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2年湖南工程學院計算機考研國家分數線
湖南工程學院計算機考研國家分數線:
A類考生總分是273分
B類考生總分是263分
2. 湖南工程學院的網路工程專業怎麼樣好像是2008年才有的專業,那師資力量和學生的就業情況怎麼樣
網路工程應該是屬於計算機與通信學院的吧。
計算機與通信學院現有四個本科專業,根據我院辦學定位與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制定了人才培養計劃,按「重基礎、寬口徑、強實踐、擅應用」的教學指導方針進行課程設置。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等學教學文件齊全。重視實驗實習基地建設,教學條件良好,教學管理規范有序。畢業生深受用人單位的好評,近幾年來一次就業率達90%,年底就業率在95%以上。
現有教職工62人,專任教師59人,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25人,其中,正教授4人,副教授15人,高級工程師以及高級實驗師6人;博士10人(含在讀),專任教師中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教師佔70%;有湖南省青年骨幹教師3人、省青年教學能手1人、校「教學名師」2人、校優秀教師2人,有4人先後評為受學生歡迎的「十佳教師」。
這是整個學院的。。。
3. 湖南工程學院教務網路管理系統:http://jwmis.hnie.e.cn/jwweb/
湖南工程學院 教務網路管理系統: http://jwmis.hnie.e.cn/jwweb/
加強學生成績管理,使學生成績管理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網路化,不斷提高教學管理水平,結合我院教學管理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一、成績考核
學生應參加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必修課、選修課、實驗課、實習、課程設計、大型作業、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考試課程採用百分制,平時成績佔30%,期末成績佔70%,期末考試成績低於55分者,不加權平時成績,該課程綜合成績為期末實考成績。考查課程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平時成績佔50%,期末成績佔50%,期末考試成績60分以下者,不加權平時成績,該課程綜合成績為期末實考成績。所有實踐環節全部採用五級制進行成績評定,且直接錄入綜合成績。
無故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考核,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取消補考資格,只能參加重修。學生考試作弊除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外,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綜合成績不及格者有一次補考機會,補考成績75分以上記為75分,75分以下按實記;中等以上記為中等,中等以下按實記。補考仍不及格者按學院相關規定參加課程重修。重修後的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並在成績後註明「重修」字樣。
二、成績錄入
1、學生成績管理實行教務處和系部兩級管理。
2、考試、考查課程成績評定由任課教師網上錄入,在各門課程考試結束後,任課教師需在考後規定的時間內將學生考試成績通過教務網路管理系統錄入。到期系統將關閉。
3、所有實踐環節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寫書面形式的《 湖南工程學院 學生成績登記表》交學生所在系部,由各系部教務秘書錄入。
三、成績更改
任課教師將學生成績在網路上提交後,任何人不能隨意更改。若任課教師在提交成績後,發現誤登或漏登,首先需教師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 湖南工程學院 更改學生成績審批表》並附原始成績單復印件、學生課程考核原始試卷,由教研室審核、系部教學主任簽字(蓋章)後,再由任課教師交教務處,經教務處審核認定後由教務科更正。
四、成績匯總
1、教師在網上提交成績後,各系部教學秘書須上交由任課教師簽名的書面形式的學生成績單到教務處存底(從教務網路管理系統中列印);個別課程不能在教務管理系統中輸入成績的,要求上交書面形式的《 湖南工程學院 學生成績登記表》存檔,存檔的成績表,應用藍、黑墨水填寫,不能用鉛筆、圓珠筆等填寫。上交的成績單各項均要填完整,若有特殊情況須註明,否則教務處將視為無效成績單退回。此成績單應在每學期期末交教務處。
2、每學期均要清理學生的成績檔案,尤其是對畢業班學生的成績檔案,各系部應提前一學期進行全面清理,對缺漏、差錯及疑問,及時查明情況補實。
五、成績列印
1、畢業生的成績在教務處統一審核認定前不能列印給學生,此時在網上提供的成績只能作為學生了解自己成績的方式。
2、畢業班學生成績檔案的列印,請按教務處每年的下文時間提交,一式二份,每份必需由系教學秘書初步審核、蓋章,再統一交教務處審核、認定。
六、成績審核、認定
學生畢業前各式成績單需要審核蓋章,由學生所在系部,按不同類別、具體步聚統一出具,教務處統一核實認定。
1、學生就業推薦表審核:先由系部審核簽字蓋章,再由系部教學秘書統一交教務處審核認定(每人每次制3張推薦表,特殊情況需作出說明)。
2、研究生復試成績審核:先由系部審核簽字蓋章,再由學生本人持復試通知單到教務處審核認定。
3、凡我院在籍學生因出國學習需要成績審核: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到所在系部審核簽字蓋章,最後到教務處審核認定。
七、成績查詢
1、學生查詢成績需登錄學院網站教務網路管理系統,輸入個人密碼方可查詢到自己所有學期所學科目成績。
2、教務處審核成績只對系部負責,不接待學生個人。
3、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
4. 湖南工程學院2022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2022年3月26日至3月27日,每個考生只能按准考證上的考試時間參加某一批次的考試。
5. 湖南工程學院教務網路管理系統入口地址
2018年 湖南工程學院 教務網路管理系統入口地址: http://jwmis.hnie.e.cn/jwweb/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教學要求,加強考試管理,健全考試制度,維護考試秩序,防範違規行為,完善處理程序,保障考試的客觀、公正,並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含實驗、實習、主要實踐教學環節)必須進行考試,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並得到相應的考試成績。
