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標志著從1994年的國務院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上升到國家法握缺律;標志著國家實施十餘年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進入2.0階段;標志著以保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為重點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依法全梁悶面實施。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等級保護2.0)。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是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網路安全領域實施的基本國策。由公安部牽頭,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政策、標准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並已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實現國家對重要網路、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實施重點保護的重大措施,是維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手段。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國家制定統一的政策、標准;各單位、各部門依法開展等級保護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對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新時期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我們將構建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新的法律和政策體系、新的標准體系、新的技術支撐體系、新的人才隊伍段渣辯體系、新的教育訓練體系和新的保障體系。
2. 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數據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條 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護個人指大、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支持開展數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數據安全保護意識和水平,推動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 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准,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開展數據安全治理、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數據安全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十三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需要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准體系建設。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產品和數據安全相關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准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國家支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範、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教育、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專業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三十三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於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 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務數據的科學性、准確性、時效性,提升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並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
3. 你必須要知道的國內網路安全法律法規!
探索中國網路安全的法律版圖,打造數字時代的堅實壁壘:
政策導向</
自十八大以來,中國明確了網路強國的戰略方向,互聯網成為了國家發展的關鍵驅動力。網路安全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中共十九大再次強調,這是全人類共同面臨的重大挑戰。
法律基石</
2017年6月1日,《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法規體系的正式建立。其中,工業控制系統安全尤為突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信部等出台了一系列法規,如《關鍵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防護能力評估管理辦法》和《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行動計劃》,確保了工控系統的安全防線。
政策加速</
2018年,大數據安全和工業互聯網成為政策關注焦點。4月,《大數據安全標准化白皮書》發布,明確了大數據安全的風險、挑戰及未來標准方向。6月,《國務院指導意見》強調工業互聯網建設,隨之出台的行動計劃和工作組計劃,推動了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的深度融合。
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台《工業互聯網平台建設指南》和評價方法,強化平台安全防護,工業信息安全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9月,國家能源局的《電力行業網路安全指導意見》提升了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防護水平,保障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
持續創新</
2019年,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2.0出台,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標准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等保2.0引入了通用要求和擴展要求,適應不同等級保護對象的特性,確保了個性化和共性化的雙重保護。
總的來說,中國的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正不斷完善,致力於構建一個安全、可控、高效的網路環境,為國家的數字化轉型和網路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在這個數字化時代,了解並遵守這些法規,是我們每位互聯網使用者的必修課。
4. 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職能
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通常作為政府工作部門設立,承擔著一系列重要職責。首先,該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大數據、信息化、智慧城市等相關政策。其次,它推進大數據在各領域,如社會經濟和民生保障中的應用,並促進數據分析研究及應用工作的開展。此外,該局還負責統籌管理政務信息網路系統、政務數據中心、電子政務基礎設施以及全省基礎性和公共性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維護。
在數據管理方面,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有責任統籌政府數據的採集、匯聚、登記管理和共享開放,同時推動社會數據的匯聚融合和互聯互通。它還負責組織實施大數據安全體系的建設和安全保障工作,以及政府數據資產的登記、管理和運營,促進大數據產業的發展。
該機構還承擔著對外交流合作的重任,指導行業協會、學會、聯盟機構的工作,並負責大數據、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和實施相關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教育等相關活動。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家致力於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以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的全國標准統一和全流程網上辦理,推動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一體化在線平台由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國務院有關部門政務服務平台和各地區政務服務平台組成。
5. 網路安全法就網路數據安全制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網路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構建我國首部網路空間管轄基本法。
作為國家實施網路空間管轄的第一部法律,《網路安全法》屬於國家基本法律,是網路安全法制體系的重要基礎。這部基本法規范了網路空間多元主體的責任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命運共同體」。具體包括,規定網路信息安全法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規范網路社會中不同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及其地位;建立網站身份認證制度,實施後台實名;建立網路信息保密制度,保護網路主體的隱私權;建立行政機關對網路信息安全的監管程序和制度,規定對網路信息安全犯罪的懲治和打擊;以及規定具體的訴訟救濟程序等等。
