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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22條第三款規定

發布時間: 2024-12-26 16:48:47

『壹』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有哪些安全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22條規定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履行的安全義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2.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

  3. 安全缺陷和漏洞的告知義務:發現其網路產 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 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維護義務:網路產品、 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 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