第三條 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修讀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獨立設定學時學分的教學環節,都要通過考核,成績合格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四條 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必須按教學大綱要求編制課程考試大綱,規范課程考試內容、考試方式及考試要求。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是指由我校組織的 湖南工程學院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參加的各類考試及管理工作,包括考試資格審核、命題、試卷審核、制卷及管理、考試組織、監考與巡視、成績評定與管理、試卷評閱與分析、違規事件處理等環節。
第六條 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必須明確職責,責任到人,嚴格管理。參與考試工作各環節的教師、組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納入個人和單位年度考核范圍。
第二章 考試方式
第七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內容,考試可以採用筆試(開卷或閉卷)、口試、口試筆試兼用、理論考試與實際能力考試(實驗、操作、社會實踐等)相結合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八條 考試課程的時間為120分鍾(藝術類除外),考查課程的時間為100分鍾(藝術類除外),試卷題量應與時間相吻合。
第九條 國家級或省級考試的考試方式和時間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試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 考試的組織與管理由教務處負責。考試期間學校成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檢查全校的考試工作,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各院(部)成立考試工作小組,組織搞好本單位的考試工作。
第十一條 課程考試原則上實行期末統考,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實施。考查課程可在課程結束時安排,由教學任務承擔院(部)組織實施;實驗、實習、主要實踐教學環節的考試由各學院根據相應教學大綱的規定組織實施。由院(部)安排的考試必須於考前一周將考試安排表報教務處考試中心,並通知相關院(部)、班級、監考老師。
第十二條 考試要按照人才培養計劃的規定和教務處考試日程安排表執行。期末考試一般安排在每學期最後兩周進行,需要提前或推遲的課程考試、期中結束課程的考試由學院提出申請,報教務處同意,並按照期末考試的要求組織考試。
第十三條 各學院領導要認真抓好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應在期末考試前召開學生考前動員會和全體教職工會議,學習學校有關考場紀律和監考人員職責等相關文件,對學生進行考試紀律教育,對教師進行監考培訓,做好備考的准備工作。
第十四條 教研室要召開專門會議,落實課程考試負責人,組織命題、閱卷、試卷復查、成績錄入、試卷分析、試卷立卷與歸檔等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級和省級各類考試,按照上級要求,由教務處組織實施。
第四章 考試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學生考試資格由任課教師和其所屬學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參加相應課程考試的資格並計零分:
1.缺課累計達到或超過課程規定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經請假缺課者;
2.在該課程中未交作業超過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做該課程實驗及未交實驗報告超過三分之一者;
3.考試之前未注冊者,不具備參加考試資格。
第十七條 根據第十六條規定,若要取消學生考試資格,任課教師應於課程考試前一周填寫《 湖南工程學院 考試資格審核表》,將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姓名、學號、班級及原因報學生所在學院,各學院審核匯總後報教務處。對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任課教師應在課堂上予以宣布,並安排班幹部及時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八條 所有具有考試資格的學生須攜帶身份證、學生證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不帶證件者不能參加考試。
第十九條國家級和省級考試的考試資格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補考、重修、補修、改修、緩考、曠考
第二十條課程補考安排在每學期第一周周末進行;課程重修報名安排在每學期第四周進行,學生原則上只能重修本學期本專業人才培養計劃開設的課程。
第二十一條學生課程考試不及格,成績在30分以上(含30分)的可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成績在30分以下的必須重修。
第二十二條學生課程補考不及格或沒有參加補考,可參加下一年級該課程的重修考試。
第二十三條 本科第八學期,由教務處組織畢業補修,允許應屆畢業生最多補修20學分,往屆生不得參加畢業補修。
在規定的學籍年限內,離校後的畢業生可回校申請未通過課程的補修,每學期補修總學分不超過25學分。返校補修考試原則上不單獨命題組考,隨學期補考和期末考試插班進行。隨學期開學初補考進行補修的學生,在開學第一周星期二之前到教務處學籍科辦理重修報名手續,過期不予補報。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故無法參加課程考試,必須按規定辦理緩考手續,否則以曠考論處。無特殊原因不得緩考,已辦理重修手續者不得緩考,辦理了手續而不參加考試者視為自動放棄,所辦手續自動作廢;如需再次重修,則須重新辦理重修手續。課程設計(實驗、實習)等實踐性環節不能申請緩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條 不按規定參加課程考試者,以曠考論處。凡曠考的學生,該次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取消補考資格,只能參加重修。
