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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監督檢查培訓

發布時間: 2025-04-11 21:10:12

⑴ 黨委黨組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黨委(黨組)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印發,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責任制的正式建立。

作為《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體系》唯一收錄的網路安全領域的黨內法規,它的公開發布對釐清網路安全責任、落實保障措施、推動網信事業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黨委(黨組)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網路安全工作,明確和落實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網路安全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

2017年8月15日,已經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黨委(黨組)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8月4日,《人民日報》頭版發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體系》一文。同時,《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匯編》公開發行,收錄了《黨委(黨組)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

《黨委(黨組)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意義:

1、強化黨委(黨組)對網路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網路安全是當前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黨委(黨組)作為黨的最高領導機關,負有統一指揮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的責任。

實施辦法明確了黨委(黨組)在網路安全工作中的職責,使其能夠更好地履行領導責任,確保網路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

2、加強黨委(黨組)對網路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辦法明確了黨委(黨組)在網路安全工作中的組織領導責任,要求黨委(黨組)建立健全網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機構,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加強網路安全工作的組織體系建設,提高網路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3、規范黨委(黨組)對網路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明確了黨委(黨組)對網路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責任,要求黨委(黨組)建立健全網路安全工作的評估考核機制,定期對網路安全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網路安全工作的持續推進。

4、加強黨委(黨組)對網路安全工作的培訓教育。實施辦法明確了黨委(黨組)對網路安全工作的培訓教育責任,要求黨委(黨組)加強對黨員幹部的網路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提高黨員幹部的網路安全意識和能力,增強網路安全工作的整體效果。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黨委(黨組)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⑵ 公安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哪些制度

網路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
網路安全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是網路安全的組織與制度保障。網路安全管理的制度包括人事資源管理、資產物業管理、教育培訓、資格認證、人事考核鑒定製度、動態運行機制、日常工作規范、崗位責任制度等。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機構和各項規章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 完善管理機構和崗位責任制
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涉及整個系統和機構的安全、效益及聲譽。系統安全保密工作最好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必要時設置專門機構,如安全管理中心SOC等,協助主要領導管理。重要單位、要害部門的安全保密工作分別由安全、保密、保衛和技術部門分工負責。所有領導機構、重要計算機系統的安全組織機構,包括安全審查機構、安全決策機構、安全管理機構,都要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專門的安全防範組織和人員。各單位須建立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委員會、安全小組、安全員。安全組織成員應由主管領導、公安保衛、信息中心、人事、審計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相關部門的專家組成。安全組織也可成立專門的獨立、認證機構。對安全組織的成立、成員的變動等應定期向公安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報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區(縣)級及以上公安機關報告,並受公安機關對計算機有害數據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制定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嚴格紀律、管理和分工的原則,不準串崗、兼崗,嚴禁程序設計師同時兼任系統操作員,嚴格禁止系統管理員、終端操作員和系統設計人員混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系統區域內安全策略的實施,保證安全策略的長期有效:負責軟硬體的安裝維護、日常操作監視,應急條件下安全措施的恢復和風險分析等;負責整個系統的安全,對整個系統的授權、修改、特權、口令、違章報告、報警記錄處理、控制台日誌審閱負責,遇到重大問題不能解決時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安全審計人員監視系統運行情況,收集對系統資源的各種非法訪問事件,並對非法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處理。必要時將審計事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保安人員負責非技術性常規安全工作,如系統周邊的警衛、辦公安全、出入門驗證等。
2. 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非常重要。常用的網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以下7個方面:
1)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包括設備管理維護制度、軟體維護制度、用戶管理制度、密鑰管理制度、出入門衛管理值班制度、各種操作規程及守則、各種行政領導部門的定期檢查或監督制度。機要重地的機房應規定雙人進出及不準單人在機房操作計算機的制度。機房門加雙鎖,保證兩把鑰匙同時使用才能打開機房。信息處理機要專機專用,不允許兼作其他用途。終端操作員因故離開終端必須退出登錄畫面,避免其他人員非法使用。
2)計算機處理控制管理制度。包括編制及控制數據處理流程、程序軟體和數據的管理、拷貝移植和存儲介質的管理,文件檔案日誌的標准化和通信網路系統的管理。
3)文檔資料管理。各種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和文字資料,必須妥善保管和嚴格控制;交叉復核記賬;各類人員所掌握的資料要與其職責一致,如終端操作員只能閱讀終端操作規程、手冊,只有系統管理員才能使用系統手冊。
4)操作及管理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種相關人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① 指定具體使用和操作的計算機或伺服器,明確工作職責、許可權和范圍;② 程序員、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崗位分離且不混崗;③ 禁止在系統運行的機器上做與工作無關的操作;④ 不越權運行程序,不查閱無關參數;⑤ 當系統出現操作異常時應立即報告;⑥ 建立和完善工程技術人員的管理制度;⑦ 當相關人員調離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如人員調離的時馬上收回鑰匙、移交工作、更換口令、取消賬號,並向被調離的工作人員申明其保密義務。
5) 機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的機房管理規章制度,經常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定期或隨機地進行安全檢查。機房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機房門衛管理、機房安全工作、機房衛生工作、機房操作管理等。
6)其他的重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系統軟體與應用軟體管理制度、數據管理制度、密碼口令管理制度、網路通信安全管理制度、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實行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對外交流維護管理制度等。
7)風險分析及安全培訓① 定期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意外災難應急恢復計劃和方案。如關鍵技術人員的多種聯絡方法、備份數據的取得、系統重建的組織。② 建立安全考核培訓制度。除了應當對關鍵崗位的人員和新員工進行考核之外,還要定期進行計算機安全方面的法律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計算機安全技術更新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對於從事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財政金融或人事檔案等重要信息的工作人員更要重視安全教育,並應挑選可靠素質好的人員擔任。
3.堅持合作交流制度
計算機網路在快速發展中,面臨嚴峻的安全問題。維護互聯網安全是全球的共識和責任,網路運營商更負有重要責任,應對此高度關注,發揮互聯網積極、正面的作用,包括對青少年在內的廣大用戶負責。各級政府也有責任為企業和消費者創造一個共享、安全的網路環境,同時也需要行業組織、企業和各利益相關方的共同努力。因此,應當大力加強與相關業務往來單位和安全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密切配合共同維護網路安全,及時獲得必要的安全管理信息和專業技術支持與更新。國內外也應當進一步加強交流與合作,拓寬網路安全國際合作渠道,建立政府、網路安全機構、行業組織及企業之間多層次、多渠道、齊抓共管的合作機制。
拓展閱讀:網路安全技術及應用(第2版)機械工業出版社 賈鐵軍主編 上海優秀教材獎

