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電網公司反事故斗爭二十五條重點措施》全文
反事故斗爭二十五條重點措施(修訂版)
(一)認真貫徹《國家電網公司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嚴格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斷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並結合電網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時復查、修訂、補充。認真做好三個層面的「對照檢查」。
領導層:是否熟悉安全生產規程規定和制度要求;是否結合實際進行安全生產工作的布置和落實;是否親自研究並解決安全生產中遇到的重大、全局性問題,並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予以保證;是否組織制定本單位的重特大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預案;是否有針對性地深入基層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是否掌握職工隊伍的思想動態。
管理層:是否掌握安全生產規程規定;是否貫徹落實了上級有關安全監督與管理的各項要求和規定;是否制訂、完善了有關規程制度,並組織落實;是否組織開展了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與預控、設備運行分析等工作,對事故隱患清楚,並採取了應對措施;是否組織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及整改工作;是否落實了各項反事故措施。
執行層:是否熟知自己的安全職責;是否清楚工作任務和分工;是否清楚本職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工作標准;是否具備工作所要求的安全生產技能;是否熟知工作中的危險點並採取防範措施;是否保證了作業安全和工作質量。
(二)強化生產現場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切實做到五個「百分之百」,即安規考試百分之百合格,安規要求百分之百執行,操作正確率百分之百實現,「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所傷害)措施百分之百落實,標准化作業百分之百到位。
(三)建立安全監督與管理體系,創新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和完善規程規定,強化規章制度的執行力。以「三鐵」(鐵的制度、鐵的面孔、鐵的處理)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落實有措施。遏制違章,杜絕人員責任事故。對待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責任追究,嚴格人員處理。
(四)加強電網規劃管理,科學規劃電網結構和布局,整體考慮電網的安全性,從源頭上保證電網安全運行。要採用先進技術標准和規范,選擇技術先進、可靠性高的設備規劃建設電網,從根本上改善電網的安全狀況。重點解決電力設備陳舊,輸送通道「瓶頸」、電磁環網、短路容量過大等電網存在的問題。根據電網運行狀況,及時調整規劃相關導則和設計標准,不斷提高電網抵禦事故的能力。做好一、二次系統協調規劃,提高電網穩定運行水平。
(五)嚴格執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強化電網調度運行的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切實提高大電網運行穩定分析計算水平和計算結果的准確度。加強負荷預測分析,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嚴禁超穩定極限和設備超能力運行。電網運行必須留足旋轉備用和事故備用容量,做好有功負荷和各級無功平衡,保證系統頻率和電壓質量。制定電煤供應預警及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防止因缺煤和故障停機引發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
(六)認真分析電網主網和中心城市等重點地區電網安全運行和可靠供電存在的問題,全面評估樞紐變電站全停、重要輸電線路跳閘可能造成的安全影響,採取措施減小或避免風險。在電網大負荷到來之前,要組織開展電網聯合反事故演習和有針對性的單項演習,提高電網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制定和完善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源救援方案,設立科學的「黑啟動」方案並定期演練,確保電網應急狀態下「黑啟動」有效。
(七)加強繼電保護和安全穩定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認真核查驗算保護整定方案和安全穩定自動裝置的控制策略,嚴格軟體版本和定值管理,高峰負荷前要對定值和安控策略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期進行保護裝置和安全穩定自動裝置的校驗傳動,嚴禁超檢驗周期運行。落實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各項反事故措施,防止誤動、拒動事故。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杜絕人員「三誤」(誤動、誤碰、誤/漏接線)事故。
(八)強化低頻率(低電壓)減載管理。根據電網發展變化,定期對低頻、低壓減載方案進行系統實測和校驗,保證事故情況下裝置正確動作,實際切除容量滿足整定方案要求,減小事故影響范圍。
(九)加強調度自動化系統和變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運行管理,確保調度自動化信息真實反映電網運行情況,並完整准確、可靠及時地傳送至調度中心,發現數據異常及時處理。調度自動化系統應建立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和網路安全隔離措施。加強通信設備運行維護和檢查,確保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自動化信息所需主、備用通道的暢通、可靠,滿足規程要求。
(十)加強對並網發電廠的安全監督。要明確網廠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對發電廠涉網部分的技術要求積極開展監督,在發電廠側有效落實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各項措施,監督並網發電機組電力系統穩定器(PSS)、各類保護裝置按要求可靠投入運行,確保調速系統和勵磁系統運行參數滿足電網穩定運行要求。
(十一)發生重、特大事故及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不安全事件,公司系統各單位應確保應急處理指揮系統響應迅速、應急處理預案啟動及時有效、資源調動靈活快捷、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應急援助有力、事故信息報告快速准確、對外信息發布及時得當,全力減少事故造成的社會損失和對用戶的影響。