第二十六條 被取消考試資格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並取消補考資格,該課程按規定重修。
第二十七條 畢業設計(論文)不及格者,安排在應屆學生畢業離校後補做; 若再不及格, 畢業設計(論文)則隨下一年級重修。
第二十八條 課程設計(實驗、實習)等實踐性環節不及格者,不安排補考,必須重修。
第二十九條 任選課程考試不及格,不安排補考,學生可申請重修,經教務處批准,參加低年級該門課程的正常考試,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選修課程以完成規定的學分。
第三十條 補考和畢業補修成績75分以上記為75分,75分以下按實記;中等以上記為中等,中等以下按實記。重修成績按實考成績登錄。
第三十一條 重修、改修、畢業補修,學生必須按規定繳納學分學費。
第六章 命題
第三十二條 根據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要求進行命題。其基本原則為符合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基本要求,不出超綱題、偏題或者沒有考核意義的題目;問題的含義明確,用語准確,問題的正確答案一般有定論。
第三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制定命題的原則與宏觀要求,學院負責命題的組織與實施,課程命題實行課程負責人負責制。命題應做到:
1.以課程教學大綱和考試基本要求為依據,做到試題內容科學,既要重視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核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合理確定試題題量,以大多數學生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為宜。做到考試內容重點突出,試題分值分布合理。
3.開卷考試命題,應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
第三十四條 試卷編排要求:
1.卷面總分為100分。
2.試題描述清楚,題意表述明確,用詞准確,條件充分,文字通順且簡明扼要,標點符號無誤,插圖、公式、表格清晰。
3.在同一套試卷中,同一類型的試題編寫格式要一致。
4.在同一套試卷中,每道題目應該具有獨立性;題目之間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現象;題目的正文與答案描述不能相互提示;題目內容不得重復。
5.題型應按照從易到難的順序排列,選擇題的答案應該隨機排列。
6.試卷按照「 湖南工程學院 試卷」模板編排製作。
第三十五條 每套試題均要制定統一的標准答案(客觀性試題)、參考答案或者答案要點(主觀性試題)和評分標准。試題分數在10分以上的,應對評分標准進行細化。
第三十六條 已建立試題庫或試卷庫的考試(查)課程,主講教師應按規定時間到教務處調用試題(卷)。如需補充、修改試卷(題)庫,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七條 未建立試題庫或試卷庫的考試(查)課程必須按相當難度出兩套試卷(A、B卷),A、B卷題型、題量、分值分布應一致。A、B卷重復內容所佔分值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0%,與上一年級該課程的考試(查)試卷重復內容所佔分值不得超過總分的30%。
第三十八條 對於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相同的課程,多名教師授課時,課程負責人組織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准。
第三十九條 試卷(A、B卷)及標准(參考)答案上的考試科目、專業班級、學年學期應與執行計劃一致。
第四十條 口試應採取先擬題後配題簽的方式,題簽數應多於考生數,試題一般不重復。開卷考試的試題,其答案不應含有從教材或其它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內容。操作考試應有詳細的考試內容和評分標准。
第四十一條 各學院應作好試題審核工作,確保試題質量。試卷須經教研室主任(或者課程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在規定的時間由學院教務秘書統一送教務處,並作好交接登記。各學院應自留試卷及參考(標准)答案和評分標准,以備評卷和存檔。
第七章 閱卷與試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考試結束後,各學院(部)應及時組織閱卷和評分工作。期末考試的閱卷、評分、登分工作原則上要求在考試結束後三天內完成。
第四十三條 閱卷教師應按照參考(標准)答案和評分標准評閱試卷,作到嚴謹認真、客觀公正、嚴寬得當,不得隨意降低評分標准、送分或過嚴扣分。閱卷應有對錯標記,按步驟評閱,本題得分標注在題首。記分欄內要逐題登分並保證正確合分。卷面成績及各題批改分數均不得塗改,若確實需要更改則應在更改處簽名。教研室要安排專人對評閱後的試卷進行認真復核和抽查。
第四十四條 考試課程成績評定按百分制,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按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實踐性環節按五級制。
第四十五條 課程成績採取平時考核與期末考試綜合評定成績。考試課程平時考核成績佔30%,期末考試成績佔70%;考查課程平時考核佔50%,期末考試佔50%。凡考試課程期末考試成績低於55分者,考查課程期末考試成績為不及格者,該課程綜合成績為不及格。
第四十六條 各任課教師不得私自接受學生查分、查卷要求,學生對成績有疑義需要查卷時,可在開學後三天內向教學任務承擔學院申請,經主管教學的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查卷。查卷由教學任務承擔學院組織,教務秘書、一名以上該課程任課教師或者近專業教師參加,查卷後及時寫出查卷結論並通知學生。
第四十七條 各學院要做好考試試卷和學生成績的歸檔工作。教師評卷結束後應及時將考試有關材料(標准答案、考試試卷、學生考試成績冊、試卷分析信息表等)歸檔,交本單位資料室統一保管至學生畢業後兩年,以備必要時查閱。補考和重修試卷保留一年。
第八章 監考與巡考
第四十八條 監考是教學工作的一個基本環節,全校的任課教師都有監考和巡考的義務。其他監考人員的資格由教務處確定。
第四十九條 所有考試都要安排人員監考。根據每一考場(或考室)內安排不少於2人的原則安排監考人員。
第五十條 考試期間教務處應組織人員進行巡考,各學院應有相關領導巡視和值班,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命題教師在考試期間應進入考場進行巡視,對試卷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
