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安網安全保密紀律有幾條
公安部關於公安網路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條紀律」、「四個嚴禁」等規定。
一、八條紀律
(一)不準在非涉密網上存儲、傳輸和發布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不準在公安網上編制或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
(三)不準在公安網上建立與公安工作無關的網站、網頁和服務;
(四)不準在公安網上傳輸、粘貼有害信息或與工作無關的信息;
(五)不準擅自對公安網進行掃描、探測和入侵公安信息系統;
(六)不準對公安信息和資源越權訪問、違規使用;
(七)不準私自允許非公安人員接觸和使用公安網網路和信息;
(八)不準採取各種手段逃避、妨礙、對抗公安網路和信息安全保密檢查。
二、四個嚴禁
1、嚴禁在非涉密計算機上處理涉密內容;
2、嚴禁在計算機硬碟內存儲絕密級信息;
3、嚴禁將工作用計算機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帶回家;
4、嚴禁在互聯網上使用涉密移動存儲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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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要求、規劃和技術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劃。公安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科技信息化部門是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歸口單位,負責建設安全基礎設施、審核信息化項目安全建設方案、監控安全風險、開展安全檢查、對安全違規案事件進行技術調查等工作。人事訓練部門協助科技信息化部門對申請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的民警身份信息予以核實,指導科技信息化部門開展公安信息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㈢ 公安部規定公安信息網和互聯網是
公安信息網和互聯網必須是物理隔離的。
根據公安部的規定,為了確保公安信息的安全性和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公安信息網和互聯網必須進行物理隔離。這意味著兩者之間必須使用不同的網路架構和設備,以確保公安信息系統與外部互聯網完全隔離。這種物理隔離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黑客攻擊、數據泄露和其他安全威脅。同時,物理隔離還能夠提高公安信息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確保其正常運行和及時響應。因此,公安部要求公安信息網和互聯網必須進行物理隔離,以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㈣ 第8題 ( )是國家授權對信息安全和網路安全進行監控和管理的職能機構
公安部是國家授權對信息安全和網路安全進行監控和管理的職能機構,各單位、組織都應當密切配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六條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
(4)公安部關於網路安全綜合防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㈤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答卷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已經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二__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 82 號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關於網路安全防護
網路安全防護是一種網路安全技術,是指解決如何有效干預和控制、如何保證數據傳輸安全等問題的技術手段,主要包括物理安全分析技術、網路結構安全分析技術、系統安全分析技術、管理安全分析技術,以及其他安全服務和安全機制策略。
二、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全面分析網路系統設計的各個環節,是建立安全可靠的計算機網路工程的首要任務。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下大力氣抓好網路運行質量的設計方案。為了消除該網路系統固有的安全風險,可以採取以下措施。1.網路分段技術的應用將從源頭上杜絕網路的安全隱患。由於區域網採用以交換機為中心、路由器為邊界的網路傳輸模式,加上基於中心交換機的訪問控制功能和三層交換功能,採用物理分段和邏輯分段兩種方法實現區域網的安全控制。目的是將非法用戶與敏感網路資源隔離,從而防止非法攔截,保證信息安全暢通。2.用交換集線器取代共享集線器將是消除隱患的另一種方法。3、加強設施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非法用戶進入計算機控制室及各種違法行為;注意保護計算機系統、網路伺服器、列印機等硬體實體和通信線路免受自然災害、人為破壞和有線攻擊;驗證用戶的身份和訪問許可權,防止用戶越權操作,確保計算機網路系統的物理安全。4.加強訪問控制策略。訪問控制是網路安全防範和保護的主要策略,其主要任務是確保網路資源不被非法使用或訪問。各種安全策略必須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保護作用,但訪問控制是保證網路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
總而言之,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健全,直接關繫到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其管理機構由安全、審計、系統分析、軟硬體、通信、安全等相關人員組成。
㈥ 公安部令第82號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互聯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保障互聯網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促進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是指保障互聯網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防範違法犯罪的技術設施和技術方法。
第三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負責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並保障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功能的正常發揮。
第四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公開、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應當依法使用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不得利用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條 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准。
第七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應當落實以下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防範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和攻擊破壞等危害網路安全事項或者行為的技術措施;
(二)重要資料庫和系統主要設備的冗災備份措施;
(三)記錄並留存用戶登錄和退出時間、主叫號碼、賬號、互聯網地址或域名、系統維護日誌的技術措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落實的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第八條 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單位除落實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外,還應當落實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
(二)使用內部網路地址與互聯網網路地址轉換方式為用戶提供接入服務的,能夠記錄並留存用戶使用的互聯網網路地址和內部網路地址對應關系;
(三)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等安全審計功能。
第九條 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單位除落實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外,還應當落實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發現、停止傳輸違法信息,並保留相關記錄;
(二)提供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的,能夠記錄並留存發布的信息內容及發布時間;
(三)開辦門戶網站、新聞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的,能夠防範網站、網頁被篡改,被篡改後能夠自動恢復;
(四)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具有用戶注冊信息和發布信息審計功能;
(五)開辦電子郵件和網上簡訊息服務的,能夠防範、清除以群發方式發送偽造、隱匿信息發送者真實標記的電子郵件或者簡訊息。
第十條 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單位和聯網使用單位除落實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外,還應當落實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發現、停止傳輸違法信息,並保留相關記錄;
(三)聯網使用單位使用內部網路地址與互聯網網路地址轉換方式向用戶提供接入服務的,能夠記錄並留存用戶使用的互聯網網路地址和內部網路地址對應關系。
第十一條 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單位,除落實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外,還應當安裝並運行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場所安全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依照本規定採取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應當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的聯網介面。
第十三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依照本規定落實的記錄留存技術措施,應當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記錄備份的功能。
第十四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不得實施下列破壞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行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護技術設施、技術手段運行;
(二)故意破壞安全保護技術設施;
(三)擅自刪除、篡改安全保護技術設施、技術手段運行程序和記錄;
(四)擅自改變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用途和范圍;
(五)其他故意破壞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或者妨礙其功能正常發揮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轄區內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公安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通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及時整改。
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聯網使用單位,是指為本單位應用需要連接並使用互聯網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單位,是指提供主機託管、租賃和虛擬空間租用等服務的單位。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㈦ 公安部禁止一機兩用的規定
法律分析:一機兩用指的是互聯網和公安網在一個機器上混用。
公安部關於禁止公安業務用計算機「一機兩用」的通知:
一、嚴禁公安機關使用的計算機及網路設備既連接公安信息網,又連接國際互聯網。
二、嚴禁公安機關使用的計算機及網路設備在未採取安全隔離措施的情況下既連接公安信息網,又連接外單位網路。
三、嚴禁存有涉密信息的計算機連接國際互聯網或其他公共網路。
四、嚴禁將國際互聯網信息直接下載粘貼到公安信息網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直接責任者,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視情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