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❷ 2017年6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網路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網路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明確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的懲治措施;增加懲治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別於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2次會議、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入罪,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准一半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首次明確「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布於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於2017年5月16日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發布,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無人機製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https://uas.caac.gov.cn)上申請賬戶,對於最大起飛重量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無人機,製造商在系統中填報其所有產品的信息,擁有者在該系統實名登記其個人及其擁有的產品的信息,並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志粘貼在無人機上。
四、新修訂的《農葯管理條例》
修訂後的《農葯管理條例》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生產、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葯,推進農葯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葯產業升級。農葯生產企業、農葯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葯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2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六、《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
《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關系國家安全的網路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路安全審查。
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規范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八、《海關總署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由海關總署2016年3月15日發布,於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5類不能入境的行李:(1)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2)進出境的物品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3)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4)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5)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暫存。(附件: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doc)
九、新版《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准,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
❸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3)網路安全法哪年修訂擴展閱讀: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政策法
❹ 網路安全法何時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
❺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什麼制度
《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標志著從1994年的國務院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上升到國家法握缺律;標志著國家實施十餘年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進入2.0階段;標志著以保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為重點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依法全梁悶面實施。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等級保護2.0)。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是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網路安全領域實施的基本國策。由公安部牽頭,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政策、標准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並已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實現國家對重要網路、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實施重點保護的重大措施,是維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手段。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國家制定統一的政策、標准;各單位、各部門依法開展等級保護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對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新時期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我們將構建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新的法律和政策體系、新的標准體系、新的技術支撐體系、新的人才隊伍段渣辯體系、新的教育訓練體系和新的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