉及面較為寬泛,大致可以分為:1、與民商法相關的電子信息網路法,主要是民商法原則在網路環境下的延伸,如電子商務合同法、互聯網知識產權法、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法、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安全與隱私權、電子證據、電子商務中的廣告法律問題、電子商務的管轄權等等。2、與行政法相關的電子信息網路法,主要涉及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在電子信息網路安全方面的規則,網上統計調查法律規則,如政府網上統計規則和民間網上統計規則等。3、與證據法相關的電子信息網路法,既包括民事方面的電子商務證據,如數據電文、數字簽名證據,也包括刑事電子證據的認定和保存規則。4、與程序法相關的電子信息網路法,主要是網路交易糾紛和網路犯罪的管轄權,偵察、監控規則,法庭辯論和調查規則等。5、與刑法相關的電子信息網路法,包括網路犯罪的定義、分類和刑罰。6、與國際公約相關的電子信息網路立法,主要是各國政府就已經加入或者將來有可能加入的國際公約,制定國內法。
從時間跨度上看,國際社會的立法經歷了從統一標准化規則到民商事立法,再到網路犯罪立法的過程。而國內網路犯罪立法與網路民商事立法基本上是同步發展的。
(一)主要的國際立法
1996年12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了《電子商務示範法》,該示範法主要是解決電子合同、電子提單等的效力問題,對各國合同法影響較大;1997 年歐盟提出《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為規范歐洲電子商務活動制定了框架;1998年歐盟頒布《關於信息社會服務的透明機制的指令》;1999年又通過了《關於建立有關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3〕;2001年歐洲理事會通過《關於網路犯罪的公約》,並實行開放簽署,目前已有20 多個國家加入該公約。
(二)網路犯罪方面主要的國內立法
世界各國從20世紀60年代就開始對計算機安全與犯罪進行立法保護〔4〕。1970年美國頒布《金融秘密權利法》,對金融業計算機存儲數據的保護作了規定,1984年通過《偽造存取手段以及計算機詐騙與濫用法》,並修改了美國刑法的相關內容,1986年美國相繼通過了《計算機詐騙與濫用法》、《國家信息基礎保護法》,明確了對網路犯罪的處罰,1987年頒布《聯邦計算機安全處罰條例》。
法國自1978年起就已經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對記名信息〔5〕進行法律保護,如關於信息、文檔和自由的第78—17號法律,法國刑法典第226—16至 226—25條(侵犯信息處理或文檔而對他人人身權利造成侵害的犯罪);1980年關於司法檔案自動化的法律;1994年關於在衛生領域以研究為目的的記名資料處理的法律,該法除規定了未經批准擅自處理信息的犯罪以外,還規定了幾種專門的犯罪,如進行記名數據自動處理事先未向相對人告知訪問全權、更正權、異議權,未向其告知傳送信息的性質、接受數據的自然人與法人情況的,處5年監禁和200萬法郎罰金〔6〕等。
(三)我國的立法情況
我國頒布的條例和部門規章有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7年《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暫行規定》;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1997年《刑法》的有關規定;2000年《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1年《互聯網上網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公安部1997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分類原則》等。
從以上立法情況可以看出,我國在隱私權和衛生領域的信息網路安全立法和網路犯罪立法方面尚有欠缺。
二、對歐盟《關於網路犯罪公約》的借鑒
歐洲理事會《關於網路犯罪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宗旨是,通過敦促締約國進行適當的立法,建立有效的國際合作,以達成共同的刑事政策,加強社會防衛,打擊盜版、網路欺詐、兒童色情和危害網路安全等嚴重的網路犯罪〔7〕。
1989年歐盟部長委員會通過了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第R(89)9號建議,1995年通過與信息技術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第R(95)13號建議,1997年成立了網路空間犯罪專家委員會,從1997年至2000年網路空間犯罪專家委員會共舉行了10次全體會議,15次草案專家組會議,公約草案修改27稿,於2001年11月8日正式通過。
這部長達4年時間完成的公約,是國際社會第一個防範網路犯罪的國際公約,公約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科學和國際協作的理念。以下幾點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一)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公約的實體法、程序法都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從其打擊的犯罪內容不難看出,體現了人文關懷,對人的關愛,對公眾利益的維護。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所採取的是積極的措施,而非消極的措施,所規定的內容是深受大眾歡迎,並且能為公眾所接受的。公約對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充分體現了保護公眾利益的原則。公約規定無論是法人本身還是法人組織中的個人為謀取法人的利益,以法人的名義進行犯罪的,該法人及其自然人均須承擔責任,法人的責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但同時並不排除自然人的刑事責任,這種處罰形式也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