第五十二條 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監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提前20分鍾領試卷並布置考場,根據考場座位數按單人單行編排座位,並告知學生,將座位附近的除考試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放到講台上的指定位置。
2.發卷前,應重申考試紀律,逐一核查學生證、身份證,無學生證和身份證者不能參加考試。
3.考試時,在考場內仔細檢查和觀察考試情況,不準吸煙,不準吃東西,不準聊天,不準看報刊、雜志,不準批閱試卷,不準做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開考後不準在考場內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手機必須處於關機狀態。
4.認真填寫《 湖南工程學院 考場情況登記表》。
5.認真監考,防止考試違紀、舞弊現象發生。一旦發生違紀、舞弊情況應及時向考務辦公室報告,並填寫《 湖南工程學院 考試違紀舞弊情況登記表》。
6.考試結束,應按規定時間收卷,按學號順序清點試卷份數並密封裝袋。多餘試卷及草稿紙也必須全數收回。
第五十三條 巡視人員應認真履行好巡考職責,檢查督促考試工作人員做好考試工作。巡視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檢查監督監考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不規范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2.巡視考場,協助監考人員當場處理違規事宜。
3.記錄課程考試情況。
第九章 考場紀律
第五十四條 考生要自覺遵守考場紀律,尊重和服從監考教師及考場巡視員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十五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將所攜帶的手機、電子記事用具等電子工具關機後集中放在監考人員所指定的地方。
第五十六條 考生參加考試,必須攜帶學生證和身份證。證件應放在座位的左上角處備查。監考、巡考人員有權要求未帶齊證件者退出考場。
第五十七條 考生應提前15分鍾進入考場,並按規定位置就座。遲到30分鍾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鍾以內,不得退離考場。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領取試卷後,應先填寫姓名、學號、專業班級。答題時應按規定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簽字筆答題,答題卡用2B鉛筆填塗。
第五十九條 閉卷考試中,開考前,考生必須將所攜帶的書包、書籍、筆記、資料、紙張、通訊工具等物品拿離座位,集中放在監考人員所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條 開卷考試中,考生可按規定攜帶有關教材、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進入考場。考生必須獨立思考和作答,不準相互傳看書籍資料或筆記等,不準進行討論交流。
半開卷考試限帶任課老師規定的蓋學校指定公章的資料進考場。
第六十一條 考試中或考試結束時,考生不得將試卷、答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資料帶出考場。
第六十二條 國家及省級考試對考場紀律有特殊規定的,根據相關的規定來執行。
第十章 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第六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考試違紀情形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予以糾正:
1.拒絕出示考試有效證件的;
2.自帶答題紙或草稿紙進考場,而不交給監考人員的;
3.未經允許借用他人考試工具的;
4.考試中東張西望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
第六十四條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紀,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取消其參加正常補考的資格:
1.有第六十三條之任一種行為且不接受監考人員批評教育的;
2.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和要求,不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在考試過程中偷看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5.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6.他人強拿自己的試卷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7.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的;
8.擅自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帶出考場的;
9.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考場的;
10.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11.其它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六十五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留校察看半年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取消其參加正常補考的資格: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資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他人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以及協助他人抄襲的;
3.考前在考場桌面上書寫與考試課程相關信息的;
4.強拿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的,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7.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8.交卷後未按要求離開考場,並向考場內未交卷學生提供答題信息的;
