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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駐所檢察室網路點位設置

發布時間: 2025-03-02 14:56:32

① 淺談監所檢察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

一、問題的提出

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是指通過檢察室的計算機系統與監管機關的信息管理系統、監控系統聯網,使檢察室共享監管機關的業務數據與監控圖像,對監管機關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檢察室網路化管理主要由監控系統、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構成,利用監控系統可以直接觀察監管幹警的執法情況和監室、審訊室、放風場等監管場所情況;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能實現與監管機關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的自動交換,建立在押人員信息檔案並實現出入所、留所服刑、超期羈押等信息科目的自動分類。2010年我院駐朝陽區看守所檢察室實現了與朝陽區看守所的信息、監控雙聯網,實現了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筆者結合基層工作實際,對監所檢察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進行一些探討。

二、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現狀及發揮的作用

(一)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現狀

在市院領導下經過幾年的不懈努力,全市45個派駐檢察室(派駐勞教檢察室、派駐監獄檢察室及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的網路化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應用能力普遍提高。

1.其中34個檢察室與所派駐監管場所實現了信息聯網,均使用了我市獨立開發的派駐檢察信息管理系統,每月定期將派駐檢察數據上傳至首都檢察網監所部門主頁。

2.在20個派駐看守所檢察室中,除3個檢察室(市第一、三看守所檢察室和市安全局看守所檢察室)以外,其餘17個檢察室均實現了與看守所的監控聯網,聯網率達到85%。在17個監控聯網的檢察室中,有12個檢察室可以儲存監控錄像15天以上。

(二)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發揮的作用

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派駐檢察工作模式,使日常監督直觀化、在押人員資料動態化、監所檢察工作規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強了法律監督實效,使監所檢察工作實現了由事後監督向事前監督,靜態監督向動態監督,結果監督向過程監督的轉變。

1.提高了檢察監督的工作效率。檢察日誌是監所檢察人員每日工作情況的記錄和反映,未實現聯網之前,日誌中要求填寫的收押、出所等相關數據,只能通過監管機關的統計科獲取,費時費力。信息聯網實現了數據共享,檢察人員可以快速完成數據的填錄工作;同時系統的信息科目設置及查詢功能,大大提高了監所檢察人員的工作效率。如以往對未成人與成年人混關混押的監督只能靠監所檢察人員到每個監室逐一了解情況,此項工作耗時多,對一些混關混押現象不能及時進行糾正,使用信息系統後,只要在查詢對話框中輸入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就會顯示未成年人所在監室,駐所人員可以有針對性的根據名單進行檢察,增強了監督的准確性和有效性。

2.預防監管幹警違法違紀情況的發生。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改變了單一的現場監督模式,實現了對監管幹警的全部執法活動的24小時遠程實時監控,特別是在因工作調整、組織學習或周六、日期間未進行監督的,活動結束後可以通過回放監控的方式進行監督,對監管幹警可能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有著良好的預防和警示作用,消除以往存在的僥幸心理,規范其執法行為;同時也減少監管機關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監管幹警的違法違紀行為包庇不處理的情況;另外通過信息系統全面掌握在押人員的獎懲及身體健康情況,及時檢察發現監管機關辦理在押人員暫予監外執行時有無違法情況,發現隱藏在背後的職務犯罪問題。

3.糾防超期羈押工作進一步加強。糾防超期羈押工作一直是監所檢察的重點,過去傳統的 方法 是監所檢察人員到監管機關查詢在押人員的訴訟階段及羈押期限,由於人員多,速度慢,很難及時發現或糾正,此項工作的開展是被動的、事後的,實現網路化管理後,監所檢察信息系統關於羈押期限預警設置了三類信息科目,分別是即將到期、當日到期及已經超期,從技術手段上為預防超期羈押工作提供了支持。利用信息系統對在押人員即將到期的自動預警功能,及時向辦案單位提出警示建議,督促辦案單位嚴格落實羈押期限規定,實現從以前的滯後監督到現在的主動出擊,有效避免超期羈押的發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有利於提高檢察人員工作的規范化水平。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投入使用後,檢察人員每日要完成檢察室信息的導入、生成檢察台帳、完成檢察日誌及各種表簿填寫錄入工作,並根據監管活動的開展情況錄入相關信息。檢察人員的每項活動通過網路都留有記錄,不僅提高了監所檢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也促使檢察人員執法行為規范化。