公約在程序法中特別規定了適用條件和保障措施,這在我國一般的立法中是很難見到的。如公約第15條在條件和保障措施中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在適用本節中提到的權利和措施時,必須符合國內法所規定的適用條件並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以有效地保護人權和自由,同時應對這種權利和程序實施適當的獨立監督,並應考慮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責任和合法利益的影響〔8〕。這種立法原則不僅對我國網路犯罪立法有所借鑒,對其它方面的立法也具有積極的意義和參考價值。我國在網路犯罪刑事程序法方面基本上屬於空白,今後在制定對網路犯罪的偵察、監控等措施方面應當對公約的相關內容加以考慮。
(二)以科學為基礎的定義
公約對網路犯罪的定義較好地綜合了目前世界各國所採用的概括式定義法和列舉式定義法的優點,將網路犯罪定義為:「危害計算機系統、網路和計算機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對這些系統、網路和數據進行濫用的行為」〔9〕。這種定義較之此前的定義更具科學性。我國刑法第285條至287條對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作了規定,這三條可以說只包含了純正的計算機犯罪的一部分,而刑法第196條、363條和364條的規定也僅包含了不純正的網路犯罪(即利用信息科學技術實施傳統犯罪的行為)的一部分。通過對比,不難看出,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待進一步的完善。
(三)友善的國際合作機制
首先,公約在大多數條款中都規定締約國可以依據國內法和本國的實際行使保留權。其次,公約在國際合作一章中,規定了在打擊網路犯罪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三個原則和一個程序,即國際合作的總體原則、引渡原則、多邊協助總體原則和在缺少可適用的國際協議情況下進行多邊協助的程序〔10〕。對於協助程序公約規定,在緊急情況下一國可以請求另一國協助,而當被請求國認為該項請求1、涉及政治犯罪或與政治犯罪有關;2、若提供協助可能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秩序或其它重要利益時可以拒絕提供協助。這種靈活、友善的國際合作機制,可以促使各個國家更加容易接受該公約。
三、關於我國網路犯罪立法的思考
伴隨經濟發展的全球化和網路發展的全球化,我國的網路社會不可能永遠是一塊凈土,在巨大商機和利潤的誘惑下,我國的網路犯罪也將會呈上升趨勢。對此我國的相關部門應早作準備,未雨瘳謀。�
⑦ 計算機網路犯罪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計算機網路犯罪的認定:
1.犯罪客體。現實社會的種種復雜關系都能在網路中得到體現,就網路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網路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會主義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計算機網路管理法律、法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軟體、硬體設備等侵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以及利用計算機實施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詐騙、教唆犯罪,網路色情傳播,以及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等犯罪。網路犯罪的行為只能是作為。
3.犯罪主體。網路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網路犯罪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的人都可以進行網路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
4.犯罪主觀方面。網路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⑧ 網路違法行為指的是什麼
網路違法行為就是網路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既包括行為人運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在網路上實施的犯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軟體指令。
網路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網路內外交互實施的犯罪,還包括行為人藉助於其居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路系統實施的犯罪。
簡言之,網路犯罪是針對和利用網路進行的犯罪,網路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危害網路及其信息的安全與秩序。
(8)利用計算機網路危害自然人法人擴展閱讀:
1,在計算機網路上實施的犯罪種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形式有:襲擊網站;在線傳播計算機病毒。
2,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
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電子訛詐;網上走私;網上非法交易;電子色情服務、虛假廣告;網上洗錢;網上詐騙;電子盜竊;網上毀損商譽;在線侮辱、毀謗;網上侵犯商業秘密;網上組織邪教組織;在線間諜;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
⑨ 研究國內計算機犯罪的情況
論計算機犯罪