⑶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預防網路違法犯罪,維護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義務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第三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部門組織實施。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科學管理、保障和促進發展的方針,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全面落實執法責任。第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六條公安機關對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網路安全風險,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並落實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自覺接受檢查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二章監督檢查對象和內容第八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網路服務運營機構和聯網使用單位的網路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可以由其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實施。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下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一)提供互聯網接入、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的;

(二)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公共上網服務的;

(四)提供其他互聯網服務的;

對開展前款規定的服務未滿一年的,兩年內曾發生過網路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開展重點監督檢查。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的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辦理聯網單位備案手續,並報送接入單位和用戶基本信息及其變更情況;

(二)是否制定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

(三)是否依法採取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的技術措施;

(四)是否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技術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務中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相關防範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防範調查恐怖活動、偵查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義務。第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內容外,公安機關還應當根據提供互聯網服務的類型,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並留存網路地址及分配使用情況;

(二)對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所提供的主機託管、主機租用和虛擬空間租用的用戶信息;

(三)對提供互聯網域名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網路域名申請、變動信息,是否對違法域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四)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依法採取用戶發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對已發布或者傳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五)對提供互聯網內容分發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內容分發網路與內容源網路鏈接對應情況;

(六)對提供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採取符合國家標準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第十二條在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對與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相關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公安機關可以對下列內容開展專項安全監督檢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確網路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網路安全管理人員;

(二)是否組織開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堵塞網路安全漏洞隱患;

(三)是否制定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相關設施是否完備有效;

(四)是否依法採取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需要的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網路安全防範措施及落實情況。

對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按照前款規定的內容執行。

⑷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預防網路違法犯罪,維護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網路安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上級公安機關應對下級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應遵循依法科學管理、保障和促進發展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全面落實執法責任。
第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對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獲取的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通報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網路安全風險。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建立並落實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自覺接受檢查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八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網路服務運營機構和聯網使用單位的網路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可以由其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實施。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對提供互聯網接入、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對開展前款規定的服務未滿一年的,兩年內曾發生過網路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應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條公安機關應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是否辦理聯網單位備案手續,是否制定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依法採取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的技術措施等。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還應根據提供互聯網服務的類型,對其他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如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網路地址及分配使用情況記錄,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用戶信息記錄等。
第十二條在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對與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相關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公安機關可對特定內容開展專項安全監督檢查。對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應按照前款規定的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