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實施時間為2017年6月1日。
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⑵ 中國網路安全法頒布實施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公開徵求《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一、《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網路空間主權原則。《網路安全法》第1條「立法目的」開宗明義,明確規定要維護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網路空間主權是一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聯合國憲章》確立的主權平等原則是當代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覆蓋國與國交往各個領域,其原則和精神也應該適用於網路空間。各國自主選擇網路發展道路、網路管理模式、互聯網公共政策和平等參與國際網路空間治理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第2條明確規定《網路安全法》適用於我國境內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這是我國網路空間主權對內最高管轄權的具體體現。
第二,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發展要同步推進。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是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必須統一謀劃、統一部署、統一推進、統一實施。《網路安全法》第3條明確規定,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既要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又要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做到「雙輪驅動、兩翼齊飛」。
第三,共同治理原則。網路空間安全僅僅依靠政府是無法實現的,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技術社群和公民等網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參與。《網路安全法》堅持共同治理原則,要求採取措施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政府部門、網路建設者、網路運營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行業相關組織、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社會公眾等都應根據各自的角色參與網路安全治理工作。
二、《網路安全法》提出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網路空間治理目標,提高了我國網路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網路安全法》第4條明確提出了我國網路安全戰略的主要內容,即: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第7條明確規定,我國致力於「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這是我國第一次通過國家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宣示網路空間治理目標,明確表達了我國的網路空間治理訴求。上述規定提高了我國網路治理公共政策的透明度,與我國的網路大國地位相稱,有利於提升我國對網路空間的國際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促成網路空間國際規則的出台。
三、《網路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完善了網路安全監管體制
《網路安全法》將現行有效的網路安全監管體製法制化,明確了網信部門與其他相關網路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第8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這種「1+X」的監管體制,符合當前互聯網與現實社會全面融合的特點和我國監管需要。
四、《網路安全法》強化了網路運行安全,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網路安全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規范網路運行安全,特別強調要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系統和設施。網路運行安全是網路安全的重心,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則是重中之重,與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為此,《網路安全法》強調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負有更多的安全保護義務,並配以國家安全審查、重要數據強制本地存儲等法律措施,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五、《網路安全法》完善了網路安全義務和責任,加大了違法懲處力度
《網路安全法》將原來散見於各種法規、規章中的規定上升到人大法律層面,對網路運營者等主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做了全面規定,包括守法義務,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義務,誠實信用義務,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監督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等,並在「網路運行安全」、「網路信息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等章節中進一步明確、細化。在「法律責任」中則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標准,加大了處罰力度,有利於保障《網路安全法》的實施。
六、《網路安全法》將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網路安全法》第五章將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明確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建立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這為建立統一高效的網路安全風險報告機制、情報共享機制、研判處置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深化網路安全防護體系,實現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網路安全態勢提供了法律保障。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實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旨在維護國家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中國網路安全領域的基本法律,於2017年11月7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的主要宗旨是維護國家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健康發展。該法規定了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相關的責任制度,並強調網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防止網路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等行為;同時,網路運營者還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此外,該法還規定了網路安全監管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以及違反該法規定的處罰措施。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實施對於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網路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未來的網路時代,網路安全問題將更加復雜和嚴峻,我們需要更多的關注和投入,來保障國家和人民的網路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實施以來,其成效如何?有哪些成功案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實施以來,國家網路安全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績。例如,中國與許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合作機制,共同打擊網路犯罪;政府部門對「黑灰產業鏈」進行了大力打擊,取得了明顯成效;網路運營商在保障用戶信息安全、打擊網路詐騙等方面採取了更為嚴格的措施,保護了用戶權益。具體來說,2019年,《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中國網民規模超過8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了近60%;同時,網路犯罪案件數量和比例也有所下降。
網路安全是如今社會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實施,為維護網路安全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保障。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對網路安全問題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並藉助法律和技術手段來保障人民和國家的利益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網路安全,防止網路威脅,預防、發現、報告網路安全事件,採取措施進行應急處置,並向有關部門和用戶告知。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泄露、篡改或銷售。
⑷ 中華人民網路安全法實行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⑸ 2017年6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網路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網路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明確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的懲治措施;增加懲治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別於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2次會議、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入罪,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准一半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首次明確「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布於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於2017年5月16日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發布,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無人機製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https://uas.caac.gov.cn)上申請賬戶,對於最大起飛重量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無人機,製造商在系統中填報其所有產品的信息,擁有者在該系統實名登記其個人及其擁有的產品的信息,並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志粘貼在無人機上。
四、新修訂的《農葯管理條例》
修訂後的《農葯管理條例》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生產、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葯,推進農葯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葯產業升級。農葯生產企業、農葯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葯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2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六、《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
《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關系國家安全的網路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路安全審查。
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規范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八、《海關總署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由海關總署2016年3月15日發布,於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5類不能入境的行李:(1)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2)進出境的物品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3)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4)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5)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暫存。(附件: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doc)
九、新版《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准,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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