當今社會,計算機成為普遍採用的機器。如同任何技術一樣,計算機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它的廣泛應用和迅猛發展,一方面使社會生產力獲得極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給人類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尤以計算機犯罪為甚。所謂計算機犯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計算機操作所實施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和程序)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從1966年美國查處的第一起計算機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圍內的計算機犯罪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例如,美國的統計資料表明:平均每起計算機犯罪造成的損失高達45萬美元,而傳統的銀行欺詐與侵佔案平均損失只有1. 9萬美元,銀行搶劫案的平均損失不過4900美元,一般搶劫案的平均損失僅370美元。④與財產損失相比,也許利用計算機進行恐怖活動等犯罪更為可怕,正如美國Inter—Pact公司的通訊顧問溫•施瓦圖所警告的:「當恐怖主義者向我們發起進攻時,……他們輕敲一下鍵盤,恐怖就可能降臨到數以百萬計的人們身上」,「一場電子戰的珍珠港事件時時都有可能發生。」⑤故此,對計算機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視,已成西方各國不爭事實,「無庸置疑,計算機犯罪是今天一個值得注意的重大問題。將來,這個問題還會更大、更加值得注意。」
我國於1986年首次發現計算機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發現並破獲計算機犯罪130餘起。⑦進入90年代,隨著我國計算機應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計算機犯罪呈迅猛增長態勢,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國的計算機犯罪發案數就達1200多例。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已發現的計算機犯罪案件至少逾數千起,作案領域涉及銀行、證券、保險、內外貿易、工業企業以及國防、科研等各個部門。⑨有專家預測,「在今後5至10年左右,我國的計算機犯罪將會大量發生,從而成為社會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險的一種犯罪。」⑩
鑒於上述問題,本文試圖對犯罪構成、種類、特點及犯罪動機進行剖析,在對控制計算機犯罪的國內外立法評價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建議,以便更好的認清計算機犯罪。
一、計算機犯罪的犯罪構成
(一)計算機犯罪的主體
犯罪主體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能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目前對計算機犯罪主體的認識眾說紛紜,有的認為是特殊主體即「白領犯罪」,有的認為是一般主體,還有的認為是兩者兼有。筆者對最後的觀點持認同態度。計算機犯罪主體有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構成。
計算機犯罪的一般主體,就是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計算機犯罪行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計算機在計算機犯罪中一方面是作為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即利用計算機操作實施犯罪,另一方面,計算機信息系統又成為罪犯的攻擊對象,即計算機成為「受害者」。無論將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和程序)安全為攻擊對象的犯罪還是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的計算機犯罪,犯罪主體並不都是特殊主體。因為大多計算機犯罪離不開兩種方法:直接法和間接法。即或是行為人直接把計算機作為犯罪工具實施犯罪,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人當然要相當的計算機專業知識,故其犯罪主體只能是特殊主體;或是行為人通過中間人利用計算機實施的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其犯罪主體可以是一般主體。因為存在一種可能是——中間人是具備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但是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給犯罪分子鑽了空子。
同時,計算機犯罪主體也包括特殊主體。計算機犯罪是一種新型犯罪,具有不同於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點,尤其是它明顯地帶有智能性。不可避免的,其犯罪主體有一部分是特殊主體。即 「具有一定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操作、管理、維修以及其它有關人員」。 將「掌握計算機專業技術知識」作為認定計算機犯罪的特殊主體,有利於我國刑法理論進一步完善。從我國計算機犯罪的實踐來看,金融系統的很多計算機罪犯是內部人員,對計算機信息構成威脅、破壞、入侵的「黑客」在計算機技術領域中也都是佼佼者。因此筆者認為強調計算機犯罪主體的復雜性很有必要。
(二)計算機犯罪的客體
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又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計算機犯罪的跨國性、廣范圍、犯罪結果的潛在性和隱蔽性等特點都使得計算機犯罪侵犯的客體變得復雜,社會危害性增大。計算機犯罪的客體是指計算機犯罪所侵害的,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由於計算機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對象,不是以犯罪的同類客體為標准而劃分的犯罪類型,因此計算機犯罪侵害的客體具有多樣性。雖然我國刑法將計算機犯罪列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侵害的客體不限於社會管理秩序,也涉及公共安全、公私財產所有權、國防利益等。
(三)計算機犯罪主觀方面
