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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發展什麼網路安全基礎發展

發布時間: 2025-02-03 23:10:08

1. 國家推進網路安全什麼建設

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慶陪系建設

促進的支持措施有:

一是,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是,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三是,增加大數據應用必須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匿名化處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公民個人信息使用規則。






網路安全的主要類型

網路安全由於不同的環境和應用而產生了不同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系統安全

運行系統安全即保證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證系統正常運行。避免因為系統的崩潰和損壞而對系統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消息造成破壞和損失。避免由於電磁泄翻,產生信息泄露,干擾他人或受他人干擾。

(2)網路信息安全

網路上系統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戶口令鑒別,用戶存取許可權控制,數據存取許可權、方式控制,安全審計。安全問題跟踩。計算機病毒防治,數據加密等。

(3)信息傳播安全

網路上信息傳播安全,即信息傳播後果的安全,包括信息過濾等。它側重於防止模游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進行傳播所產生的後果,避免公用網路上自由傳輸的信息失控。

(4)信息內容安全

網路上信息內容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護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避免攻擊者利用系統的安全漏洞進行竊聽、冒充、詐騙等有損於合法用戶的行譽碼蠢為。其本質是保護用戶的利益和隱私。

2. 網路強國戰略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網路強國戰略包括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通信業新的發展和網路信息安全三個方面。

網路強國戰略思想按照深刻認識互聯網、創新發展互聯網、深度運用互聯網、依法管理互聯網、合作共享互聯網的邏輯思路,從價值、思想、操作三個層面,從技術要強、內容要強、基礎要強、人才要強、國際話語權要強五個維度。

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五個領域,充分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對事關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一系列重大問題進行創造性回答,系統闡釋了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根本性、戰略性問題,一脈相承、一以貫之,既有戰略指導,又有目標指向。

既有原則要求,又有實踐方法;具有很強的創新性,是信息化背景下馬克思主義理論成果的重大創新,是中國特色網路治理觀的最新理論成果,是建設網路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的行動指南。

網路強國戰略思想的核心要點

1、發展思想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實施網路強國戰略,必須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讓互聯網更好地造福人民。要適應新時代人民新期待和新需求,把增進人民福祉作為信息化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快信息化服務普及,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務。

深入推進信息惠民,扎實開展網路扶貧行動,讓億萬人民在共享互聯網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發展理念

在踐行新發展理念上先行一步。互聯網具有改變世界的力量,代表著新的生產力、新的發展方向,應該在踐行新發展理念上先行一步。要利用互聯網帶來的重大機遇,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建設網路強國,必須在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上先行一步,按照新發展理念推動各項工作。新發展理念不僅要在互聯網上體現出來,而且要體現得好,體現得充分,能夠給其他行業樹典型、模範。

3. 國家實施網路什麼戰略

國家實施的網路戰略是:加強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化建設、加強網路安全保障、推動網路創新發展、加強網路治理和監管。

1、加強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通過加強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來提高網路的覆蓋率和穩定性,包括加強通信網路、數據中心、雲計算等領域的建設。這種戰略可以促進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提高國家的信息技術水平。

4. 網路安全未來發展怎麼

趨勢1:等保和關保條例有望出台並進一步推動網路安全產業生態蓬勃向好。

《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和《貫徹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要求和工作要求。《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有望陸續出台,這意味著網路安全保護相關的一系列制度要素將進一步細化,促使各行業各領域網路安全投入持續加大。

趨勢2:網路攻防對抗朝人工智慧方向發展演化。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普及應用,攻擊方利用AI實現更快、更准地發現漏洞,從而產生更難以檢測識別的惡意代碼,而防守方需要利用AI提升網路安全檢測、防禦及自動化響應能力。網路安全將從現階段的人與人對抗、人機對抗逐漸向基於AI攻防對抗發展演化。

趨勢3:數據安全相關法律的出台加速完善數據與個人信息保護體系。

《民法典》明晰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內涵、原則和條件,《數據安全法(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立法進程加快,有望陸續出台,包括個人信息在內的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開等環節的法律約束將更為規范,數據安全合規管理將成為各行業的必備能力,促進各行業多維度落實法律法規要求。

趨勢4:網路安全人才需求看漲。

網路安全人才需求單位越來越多、要求越來越高,但網路安全人才隊伍培養沒有跟上網路安全人才需求,預計未來我國網路安全人才數量缺口將突破百萬,而實戰型實用型的網路安全人才也將在2021年面臨很大的缺口。

趨勢5:數據交換共享的安全需求越來越強烈。

數據蘊含著巨大的價值,已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戰略資產,數據的共享是數據開發、利用和增值的重要一環,但數據安全一直是制約數據共享的瓶頸。平衡數據共享與數據安全,加速釋放數據要素市場紅利,促進數字經濟整體健康、持續發展的需求越來越強。

趨勢6:網路攻防演練推動網路安全保護常態化和實戰化。

最近幾年的實戰網路攻防演練取得實效,得到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普遍認可,有效地提升了我國網路安全的防護與應急響應能力,實戰化攻防演練將成為政企網路安全防禦新思路,成為網路安全保護的常態。

趨勢7:信創政策促進自主可控產業發展。

趨勢8:國家級網路攻擊愈演愈烈。

趨勢9:深化打擊整治網路犯罪背後的黑灰產業鏈。

趨勢10:工業數字化進程導致工控安全問題凸顯。

5.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