9.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題考試成績的行為;
11.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2.在校期間第二次被認定為違紀的;
13.其他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 學生及其他人員在考試過程中,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違規行為,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取消其正常補考資格,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行為的;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5.其他擾亂考場管理秩序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在校期間第二次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
2.違紀作弊行為被查實而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學生的;
3.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的;
4.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5.組織作弊的;
6.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7.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八條 監考人員應將考試違紀、作弊學生的姓名、學號及違紀、作弊的主要情節在《 湖南工程學院 考試違紀舞弊情況登記表》中如實記錄並簽名,違紀作弊學生簽名,巡視人員簽字確認,連同試卷和用於作弊的物證材料及時交教務處。用於作弊的工具等暫時扣留。對暫時扣留的學生物品填寫收據。
第六十九條 教務處將考試違紀、作弊學生的情況通報學生所在學院,由學院責成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材料並對其進行教育。教務處審核有關材料後形成擬處理意見,並公示三天。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七十條 對學生考試違紀、作弊做出處分,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文件,學生所在學院負責送交學生本人。因受處分學生原因導致無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七十一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認定及處理
第七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是指考試各個環節各類負有職責或者安排了工作的教職員工。
第七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評卷及成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並記一般教學事故一次:
1.未按規定履行監考職責的;
2.試卷命題錯誤的;
3.試卷出現明顯命題錯誤,審核人員未能糾正的;
4.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統分誤差的;
5.隨意提高或降低學生試捲成績(經兩位講師職稱以上教師鑒定);
6.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7.擅自變更監考人員或者請人代替監考的;
8.監考遲到5分鍾以上的;
9.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達1/5以上的;
10.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11.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七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評卷及成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記嚴重教學事故一次:
1.考試過程中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並傳遞給他人的;
2.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3.工作失職,造成試卷丟失的;
4.已安排監考,無故不參加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6.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評卷及成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記重大教學事故一次:
1.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的;
2.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3.考前泄漏試題和參考答案的;
4.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5.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6.為考生提供虛假成績的;
7.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8.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9.因玩忽職守,致使學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七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評卷及成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撤職直至開除公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2.擅自更改考試成績的;
3.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4.竊取考試試卷及答案進行買賣的;
