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備案的條件:
2.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什麼什麼制度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
網路運營者必須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好相應的制度和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及時處理漏洞病毒等網路入侵保障網路安全。
六、信息記錄義務
《網路安全法》第 21 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網路日誌包括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中的信息應滿足維護網路安全和監督檢查的需要。
七、投訴處理義務
《網路安全法》第 49 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八、報告義務
《網路安全法》第 47、48 條規定,網路運營者、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當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網路運營者也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安全法》第 42 條第 2 款規定,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安全法》第 49 條規定,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3.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什麼時候實施,相比1.0有哪些變化
以下資料來源等保測評機構——時代新威官網。如還有更多疑問請官網查看。
等保2.0相比1.0主要有四大方面的變化:
(1) 名稱上的變化
名稱上由「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轉變為「網路安全等級保護」。
(2) 法律效力不同
《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義務。
(3)保護對象有擴展
等保1.0主要是信息系統。而等保2.0將網路基礎設施(廣電網、電信網、專用通信網路等)、雲計算平台/系統、採用移動互聯技術的系統、物聯網、工業控制系統等納入到等級保護對象范圍中。
(4) 控制措施分類不同
等保1.0按照技術和管理各5個方面的要求進行分類,技術要求分為物理安全、網路安全、主機安全、應用安全、數據安全及備份恢復,管理要求分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安全管理、系統建設管理和系統運維管理。
等保2.0則有很大的變化。技術要求分為安全物理環境、安全通信網路、安全區域邊界、安全計算環境、安全管理中心,管理要求分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安全人員管理、安全建設管理和安全運維管理。此外,等保2.0基本要求、測評要求、安全設計技術要求框架保持了一致性,即「一個中心,三重防護」。
(5) 內容進行了擴充
等保1.0有五個規定性動作,包括定級、備案、建設整改、等級測評和監督檢查。而等保2.0除了定級、備案、建設整改、等級測評和監督檢查之外,增加了風險評估、安全監測、通報預警、案事件調查、數據防護、災難備份、應急處置等。
4. 公司監控員工電腦微信是合法的嗎
監控員工電腦合法嗎?先說答案:合法!為了網路安全或員工管理,一些企業往往會選擇安裝電腦監控軟體來監控員工電腦,但這些會引得很多員工反感。其實從相關法律法規出發,監控員工電腦是合法的。
一、首先,《網路安全法》第21條和《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第8條)都明文規定。
網路接入企業、網路運營者有義務採取措施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同時企業為了防範員工下載使用非法、侵權軟體,訪問非法網站、發布非法信息等,也需要對員工的工作時間操作電腦和網路訪問行為進行監控,這樣屬於履行企業法定義務所必須的監控行為,是存在合法基礎的。
二、其次,《個人信息保護法》中關於處理個人信息的方式也有相關規定。
1、取得個人的同意
2、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3、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4、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5、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6、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條至第三條中明確支出,企業是為了管理是可以對員工電腦進行監控的。但是前提是要告知員工。
三、如何告知員工
1、書面授權
員工入職時可以簽訂告知書,明確告知員工關於員工電腦監控的相關事宜。
2、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
監控電腦的信息去向如何,也是要通過相關的規章制度來約束的。
3、制定員工手冊
可以在員工手冊中明確標注公司資產僅用於公司使用,公司上班期間不能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事宜。
總之,關於監控員工電腦合法嗎,這個問題肯定是合法的。不過相關企業監控員工的結果要謹慎處理,切忌將涉及員工個人隱私、個人敏感信息的監控內容公示。
5. 網路安全法認為網路運營者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網路安全法認為網路運營者的主要義務是網路安全保護。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第一部基本大法,它強化了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的戰略意義與監管的范疇,其中第9條總括性地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網路安全義務。
同時,《網路安全法》第21條、第24條、第40—44條、第47條、48條、第49條,以及《刑法》第286條均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進行了規定。未來,網路網路運營者責任重大。
(5)國家網路安全法第21條擴展閱讀:
網路運營者,特別是大型互聯網企業,擁有海量的用戶,是網路社會最重要的節點,也是實施網路治理的關鍵主體。我國在網路政策上主張「誰接入,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一直強調網路運營者的「主體責任」,要求網路運營者對其運營的網站和提供的網路產品和服務承擔安全義務。
《網路安全法》則在法律層面將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和責任法定化
6. 網路運營者是什麼
網路運營者是指在網路空間中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包括網路所有者、服務提供者和管理者。《網路安全法》第9條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要求他們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責任,並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在《網路安全法》的分則章節中,網路運營者的義務被進一步具體化。首先,他們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並指定網路安全負責人(第21條)。其次,網路運營者在提供服務時,必須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否則不得提供服務(第24條)。
網路運營者還有責任管理用戶發布的信息,確保網路空間的清朗(第47條)。此外,他們必須保障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並對違法信息進行及時處置(第40-44條、第47條)。網路運營者還需記錄相關信息以供分析和維護網路安全,並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以處理相關問題(第21條、第49條)。
在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網路運營者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通知用戶及相關部門(第42條)。同時,他們還需配合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49條)。這些義務的具體實施需要通過相關法規、規章進一步明確,以確保《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並為刑法中相關罪名的認定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