刑法認為: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對其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極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主要有犯罪故意和過失之分,其他的比如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等也是較為重要的因素。
計算機犯罪中的故意表現在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對計算機系統內部信息的危害破壞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他對此持希望或放任態度。計算機犯罪中的過失則表現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會發生破壞系統數據的後果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這種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後果而導致系統數據的破壞。
計算機犯罪的主觀要件中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也是我們判斷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因素。從計算機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來說,無論犯罪人的主觀動機如何,只要其存在著犯罪的故意,就必然要以侵害計算機系統內部的數據為目的,雖然犯罪人同時還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計算機犯罪構成的特別要件,這也是區分計算機犯罪同其他犯罪的標志。
(四)計算機犯罪客觀方面
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侵害的結果怎樣,以及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計算機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活動表現在外部的各種事實。其內容包括:犯罪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以及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在計算機犯罪中,絕大多數危害行為都是作為,即行為通過完成一定的行為,從而使得危害後果發生。也有一部分是不作為,如行為人擔負有排除計算機系統危險的義務,但行為人拒不履行這種義務的行為至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來看,計算機犯罪是單一危害行為,即只要行為人進行了威脅或破壞計算機系統內部的數據的行為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就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與常規的犯罪相比,計算機犯罪在客觀方面具有犯罪形式的極大隱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樣性和危害結果的嚴重性特點。
基於以上剖析,筆者認為,真正意義上的計算機犯罪應該是指行為人利用計算機操作所實施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和程序)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目前較為流行的折衷型觀點將計算機犯罪定義為針對計算機或者以計算機作為工具的犯罪。這一定義雖然認識到計算機本身在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它將計算機的犯罪工具作用與犯罪對象人為地割裂開來,從而使計算機犯罪於無所不包。實際上是沒有能夠正確把握計算機犯罪的犯罪構成,尤其是犯罪客觀方面和客體。
二、計算機犯罪的種類、特點和犯罪動機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計算機程序設計領域中,非常熟悉計算機程序設計技術而熱衷於編制新程序的電腦迷,而現在逐漸演變為一個未經許可「侵入」計算機程序系統的人,或是懷有惡意破壞計算機程序系統、編制計算機病毒的代稱。而計算機黑客則正是計算機犯罪的主要來源。對黑客進入電腦系統的行為,一般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是網上製作、復制、傳播和查閱有害信息,如傳播計算機病毒、黃色淫穢圖像等;三是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盜用使用計算機資源,如盜用賬號、竊取國家秘密或企業商業機密等;五是利用互聯網進行恐嚇、敲詐等其他犯罪。隨著計算機犯罪活動的日益新穎化、隱蔽化,未來還會出現許多其他犯罪形式。
計算機犯罪具有幾個明顯的特點:
1.作案手段智能化、隱蔽性強
大多數的計算機犯罪,都是行為人經過狡詐而周密的安排,運用計算機專業知識,所從事的智力犯罪行為。進行這種犯罪行為時,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計算機輸入錯誤指令,篡改軟體程序,作案時間短且對計算機硬體和信息載體不會造成任何損害,作案不留痕跡,使一般人很難覺察到計算機內部軟體上發生的變化。
另外,有些計算機犯罪,經過一段時間之後,犯罪行為才能發生作用而達犯罪目的。如計算機「邏輯炸彈」,行為人可設計犯罪程序在數月甚至數年後才發生破壞作用。也就是行為時與結果時是分離的,這對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護作用,使計算機犯罪手段更趨向於隱蔽。
2.犯罪侵害的目標較集中
就國內已經破獲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來看,作案人主要是為了非法佔有財富和蓄意報復,因而目標主要集中在金融、證券、電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經濟部門和單位,其中以金融、證券等部門尤為突出。
3.偵查取證困難,破案難度大,存在較高的犯罪黑數
計算機犯罪黑數相當高。據統計,99%的計算機犯罪不能被人們發現。另外,在受理的這類案件中,偵查工作和犯罪證據的採集相當困難。
4.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