5.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6.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7.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學生人身權利的。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七條 根據考試安排及需要,保衛處、後勤處等部門應於考試前做好考場安全、基本設施維修等准備工作,作到設施完好,考場安靜有序,保障電力供應等,必要時派出電工、醫務、保衛人員現場值班。
第七十八條 負責考場開(關)門人員必須按時開(關)門。
第七十九條 負責考場及相關區域衛生管理的部門應督促有關人員及時打掃衛生,必要時增加清潔衛生人員和清掃次數,必須保證考場及相關區域清潔衛生。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本規定適應所有在籍學生。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6. 湖南工程學院教務網路管理系統入口:http://jwmis.hnie.e.cn/jwweb/
湖南工程學院 教務網路管理系統入口: http://jwmis.hnie.e.cn/jwweb
湖南工程學院 學分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分制是以學生自主選課為機制,以學分與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量與質的計算單位,以取得一定的學分和平均學分績點作為畢業和獲得學位的標准,人才培養規格多樣化和個性化的一種教學管理制度。
第二條為深化我校教學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發揮師生教與學的積極性、主動性及創造性,加強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章學習年限
第三條我校本科專業的學制,除建築學專業為五年外,其餘均為四年。根據學生學習能力,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制。四年制本科在校學習年限為3-6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學習年限為4-7年。
第四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完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畢業要求的總學分,准予畢業;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 湖南工程學院 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因患病、出國、創業等原因可申請休學1-2年,休學期限以學年為單位計算,學生最多可申請休學2次,累計時間最多2年。學生休學須本人提出申請,經家長簽字確認,學院院長審核,報教務處批准。
第三章課程、學分與成績考核
第六條人才培養計劃內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大類。各專業人才培養計劃中對各類課程和實踐環節均有最低學分要求規定。
必修課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基本規格,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課程,包括通識教育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主幹課程。
選修課指為加深專業基礎、拓寬專業知識面以及提高學生文化素質的課程。分為限制性選修課(簡稱限選課)和任意選修課(簡稱任選課)兩種。限選課指與專業密切相關的知識、技能以及提高學生文化素質的課程;任選課指為擴大學生知識面的課程,學生可根據自己的特長、興趣、愛好、學習能力以及就業方向選修的課程。
第八條學分計算
學分計算以該門課程在人才培養計劃中安排的學時數為主要依據。
課內教學(含課內實驗),原則上16學時為1學分。
集中安排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實習、課程設計(大作業)、畢業論文(設計)等,原則上1周計1學分。
體育課32學時為1學分,每學期1學分,兩年共4個學分。
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項目學分,可作為全校性任選課學分,但最高不超過4學分。同一項目按最高獲取的等級計分,不重復計分。具體規定按《 湖南工程學院 創新性實踐學分實施辦法》執行。
學分計算以0.5為單位。
第九條總學分
以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最低總學分為主要依據,四年制本科畢業總學分為170-180學分,五年制本科畢業總學分為220-230學分。
第十條學生修完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某門課程,考核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課程考核及成績管理按照《 湖南工程學院 課程考核管理規定》和《 湖南工程學院 學生成績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為了更好地反映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和學習的質量,採用學分績點制。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關系如下:
(一)百分製成績績點計算方法:
一門課程的成績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獲得學分,也不進行學分績點計算,60-100分之間按下式計算:
所獲課程學分績點=(一門課程最終評定成績-50)÷10
(二)五檔等級製成績績點計算方法:
優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0。
(三)每學期結束及修業期滿,均應計算學生的課程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計算方法如下:
1、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數=該課程的課程績點×該課程的學分數;
2、一學期或學年的平均學分績點=所修課程的學分績點數之和/所修課程的學分數之和。
第四章導師制與選課
第十二條實行導師制,以加強對學生的指導。導師應根據學生個人的能力、志向和特長指導學生制訂個人學習計劃,實行對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全程負責。對導師的要求與管理,按《 湖南工程學院 本科生導師工作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學生在班主任或導師的指導下,按照本專業人才培養計劃和有關選修課的安排,選讀必修課、限選課、任選課和完成實踐環節,以取得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選課具體辦法按照《 湖南工程學院 本科生選課暫行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學生修讀課程的數量和順序應以各專業的人才培養計劃為依據,首先要保證修完人才培養計劃的必修課程,對於有先後修讀順序的課程,應按先後順序選課。