(十二)加強對變電站直流電源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檢查,嚴格按規程規定管理蓄電池充電、浮充電裝置,定期進行放電試驗,杜絕因直流電源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擴大、變電站全站停電事故。加強接地網維護,必須按規定對接地網定期校驗、測試、開挖檢查,對熱穩定容量不夠、焊接質量不合格或銹蝕嚴重等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接地網及時改造,杜絕發生因接地網不合格導致的事故。
(十三)加大對無功補償設備的管理力度。必須按照分層、分區配置的原則,保證無功補償容量滿足要求。加強無功補償設備的維護,保證無功補償設備處於良好狀態。依據電網需求,確保無功補償設備可靠投切,保證電壓水平和電能質量,防止發生電壓穩定破壞事故。
(十四)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制度,形成群防群治機制。積極徵得當地政府的支持,與公安部門配合建立保護電力設施長效機制,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制度,對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和施工,要加強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認真落實技防措施,加強線路巡視管理,切實發揮企業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作用。
(十五)加強對用電安全的監督檢查,督促客戶用電安全措施的落實和隱患的整改,防止發生因客戶設備原因波及電網的事故。加強需求側管理,計劃停運或變更供電方式時,及時與客戶溝通做好應急准備。積極爭取政府支持,督促和引導重點客戶、重點單位和公共場所盡快建立和完善備用保安電源,對特別重要客戶,要督促其完善多路電源供電方案和落實非電保安措施。
(十六)加強變電站設備管理,重點防止大型變壓器及互感器損壞事故,加強油質監督,定期進行紅外成像測溫、繞組變形檢測等試驗,防止絕緣損壞事故發生。加強斷路器運行檢修維護,確保操作機構靈活可靠,要定期測試開關分合閘時間符合技術要求,保證滅弧元件工作良好。加強防誤裝置的維護管理,確保各類鎖具百分之百靈活可靠。加強設備本體保護的維護管理,定期開展預試和傳動。加強直流輸電系統換流站的安全管理,對換流站主設備嚴格運行維護和技術監督,強化對換流站直流控制保護系統、冷卻系統、站用電系統、空調通風、調度通信、消防等系統的維護,加強設備隱患排查和整改,防止直流停運事故發生;
(十七)針對電網供電高溫大負荷等季節性特點,對重要設備、長期重負載設備以及老舊設備,加強運行監視,制定過載、過溫運行的相關技術規定,確保出現過載、過溫運行情況下輸變電設備的安全。
(十八)切實做好防雷、防汛、防火、防颱風、防冰害、防地質災害等工作,提高電網抗禦自然災害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重載、大檔距、交*跨越導線弧垂和交*跨越距離的檢測和線路走廊下危險物的清理。惡劣天氣、大負荷、重要保電期要安排特巡。完善防污閃管理體系,定期修改地區污穢標准,嚴格落實設計和設備采購責任制,落實防鳥害和防環境污染等技術措施。
(十九)加強公司系統發電企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嚴格執行發電廠運行和檢修規程規定,採取措施有效預防鍋爐超壓、超溫,汽包滿水或燒干,爐膛爆炸,汽輪機超速飛車,大軸彎曲和軸瓦燒損,發電機定子線圈損壞,灰場垮壩等事故發生,切實保證鍋爐水位保護、汽輪機和發電機主保護等可靠投入。加強水電廠的安全管理,消除防汛隱患和病壩、險壩,杜絕水電廠漫壩、垮壩和水淹廠房事故。
(二十)建立完善的基建安全保證體系。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嚴格履行電力建設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管理職責,強化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增強法律意識,加強承發包工程和招錄臨時用工的合同管理,重點做好對承包隊伍資質、業績和安全紀錄的審查,明確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置專兼職安監人員,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切實保證施工人身安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十一)施工企業要按資質承攬工程,杜絕超能力施工。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監督與管理,做好對各類人員的安全監護,嚴格執行安全和技術交底制度,落實各項施工組織方案。加強大型施工機械安裝、拆卸、轉移、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避免因操作和組織不當發生事故。
(二十二)加強對農電企業的安全管理,加快推進安全管理標准統一、安全技術標准統一、安全工作標准統一,實現安全管理體系一體化。防止農電作業人員和外部人員觸電死亡事故,明確農電安全職責,嚴格遵章守紀,加強作業現場檢查力度,杜絕無票作業、違章作業。
(二十三)加強對員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強化安全監察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監督與管理能力。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長效機制,強化對農電員工及臨時工的培訓力度,提高安全和生產技能。嚴格崗位資質管理,嚴禁無證上崗。
(二十四)加強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防範工作。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與生產安全同等重要、同等管理。建立生產信息系統和外部網站的物理隔離。加強對防火牆、入侵檢測、漏洞掃描等方面的重點防範,確保計算機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制定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提高計算機網路與信息系統的應急處理能力。
(二十五)加強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防火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明確人員責任,落實防火規程規定。嚴格對電纜和電纜溝道(夾層)、充油設備、蓄電池室、制氫站等部位進行監視和防控。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各類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加強車輛維修保養,嚴防車輛帶病上路。
『貳』 論如何加強電力調度數據網安全防護措施
