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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前置審查缺乏

發布時間: 2024-09-02 02:52:00

❶ 互聯網許可證如何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互聯網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擁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2. 制定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3. 具備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能力。
4. 經營者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金需達到100萬或100萬以上。
5. 如涉及需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6. 具備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 滿足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互聯網經營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1. 自行審查公司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 准備申請材料。
3. 向所在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
4. 審批通過後,領取許可證。

❷ 8月1日是否國家對網路游戲中禁止賣東西

網游8月1日起實施實名制 不得強制用戶對戰
2010年06月22日10:17騰訊科技胡祥寶我要評論(5353) 字型大小:T|T
騰訊科技訊(胡祥寶) 6月22日消息,今天上午,文化部正式對外出台《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路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並首次將網遊玩家實名注冊提上相關法案。

今日上午10時,文化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媒體正式介紹《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據介紹,該《辦法》首次系統地對網路游戲的娛樂內容、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運營行為、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共計六章三十九條。

文化部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概念,同時對網路游戲內容管理、未成年人保護、經營行為、虛擬貨幣發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並明確將SNS游戲納入了管理范圍。

《辦法》要求,網路游戲企業應要求玩家使用有效身份證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網路游戲終止運營或者轉移運營權,企業應該提前60天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還要求:網游企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這一規定或對目前網遊行業道具銷售產生影響。

文化部還表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對於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辦法》則要求: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180日以上;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

對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辦法》要求其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不得為未經審查或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就在昨天,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也對網路支付行業進行了嚴格規范。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要點:

一、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路游戲。

二、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三、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五、《辦法》規定「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七、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

八、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並妥善處理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

九、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文化部出台《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現場文字實錄:

文化部辦公廳副巡視員、主持人陳向紅:

各位沒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謝各位媒體的朋友們來到文化部,參加《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新聞通氣會。首先,請允許我向各位介紹與會的文化部領導: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處長劉強,文化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王建華,文化部辦公廳新聞信息處處長周廣明,文化部文化市場司辦公室副主任鄒端。隨著我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路游戲已經成為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網路文化業態,網路游戲的管理也廣受社會關注的。文化部作為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於今年6月3日以文化部令的方式發布了《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路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下面有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向新聞界的朋友們介紹《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情況。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

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好!感謝大家來參加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下面我就《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有關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向各位做一下介紹。

一、為什麼要制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網路游戲作為一種新興的娛樂形式,近年來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為領導同志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十分關心、新聞媒體密切關注的焦點。

當前,網路游戲的問題突出表現在網路游戲成迷,網路游戲內容以及網路游戲用戶權益保障等方面。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於社會文化等深層次的矛盾,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網路游戲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本性和網路游戲產品的文化社會屬性之間的矛盾。二是網路游戲的社會性和未成年人受眾群體的特殊性之間的矛盾。三是網路游戲的快速發展及社會認知的相對滯後的矛盾。另一方面由於社會需求的客觀存在,這些需求包括由現代社會溝通缺失造成的需求,大眾對低廉文化娛樂產品的需求,社會生活壓力宣洩的需求和自我價值的需求。

針對這些問題,文化部作為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在主體准入、內容管理、經營規范、行業自律等市場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一年來,文化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內容管理,要求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改進游戲規則,調整產品結構,提升文化內涵。二是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從行政管理角度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交易等行為。三是指導開展網路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家長對未成年人實施網路游戲監管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強化了網路游戲企業的社會責任。

四是指導首批30多家網頁游戲成立行業自立聯盟,積極引導行業自律,實現自律與他律的有機結合。五是指導上海、北京兩地開展網路游戲產品「適齡提示」工程的試點工作。六是聯合教育部、團中央發布未成年人網路游戲的專家意見,引導未成年人玩健康的游戲,健康地玩游戲。這些管理措施的實施較好地解決了當前網路游戲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得到了中央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肯定。但是單純依靠規范性文件以及制度化措施遠不能滿足網路游戲行業管理需求,為提高立法層次、面對網路游戲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政府部門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管理到位。基於這些情況,文化部啟動了《辦法》的制定工作。

在起草過程中,文化部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了深入的立法調研論證;並依據「開門立法」的要求,廣泛徵求、吸納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中宣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編辦、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工信部、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新聞出版總署等相關部門、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專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幾十易其稿,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蔡武部長正式簽發《辦法》,8月1日正式實施。《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進行網路游戲進行管理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路游戲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二、制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遵循的基本原則

文化部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認真梳理網路游戲存在的各種問題,細致研究各相關方的利益訴求,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即從事網路游戲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要「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

同時規定,「國家鼓勵研發、運營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內容健康向上、寓教於樂的網路游戲」。上述基本原則,既是政府管理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也是從事網路游戲活動最低要求。只有遵循這一基本原則,網路游戲市場才能得以規范,網路游戲產業才能健康發展。

三、《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概念及適用范圍

明確相關概念,確定適用范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辦法》對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相關概念予以了明確。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路游戲。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為依法行政,實現對網路游戲行業的全鏈條管理,《辦法》對管理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

將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明確納入了管理;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同時,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文化部宏觀管理職能,《辦法》規定,《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你是否已經實名玩網路游戲了?

網路安全是做什麼工作的

首先根據所在的公司不同,分為甲方和乙方。本人從高中時候搞安全,到現在在鵝廠做網路安全工程師,對甲方和乙方安全方面都有一定的了解。
甲方網路安全工程師偏向於安全防禦,畢竟是給公司做防護。需要做的點一般是業務安全,運維安全,內網安全,業務安全一般是防各種黑產,運維安全主要是給公司的伺服器主機做安全策略和加固,同時也會又相應的藍軍測試和演習,內網安全主要是針對辦公機的,現在大部分的APT攻擊都是通過辦公機器進來的,先社工員工,拿到合法許可權。
乙方網路安全工程師 偏向於攻擊,挖洞,滲透測試這是常見的事情,為什麼會這樣呢? 乙方安全公司是想賣設備和服務給甲方公司的,他一定要證明甲方的安全有問題,最好的辦法是有0day,直接打穿甲方業務,所以乙方在攻擊方面做的很強。

❹ 現在中國對網路虛擬財產保護嗎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說一下以前關於這些勝訴的案例,謝謝了

以下是文化部《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49 號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網 絡 游 戲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 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二章 經營單位

第六條 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文化部《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2010年06月22日 12:36 鳳凰網科技 【大 中 小】 【列印】 共有評論1條《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 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

第三章 內容准則

第九條 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

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第十三條 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十七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一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 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宣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綜治辦,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新聞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共青團中央。

本部:部領導,各司局、國家文物局。

案例;
1,淄博警方破獲虛擬財產盜竊案

2008年7月,臨淄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二中隊接報案稱:臨淄一《夢幻西遊》游戲玩家游戲裝備被盜,受害者稱該被盜虛擬財產價值人民幣2000餘元。

接警後,臨淄公安分局領導對該例新型犯罪予以高度重視,立即從刑偵大隊抽調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破工作。專案組民警迅速對案件進行初查,對相關物品的價值進行了准確的認定,後經物價鑒定,此宗裝備價值1600餘元。

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民警經過摸排調查,在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下,遠赴廣西柳州,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經法院審判,被告人唐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人民幣三千元。
,2,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竊取QQ號碼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訴。但是由於沒有證據證明QQ號碼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南山區法院最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決。而2007年4月,發生在浙江省麗水市的一起以高科技手段盜打電話、申請倒賣Q幣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