國際計算機安全專家認為,計算機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取決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社會作用,取決於社會資產計算機化的程度和計算機普及應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計算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越來越大。
從目前我國所破獲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計算機的青年學生。究其犯罪動機,筆者認為有以下二個方面:一是行為人不是出於惡意,而是抱著好玩或顯示自身的計算機技術特長,把入侵別人的電腦系統當作是對自己的能力的一種挑戰,入侵系統後並不實施破壞行動而退出,可稱之為非惡意入侵者。二是行為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入侵電腦系統的目的是竊取商業情報、資料或國家秘密;或為顯示自己的能力而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導致系統癱瘓,這類黑客可稱之為惡意入侵者。
三、國外計算機犯罪的立法考察
為了有效懲治和防範計算機犯罪,各國紛紛加快這方面的立法,這不僅因為「立法是一個預防計算機犯罪發生的重要手段」,⑿還因為「它是預防和遵守行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個因素,……沒有界限,就很難確保不發生影響和侵犯別人的情況。」⒀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計算機犯罪處罰內容的《瑞典國家數據保護法》,迄今已有數十個國家相繼制定、修改或補充了懲治計算機犯罪的法律,這其中既包括已經邁入信息社會的美歐日等發達國家,也包括正在邁向信息社會的巴西、韓國、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⒁
下面,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對其計算機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國
美國是世界上計算機和網際網路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就連歐洲的學者也承認:「即使從一個真正歐洲人的角度出發,美國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主要的系統、用戶和網際網路的內容都是美國人的。因此,美國法律的修改或法律運用方式的修改都會對整個計算機王國產生影響。」⒃
美國的計算機犯罪立法最初是從州開始的。1978年,佛羅里達州率先制定了計算機犯罪法,其後,其他各州均紛紛起而效之,現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專門的計算機犯罪法。⒄
在聯邦一級,雖然早在1979年國會就曾討論過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問題,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懲治計算機犯罪的專門法律《偽造連接裝置及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其後分別於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數次對其作出修訂,一方面不斷擴大該法的涵蓋范圍,另一方面也進一步明確一些術語,最後形成《計算機濫用修正案》(該內容後被納入《美國法典》第18篇「犯罪與刑事訴訟」篇第1030條,題為「與計算機有關的欺詐及其相關活動」)。⒆
此外,除了專門的計算機犯罪立法,美國聯邦至少還有40個其他的法律可以用來指控某些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這些法律包括:版權法,國家被盜財產法,郵件與電報詐欺法,電信隱私法,兒童色情預防法,等等。(21)
(二)英國
「與美國的情況不同,英國不存在相應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適用於整個國家(雖然蘇格蘭的法律在許多方面不同,但在計算機濫用和相關方面的法律卻相同)。」(22)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在英國經歷了一個過程:1981年,通過修訂《偽造文書及貨幣法》,擴大「偽造文件」的概念,將偽造電磁記錄納入「偽造文書罪」的范圍;(23)1984年,在《治安與犯罪證據法》中規定:「警察可根據計算機中的情報作為證據」,從而明確了電子記錄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24)1985年,通過修訂《著作權法》,將復制計算機程序的行為視為犯罪行為,給予相應之刑罰處罰;(25)1990年,制定《計算機濫用法》。
(三)法國
法國199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設專章「侵犯資料自動處理系統罪」對計算機犯罪作了規定。根據該章的規定,共有以下三種計算機罪:1、侵入資料自動處理系統罪。2、妨害資料自動處理系統運作罪。3、非法輸入、取消、變更資料罪。
(四)俄羅斯
俄羅斯1996年通過、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專章「計算機信息領域的犯罪」為名對計算機犯罪作了規定。該法第272條規定了「不正當調取計算機信息罪」。第273條規定了「編制、使用和傳播有害的電子計算機程序罪」。第274條規定了「違反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路的使用規則罪」
三、中國《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的規定及其不足
1、《刑法》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上述三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該類系統而故意侵入。觸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後果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觸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已將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提高到刑罰處罰的高度,從上述兩罪看,其處罰不可謂不重,同時也顯視了我國對計算機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決心,但是由於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犯罪的處罰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犯罪化的范圍失之過窄