在目前的電力企業中,調度數據網路是實現電網調度自動化、管理現代化的基礎,是確保電網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對企業內部的數據信息調控有很大的影響,其重要性可見一斑。但它在給數據通訊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電力企業帶來了諸多安全問題。為此,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專門頒布了《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提出「電力調度數據網應當在專用通道上使用獨立的網路設備組網,在物理層面上實現與電力企業其他數據網及外部公共信息網的安全隔離」,並制定了「安全分區、網路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安全防護基本原則,以保障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運行。為了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切實做好調度數據網的安全防護工作,電力企業需從制度安全、物理安全、網路安全、系統安全、應用安全等方面進行落實。1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證調度數據網運行安全和使用效率的基礎,在控制網路運行期間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編制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在保證安全穩定的前提下讓數據網得到充分運用。
『叄』 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安全防護規定
第一條 為防範對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的攻擊侵害及由此引起的電力系統事故,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建立和完善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防護體系,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國家關於計算機信息與網路系統安全防護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電力生產和輸配過程直接相關的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
本規定所稱「電力監控系統」,包括各級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變電站自動化系統、換流站計算機監控系統、發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配電網自動化系統、微機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水調自動化系統和水電梯級調度自動化系統、電能量計量計費系統、實時電力市場的輔助控制系統等;「調度數據網路」包括各級電力調度專用廣域數據網路、用於遠程維護及電能量計費等的調度專用撥號網路、各計算機監控系統內部的本地區域網絡等。第三條 電力系統安全防護的基本原則是:電力系統中,安全等級較高的系統不受安全等級較低系統的影響。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等級高於電力管理信息系統及辦公自動化系統,各電力監控系統必須具備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護設施,不得與安全等級低的系統直接相聯。第四條 電力監控系統可通過專用區域網實現與本地其他電力監控系統的互聯,或通過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實現上下級異地電力監控系統的互聯。各電力監控系統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或其他信息系統之間以網路方式互聯時,必須採用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的專用、可靠的安全隔離設施。第五條 建立和完善電力調度數據網路,應在專用通道上利用專用網路設備組網,採用專線、同步數字序列、准同步數字序列等方式,實現物理層面上與公用信息網路的安全隔離。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只允許傳輸與電力調度生產直接相關的數據業務。第六條 電力監控系統和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均不得和互聯網相連,並嚴格限制電子郵件的使用。第七條 建立健全分級負責的安全防護責任制。各電網、發電廠、變電站等負責所屬范圍內計算機及信息網路的安全管理;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本地電力監控系統及本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管理。
各相關單位應設置電力監控系統和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防護小組或專職人員,相關人員應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安全防護第一責任人。第八條 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方案,新接入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節點和應用系統,須經負責本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機構核准,並送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對各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已有節點和接入的應用系統,應當認真清理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盡快解決並及時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報告。第九條 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安全應急措施和故障恢復措施,對關鍵數據做好備份並妥善存放;及時升級防病毒軟體及安裝操作系統漏洞修補程序;加強對電子郵件的管理;在關鍵部位配備攻擊監測與告警設施,提高安全防護的主動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擊和其他人為破壞等情況後,必須及時採取安全應急措施,保護現場,盡快恢復系統運行,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上級電力調度機構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 與電力監控系統和調度數據網路有關的規劃設計、工程實施、運行管理、項目審查等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並加強日常安全運行管理。造成電力監控系統或調度數據網路安全事故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各有關單位要全面清理和審查現行相關技術標准,發現與本規定不一致或安全防護方面存在缺陷的,應及時函告國家經貿委;屬於企業標準的,應由本企業及時予以修訂。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