5.密切了檢察機關與監管機關的配合協作關系。通過網路化管理實現了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監督與被監督者依託網路化這一平台掌握相同的違法信息,處理問題時觀點基本一致,利於雙方關系的融洽;同時監所檢察人員針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及時向監管機關通報,共同協商採取有力 措施 ,予以解決和糾正,易形成在監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監督的良好機制。

三、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開拓和豐富了監所檢察工作的監督手段,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創造了條件,但是在實際的運行中,由於經費、技術、人員素質等多因素的制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網路化管理應用水平低

雖然全市大部分的監所檢察部門實現了與監管場所的監控、信息聯網,但是從全市運行狀況來看,部分檢察人員的執法理念與網路化管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網路化應用水平低,特別是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的作用沒用充分發揮。目前信息系統的工作僅停留在在押人員檢察台帳的簡單生成、檢察日誌的填寫及各種表簿的錄入工作上,且存在問題;一是部分檢察室對各種「志賬表」的填寫不規范,千篇一律或者敷衍了事;二是部分檢察室在開展禁閉、戒具等檢察工作時只在檢察日誌中做簡單記載,未在在押人員檢察監督內容中錄入相關內容;三是部分檢察人員導入新入所人員台賬時簡單機械,未對所導入的信息進行認真核查。

(二)網路化管理相關設施尚需加強

通過監控聯網檢察人員可以及時發現監管活動中的違法問題,但由於經費、技術條件等原因,大部分檢察室的監控設備未實現回放、儲存功能,開展監所檢察工作所依據的錄像資料只能由監管機關提供,出現了監控聯網後仍利用監管機關提供的資料監督其執法行為的尷尬局面。

(三)監督越位現象時有發生

實現監控聯網後監所檢察人員可以對監室、會見室、收押大廳、提訊室、值班室及監區其他位置進行全方位實時監控,掌握監管活動情況及監管民警值班巡視情況。在監控聯網中,有的檢察人員混淆了監管與監督的職責,利用監控系統對在押人員進行監管,履行了監管機關的職責,雖然監管與監督兩者的目的都是維護監管場所的安全穩定和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但監所檢察是對監管機關是否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進行監督,發現監管活動中的違法情況,兩者不能混淆。

(四)信息管理系統未能滿足監所檢察工作

雖然目前的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經歷了較長時間的調研和開發,實現了派駐檢察室與監管機關共享被監管人員基本情況和信息,並根據監所檢察工作內容實現相關信息科目的自動分類,簡化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系統還存在未能滿足監所檢察工作的情況,如目前的監所檢察信息系統科目設置不合理,未能對戒具使用情況單獨成項,監所檢察人員了解對在押人員戒具使用情況時,只能逐一查看在押人員的檢察監督項,不能做到及時、准確掌握情況和發現問題,程序繁索,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網路化管理__有待加強

通過網路化管理實現了與監管機關的資源共享,可以隨時查詢、查看在押人員及監管場所的有關情況,但由於人員信息、監管場所情況屬於保密范圍,應做好__。市院下發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關於監控設施使用管理的規定(試行)》對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操作、保密等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但卻未對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做出相關規定,由於缺乏相關規定,操作中隨意性較大,存在泄密隱患。

四、進一步發揮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作用的建議

(一)加強培訓,提高網路化應用水平

監所檢察幹警年齡普遍偏大,雖然他們有較豐富的工作 經驗 ,但對網路化管理接受能力不強及計算機操作水平較弱,導致網路化管理應用水平較低。為適應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的需要,應加強對檢察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樹立新觀念,在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和監所檢察業務知識的基礎上,積極學習計算機和 網路技術 ,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同時邀請清華紫光技術人員對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專門的培訓講解,重點講解信息系統的應用技術,明確信息系統工作流程,使檢察人員真正認識網路化管理的意義和價值,提高網路化應用水平。

(二)完善設備,增強監所檢察監督的獨立性

網路化管理是一項高技術、高投入的建設,必須要有足夠的經費予以保障,在籌措資金進行建設時,要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情況,勤請示、常匯報,積極反映建設經費緊缺的困難,力爭解決經費不足,完善監控設備的回放及儲存功能,增強監督的獨立性。

(三)明確各自職責,處理好監督和監管的關系

監所檢察部門與監管機關實現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督,是為了便捷掌握信息,開展檢察監督工作,而不是代行監管機關的職責。特別是監控聯網後,檢察室不是與監管機關共同履行「雙重監控」職責,而是通過監控網路,隨時掌握監管場所及幹警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被監管人員權益的保護和接受改造情況等。在實際監控中監督和監管工作可能會存在交差,如監所檢察人員通過監控系統發現有違禁品和危險品流入監區,針對此種情況提出的處理意見和監管機關的監管職責相同,但是我們不應僅停留在監管工作上,而應注重發覺違禁品和危險品流入監區背後否存在監管機關的執法不嚴或職務犯罪問題。

