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璋佷嬌鐢ㄨ皝璐熻矗淇℃伅瀹夊叏鍑哄
璋佷嬌鐢ㄨ皝璐熻矗淇℃伅瀹夊叏鍑哄勬槸浠涔堬紵璋佷嬌鐢ㄨ皝璐熻矗淇℃伅瀹夊叏鍑哄勬槸銆婁腑鍗庝漢姘戝叡鍜屽浗緗戠粶瀹夊叏娉曘嬨傝皝浣跨敤璋佽礋璐d俊鎮瀹夊叏鍑鴻嚜銆婁腑鍗庝漢姘戝叡鍜屽浗緗戠粶瀹夊叏娉曘嬬浉鍏寵勫畾錛
1銆佷換浣曚釜浜哄拰緇勭粐涓嶅緱鍒╃敤緗戠粶浠庝簨鍗卞沖浗瀹跺畨鍏ㄣ佽崳瑾夊拰鍒╃泭錛屾崯瀹沖叕姘戙佹硶浜烘垨鑰呭叾浠栫粍緇囧悎娉曟潈鐩婄殑媧誨姩銆
2銆佺綉緇滆繍钀ヨ呭紑灞曠粡钀ュ拰鏈嶅姟媧誨姩錛屽繀欏婚伒瀹堟硶寰嬨佽屾斂娉曡勶紝灝婇噸紺句細鍏寰鳳紝閬靛畧鍟嗕笟閬撳痙錛岃瘹瀹炰俊鐢錛屽飽琛岀綉緇滃畨鍏ㄤ繚鎶や箟鍔★紝鎺ュ彈鏀垮簻鍜岀ぞ浼氱殑鐩戠潱錛屾壙鎷呯ぞ浼氳矗浠匯
3銆佺綉緇滆繍钀ヨ呭簲褰撳緩絝嬪仴鍏ㄧ綉緇滀俊鎮瀹夊叏綆$悊鍒跺害錛岃惤瀹炵綉緇滃畨鍏ㄩ槻鑼冩帾鏂斤紝淇濋殰鐢ㄦ埛淇℃伅瀹夊叏銆
4銆佺綉緇滆繍钀ヨ呭簲褰撲緷娉曚繚鎶ょ綉緇滅敤鎴蜂釜浜轟俊鎮錛岄槻姝淇℃伅娉勯湶銆佹瘉鎹熴佺℃敼鎴栬呬涪澶便
5銆佺綉緇滆繍钀ヨ呭簲褰撻噰鍙栨妧鏈鎺鏂藉拰鍏朵粬蹇呰佹帾鏂斤紝淇濋殰鍏舵敹闆嗙殑鐢ㄦ埛涓浜轟俊鎮銆佺綉緇滄暟鎹瀹夊叏錛岄槻姝淇℃伅娉勯湶銆佹瘉鎹熴佺℃敼鎴栬呬涪澶便備俊鎮瀹夊叏鏄鎸囦繚鎶や俊鎮鍜屼俊鎮緋葷粺涓嶈鏈緇忔巿鏉冪殑璁塊棶銆佷嬌鐢ㄣ佹硠闇層佷腑鏂銆佷慨鏀瑰拰鐮村潖錛屼負淇℃伅鍜屼俊鎮緋葷粺鎻愪緵淇濆瘑鎬с佸畬鏁存с佸彲鐢ㄦс佸彲鎺фу拰涓嶅彲鍚﹁ゆэ紝淇濊瘉涓涓鍥藉剁殑紺句細淇℃伅鍖栫姸鎬佷笉鍙楀栨潵鐨勫▉鑳佷簬渚靛籌紝淇濊瘉涓涓鍥藉剁殑淇℃伅鎶鏈浣撶郴涓嶅彈澶栨潵鐨勫▉鑳佷笌渚靛熾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27條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㈣ 國家保護什麼人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
法律分析: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
法律分析: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㈥ 網路安全法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等幫助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幾年內不
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條文解讀本條是關於個人和組織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的處罰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