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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特別重大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

發布時間: 2025-03-28 19:50:55

⑴ 工信部明確網路安全突發事件分級預警了嗎

工信部已印發《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事件分級、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預防與應急准備、保障措施等內容。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工信部要求基礎電信企業、域名機構、互聯網企業、網路安全專業機構、網路安全企業通過多種途徑監測和收集漏洞、病毒、網路攻擊最新動向等網路安全隱患和預警信息,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認為可能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

⑵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

法律主觀:
中國現已全面進入互聯網時代,在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的同時,我們也面臨著發展帶來的挑戰。新出台的《網路安全法》如同利器,彌補了互聯網法律領域的諸多空白,對關鍵問題的界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網路安全管理方面,對違反《網路安全法》的主體進行處罰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只有通過實施嚴格而科學的懲罰措施,才能為網路安全提供堅實的支撐。
一、法律責任的法條規定
1.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如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如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 第六十條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設置惡意程序的;(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未按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3. 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如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若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 第六十二條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 第六十三條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二、《網路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的關系
1、《國家安全法》中設有專門針對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條款,如《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3、值得注意的是,《網路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其中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網路安全保障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基於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將受到《國家安全法》的規制和保護。
4、在此方面,《國家安全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而《網路安全法》作為網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具體指導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充分體現了兩部法律在相關規定上的銜接。
5、然而,《網路安全法》是保障網路空間安全的基本法,其與《國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國法律體系內處於同一法律位階,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網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加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依賴性越來越大,信息安全事關國家安全。在重要領域施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是我國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重要舉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⑶ 信息安全事件分為幾個等級

信息安全事件根據其嚴重性分為四個等級,以確保對事件響應的適當性和及時性。
**第一級:特別重大網路安全事件**
-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遭受嚴重破壞,全面癱瘓,業務處理能力喪失。
- 國家機密信息、關鍵數據丟失或被大規模竊取、篡改,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面臨極大威脅。
- 其他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眾利益造成極端威脅和影響的事件。
**第二級:重大網路安全事件**
-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遭受重大損害,長時間中斷或局部癱瘓,業務處理能力大幅受限。
- 國家機密信息、關鍵數據丟失或被竊取、篡改,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
- 其他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眾利益造成嚴重威脅和影響的事件。
**第三級:較大網路安全事件**
-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遭受損害,系統效率降低,業務處理能力受影響。
- 國家機密信息、關鍵數據丟失或被竊取、篡改,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構成較嚴重威脅。
- 其他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眾利益造成較嚴重威脅和影響的事件。
**第四級:一般網路安全事件**
- 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眾利益造成一定威脅和影響,但未達到上述級別的網路安全事件。
信息安全的核心目標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認性。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主要針對未經授權的訪問和行為。可控性和不可否認性則側重於對授權用戶的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以確保他們在授權范圍內操作,並對其行為負責。可審計性確保行為人不能否認其在信息交換過程中的行為,而可見鑒別性則允許信息接收者判斷信息發送者的身份,這兩個概念與不可否認性緊密相關。

⑷ 網路安全法由哪個部門負責

法律主觀:
隨著中國步入全面的互聯網時代,我們享受著網路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發展帶來的挑戰。《網路安全法》的實施,就像一把保護傘,為互聯網領域提供了法律支持。特別是對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具有深遠的意義。在網路安全管理中,對於違反《網路安全法》的行為的處罰是至關重要的。只有通過嚴格的懲罰措施,才能為網路安全提供堅實的支持。
一、法律責任的法條規定
1. 網路運營者如果未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如果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將被罰款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主管人員將被罰款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2.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有設置惡意程序、未採取補救措施或未告知用戶等行為,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如果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將被罰款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主管人員將被罰款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3. 網路運營者如果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對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服務,將被責令改正;如果情節嚴重,將被罰款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可能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罰款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4.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發布網路安全信息,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如果導致嚴重後果,將被罰款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可能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罰款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5.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提供相關技術和幫助,將被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能被罰款五萬元以下或十五萬元以下,單位將被罰款十萬元以下,並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
二、《網路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的關系
1. 《國家安全法》中設置了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專門條款,強調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 《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技術、項目等進行審查。
3. 《網路安全法》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確保國家安全。
4. 《網路安全法》和《國家安全法》在法律位階上相同,都旨在保障網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5. 《網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網路安全,推動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隨著我國信息化進程的加快,信息安全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法律客觀: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網路運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國家推動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的管理,發現違法信息應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並向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