(四)加強調研,推進網路化管理的完善升級

網路化是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隨著監所業務的發展,網路化管理肯定會出現一些不適應的地方,應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加強調研確定監管機關與監所檢察部門需要共享的數據項目和信息,定期升級系統,確保監所檢察信息系統與監所檢察工作穩步、協調發展。

(五)規范管理,做好網路化管理的__

為確保網路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發生,應組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保密法律法規,了解保密的重要性和泄密的危害性,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保密法的規定,建立監所檢察人員崗位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在未制定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操作及保密規定之前,應參照市院下發的《關於監控設施使用管理的規定(試行)》中有關保密的內容做好相關工作,同時與監管機關共同制訂網路化安全管理運行機制,注重日常的 系統安全 維護,嚴禁將內部網路和設備與其他網路聯接;確定專人作為網路管理員,做好登陸許可權及登陸密碼的管控工作,杜絕非檢察室人員或其他無關人員使用信息及監控系統,同時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登陸或列印時顯示上次登陸及列印痕跡,嚴防泄密事件的發生。

② 看守所的上級單位是哪

看守所的直接上級單位是公安局,公安局對看守所進行日常的監督管理。但看守所作為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其在司法監督層面上歸於檢察院管理。因此,看守所內部設有駐所檢察室,由檢察人員對看守所的活動進行司法監督。

這一體系設計確保了看守所在執行職務時,既能接受公安部門的管理,同時也能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確保了其在執行拘留、羈押等職務活動時的合法性與公正性。駐所檢察室的存在,使得司法監督得以深入看守所內部,對拘留、羈押等行為進行監督,保障被羈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在這一管理體系中,公安局和檢察院各司其職。公安局負責對看守所的日常運行進行管理,確保看守所的正常運作。而檢察院則通過駐所檢察室對看守所的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規范,保障被羈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這種組織架構設計,體現了我國對於司法機關內部管理與監督機制的重視。通過將看守所置於公安與司法雙重監管之下,既保證了看守所的高效運行,也確保了其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從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與公平。

③ 駐所檢察室是干什麼

駐所檢察室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在監管場所派駐檢察機構,專門履行對監管場所法律監督職責,維護保障被監管人合法權益。
駐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職責包括:
1、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5、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向辦案單位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6、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檢察機關用語規則
1、為促進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增強檢察人員職業道德素質,提升文明執法水平,
2、全國檢察機關應當制定、推廣和使用文明用語,規范檢察人員執法和工作文明語言,塑造檢察隊伍良好執法形象。
3、檢察人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從事相關活動中,應當自覺使用文明規范用語。
4、檢察機關文明用語應當遵循憲法和法律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
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關懷,符合法律監督工作特點和民族、宗教及社會風俗習慣。
5、檢察機關文明用語以國家通用語言普通話為基本載體,同時尊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聾啞人語言以及地方方言。
6、檢察機關文明用語包括檢察業務和綜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詢問、訊問、出庭、宣傳和群眾工作等執法和工作用語。
7、接待用語應當文明、禮貌、親和、誠懇。做到主動問候,熱情周到,細心詢問,耐心解釋,
明確告知權利義務、檢察機關的職責范圍和取得答復及處理結果的方式、途徑,禮貌送別。
8、通訊語言應當使用禮貌稱謂,做到准確通報本單位名稱和個人身份,
認真詢問或者說明來電、去電事由,問話和氣簡潔,答話明確具體,結束通話客氣禮貌。
9、詢問用語,應當明示身份,告知權利義務,明確詢問事由,筆錄送閱或者宣讀,應全面細致,告訴聯系方式,做到言語得體,態度和藹。
10、訊問用語,應當合法、規范,稱謂嚴肅。應當依法表明身份,明確告知權利義務,訊問案情客觀嚴謹,筆錄應當送閱或者宣讀。
11、出席法庭用語應當嚴謹、理性、規范。宣讀起訴書、發表公訴意見聲音洪亮,吐字清晰。
尊重法庭、服從審判長主持庭審活動,出示證據,詢問證人、質證,訊問被告人時用語規范、文明。尊重辯護人,答辯合法、禮貌、說理。
12、宣傳用語應當准確、生動,富有親和力、感染力、說服力,詮釋法律和檢察業務規范嚴謹、周密,發布檢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觀、真實。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查工作細則》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的職權是:
(一)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看守所是否依法執行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