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僅將犯罪對象限定為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顯然太窄,實際上,有些領域如金融、醫療、交通、航運等,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也極其重要,非法侵入這些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第286條只規定了用技術手段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破壞的對象僅限於計算機軟體,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來破壞計算機硬體或附件的行為,而後者也可能造成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其他更嚴重的後果。還有,竊用計算機服務的行為目前也處於立法空白狀態,我國刑法第265條規定對竊用通信系統的行為可依照刑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但該條並沒有包括竊用計算機服務的行為。
2、對「後果嚴重」一詞沒有準確的界定標准
如「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後果嚴重」一詞的准確界定標準是什麼?,達到什麼樣的後果才稱為嚴重? 目前看不到明確的規定。
3、犯罪構成的設計不合理
目前對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僅限定為自然人,但從實踐來看,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由法人實施的計算機犯罪,(31)再者,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只限於故意犯罪,這是不夠的,至少對於那些因嚴重過失導致某些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遭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刑事制裁,否則達不到有效防治此類犯罪的目的。
4、刑罰設置不夠科學
計算機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其中許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為了牟利,因而對其科以罰金等財產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時,由於計算機犯罪分子大多對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戀性,因而對其判處一定的資格刑,如剝奪其長期或短期從事某種與計算機相關的職業、某類與計算機相關的活動的資格,實乃對症下葯之舉。正因此,對計算機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時,再輔以罰金刑和資格刑,是當今世界各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國刑法第285、286條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卻既沒有規定罰金刑,也沒有規定資格刑,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
5、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有待健全
計算機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關法律來確保這些法律的遵守和執行也同樣重要」。(32)這方面我們面臨的主要問題是:(1)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並不包括電磁記錄,實踐中對於電磁記錄的證據效力尚有分歧,應盡快明確;(2)計算機犯罪的跨國特徵非常明顯,「在互聯網上世界就如同一個小小的村落」,(33)這必將使此類犯罪的引渡問題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喚我國《引渡法》的出台;(3)由於刑法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必須建立在其他相關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礎上,此即所謂的「刑法次要原則」,(34)而目前我國在計算機領域里,相關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還很不完善,應抓緊這方面的工作,以保證刑法與它們的彼此協調和正確定位。
四、完善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幾點思考
1.制定專門的反計算機犯罪法
由於計算機犯罪尤其是網路環境中的計算機犯罪與傳統犯罪相比較,存在諸多獨特之處。筆者認為,在刑法典上設立懲治計算機犯罪的專門條款,是必要的。但是,應當在此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反計算機犯罪的專門刑事立法。理由有四:其一,涉及計算機犯罪的專業術語等的解釋,應當在立法上加以專門性的表述。以中國現行刑法典為例,其中所使用的「應用程序」、「破壞性程序」等問題,均難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規定,但是可以在單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確;其二,計算機犯罪所導致的一些宏觀問題,例如網路環境中的犯罪管轄權、犯罪地的確定等問題,難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規定,應當由專門的反計算機犯罪法設置;其三,利用計算機所實施的傳統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種特殊情況,應當由單行刑法專門加以規定,難以在刑法典中得以體現。