第十五條一學期內,所修學分(含重修)一般為20-30學分左右;允許上學期獲得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者,增選學分;對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允許其減選學分,以降低其學習負擔,但一學期所修學分最少不能低於15學分。
第十六條凡未按規定辦理選課手續而自行聽課的學生,一律不準參加課程考核,若自行參加考核,其成績無效;未按時辦理退選手續而不聽課者,作曠課處理。缺考者不準緩考,按不及格處理。
第十七條面對全校的公共選修課人數少於30人的課程不予開設。
第五章重修與免修、免聽
第十八條人才培養計劃內的必修課程和專業限定選修課考核不合格者,可參加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必須重修。考核不合格的其他選修課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課程。考試缺考課程直接重修。
第十九條重修課程經考核合格,按重修成績登錄,取得相應課程學分和課程績點。
已注冊學分的課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績登錄。
課程重修必須經過再次選課,重修次數不限。
第二十條由於課程教學內容、考核方式等的變化,導致現重修課程內容、考核方式等與原修讀課程不一致時,以最新的課程內容和考核方式進行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允許部分學生免聽、免修部分課程,同時鼓勵部分學有餘力的學生提前修讀後續課程,有關規定與要求按《 湖南工程學院 關於免聽、免修及跳級管理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六章主輔修、雙專業
第二十二條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培養復合型人才,在實行專業主修的同時,學校鼓勵學有餘力的學生努力擴大知識面,實現學科間的交叉滲透,設立主輔修、雙專業等制度。
第二十三條主輔修、雙專業的有關規定與要求《 湖南工程學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跨專業選課、輔修、雙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繳費與注冊
第二十四條學生應按規定繳納修讀本專業的學費,學費分為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學生繳費與注冊按《 湖南工程學院 本科生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學分收費標准按物價部門批準的學費標准執行。重修費按學分學費標准收取。
第二十六條凡由於學生本人原因導致退學、退選、退專業等,已繳學習費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 湖南工程學院 本科各專業,專科專業參照執行,本辦法從2009級學生開始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與上級有關新規定存在不一致之處,以上級的有關新規定為准。如與本校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此辦法為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凡實施過程中發生而本辦法未說明之情況,經所在學院教學委員會提出情況報告和處理意見,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最終裁定。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
7. 2021湖南工程學院考研報考條件
2021湖南工程學院考研報考條件包括: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2、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和往屆本科畢業生、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滿2年;
3、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同時,教育部印發《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知對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部署做出明確指示,明確2021考研報名條件如下: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期限由招生單位規定)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入學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員,以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註:各院校具體要求會根據學校招生專業有所不同,具體可參考【2021湖南工程學院招生簡章公告】
註:有關教育部公布的2021考研報考條件更多詳細內容可查看【2021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告】
8. 湖南工程學院教務網路管理系統登陸地址
2018年 湖南工程學院 教務網路管理系統登陸地址: http://jwmis.hnie.e.cn/jwweb/
1.
學習網址: www.huishu.com
(可用電腦,也可下載「智慧樹-知到」app(上海卓越)用手機學習)
2.
登錄方式
:賬號:學號,手機號
密碼:123456(登錄後請立即修改密碼)
3.學期時間:
2018年3月14日 ——2018年4月25日
4.考試時間:
2018年4月26日——2018年4月30日
5.考核標准:
視頻:30%,測驗:30%,考試:40%,
6.考試方式及要求:
在線考試。必須完成課程學習的100%才有資格參考,考試限時90-120分鍾。學生在線學習結束,在統一考試時間參加線上課程考核,系統根據學生學習及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成績合格者予以登記成績並獲得相應學分。
7.具體上課流程請見:
網路公選課李老師聯系方式:15607304155 QQ:287040128
湖南工程學院 選修課交流群: 63794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