而中國現行刑法典中第287條只是簡單地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但是,這只是一個定性量刑的總原則,而網路環境中傳統犯罪的變異,卻存在於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導和肯定。例如,以故意毀壞計算機硬體的方式破壞互聯網路正常運用的,依照現行刑法典只能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性處罰,法定刑偏低,對此即可以在單行刑法中規定加重其刑,這也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處罰「硬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立法處置通例;其四,計算機犯罪所引發的問題較為廣泛,涉及諸多現行法律法規的配套修改問題,在一時難以全面修訂所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由單行刑事立法把所有問題加以表述和解決,是最為簡潔的方式。例如,涉及計算機犯罪的程序問題,例如證據收集與使用、強制報案制度等問題,可以在無法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情況下,先在單行刑事立法中進行補充,避免刑事司法真空的存在以及司法困惑的出現。
2.完善現行刑法典中的計算機犯罪懲治條款
筆者認為,除了應當增加非法使用計算機存儲容量罪等罪名之外,對於現行的兩個罪名,也應當予以完善,例如就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言,應當完善之處就包括兩個方面:其一,非法侵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范圍有必要予以擴大,對於「社會保障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納入本罪的范圍之內,此類計算機信息系統關繫到社會穩定與國民生活保障,一旦處於混亂狀態後果難以想像,因而應當由給予格外關注。其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法定刑應予提高,以嚴厲打擊犯罪人並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協助的障礙。
3.完善現行行政法規,配套刑法典的貫徹實施
我國關於防範和懲治計算機違法犯罪的行政法規較多,主要有國務院於1991年頒行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4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及1997年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
由於上述法規的不健全,導致現行刑法典中所設置的計算機犯罪條款在某種程度上難以貫徹實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條和第286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違反國家規定」,眾所周知,目前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國家規定即是上述幾個行政法規,而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但是,該條例的規定卻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導致刑法實際適用中的尷尬。該《條例》第5條2款規定:「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這引起的問題是,既然規定未聯網的單台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則其管理規定就不應適用上述《條例》;而不能適用上述《條例》,目前又無其他可以適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規范。那麼,在沒有可以適用的國家規定的情況,行為人針對於單台微型計算機實施上述兩類犯罪行為的,就難以說其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既然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也就不能滿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構成犯罪,因而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⑩ 計算機犯罪有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1、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網上欺詐交易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出現和發展,傳統的買賣雙方見面的市場交易已有相當部分轉移到了網上交易。在這種虛擬的網上交易中,消費者通常只能是藉助網上廣告了解商品信息,通過網路遠距離訂貨,通過電子銀行進行結算。在這種虛擬的網路交易中,商家始終占據著主動和信息優勢,而消費者則始終處於弱勢的一方,在這種雙方信息明顯不對稱的博弈當中,商家極易產生欺詐的犯罪沖動,如果我們的監管和立法滯後,則不法商家極易在網上欺詐得手。據中國消協報告,近年來我國的網路消費者投訴已出現大幅度上升的趨勢。2、利用計算機網路盜竊、侵佔法人、自然人的金融財產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計算機專業知識和技術,在計算機網路上非法侵入用戶的電腦,獲取用戶的金融信息,盜竊用戶的金融財產;或者在網上偽造有價證券、金融票據和信用卡等盜竊、侵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金融財產;或利用計算機知識、技術,直接在互聯網上實施貪污、竊取、挪用公款等犯罪。目前這類計算機網路犯罪的目標主要集中在金融、貿易、證券以及大企業大公司等主要經濟部門和單位。特別是近年來在電子商務貿易和金融行業中,每年因計算機網路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巨額標的合同毀損滅失金額巨大,後果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