此次《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從根本上填補了我國綜合性網路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網路信息安全法和專門法律的三大空白。該法的推出走進了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總目標,走進了《國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進了網路強國的快車道,走進了大數據的新天地,走進了為人民謀福祉的總布局。
三是服務於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網路強國建設。
現如今,網路空間逐步成為世界主要國家展開競爭和戰略博弈的新領域。我國作為一個擁有大量網民並正在持續發展中的國家,不斷感受到來自現存霸主美國的戰略壓力。這決定了網路空間成為我國國家利益的新邊疆;確立網路空間行為准則和模式成為我國的當務之急。現代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國家行為的規制由法律來決定。而即將出台的《網路安全法》中明確提出了有關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安全規劃等問題的法律要求。這有助於實現推進中國在國家網路安全領域明晰戰略意圖,確立清晰目標,釐清行為准則,不僅能夠提升我國保障自身網路安全的能力,還有助於推進與其他國家和行為體就網路安全問題展開有效的戰略博弈。
四是在網路空間領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精神。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也為網路空間治理提供了指南。依法治國,正蹄疾步穩地落到實處,融入到國家行政、社會治理與公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與已經相對成熟的領域和行業相比,互聯網領域可以稱得上是蠻荒之地,因為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才短短二十年左右,許多監管、治理手段都是後知後覺地根據問題進行後期的補充。但此次《網路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礙,撥雲見日,高舉依法治國大旗,開啟依法治網的嶄新局面,成為依法治國頂層設計下一項共建共享的路徑實踐。依法治網成為我國網路空間治理的主線和引領,以法治謀求網治的長治久安。《網路安全法》還考慮到網路的開放性和互聯性,加強法治工作的國際合作協調,讓人類共同面臨的網路犯罪無處遁形,通過科學有效、詳細的法律進行懲罰和約束,達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五是成為網路參與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則和依據。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網路安全法》為各方參與互聯網上的行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則,所有參與者都要按照《網路安全法》的要求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同樣所有網路行為主體所進行的活動,包括國家管理、公民個人參與、機構在網上的參與、電子商務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網路安全法》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有了明確的規定,將現行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成為了法律,強化了安全審查制度。通過這些規定,使得所有網路行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為個人利益觸碰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是助力網路空間治理,護航「互聯網+」。
目前,中國已經成為名符其實的網路大國。截至2016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7.10億。但現實的網路環境十分堪憂,網路詐騙層出不窮、網路入侵比比皆是、個人隱私肆意泄露。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
(2015)》,63.4%的網民通話記錄、網上購物記錄等信息遭泄露;78.2%的網民個人身份信息曾遭泄露,因個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詐騙信息等導致的總體損失約805億元。但此前其他關於網路信息安全的規定,大多分散在眾多行政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中,因此無法形成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前瞻性的法律體系。《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將成為新的起點和轉折點,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進入正軌,網路暴力、網路謠言、網路欺詐等「毒瘤」生存的空間將被大大擠壓,而「四有」中國好網民從道德自覺走向法律規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家網路空間的治理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將得到大幅度提升,營造出良好和諧的互聯網環境,更為「互聯網+」的長遠發展保駕護航。市場經濟本質是信用經濟,其精髓在於開放的市場+完善的法律,從這種意義上講,「互聯網+」必須帶上「安全」才能飛向長遠。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6. 貴陽市大數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大數據安全管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推動實施大數據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中的安全保護、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的大數據安全管理,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安全,是指大數據發展應用中,數據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單位)採取保護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範數據偽造、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風險與危害的能力、狀態和行動。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是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
本條例所稱數據,是指通過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系統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化的信息。第三條實施大數據安全管理,應當堅持正確的網路安全觀,遵循統一領導、政府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風險防控、權責統一、包容審慎、支持創新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大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大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等工作。區(市、縣)網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綜合協調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開展大數據安全的等級保護、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信息通報、應急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市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區(市、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保密、國家安全、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大數據安全能力建設,履行大數據安全保護職責,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網信、公安、大數據等主管部門和安全責任單位、大眾傳播媒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統一的大數據安全監管服務、投訴舉報平台,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危害大數據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予以保密。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九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職責明確、意圖合規、質量保障、數據最小化、最小授權操作、分類分級保護和可審計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第十條安全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大數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數據的生命周期、規模、重要性和本單位的性質、類別、規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內控制度和支撐保障機制,明確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不同崗位的安全管理職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第十一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數據類型、級別、敏感程度以及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要求,制定安全規則、管理規范和操作規程,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策略、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實施有效管理。第十二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大數據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進行系統安全功能配置,制定實施系統配置技術管理規程、軟體采購使用限制策略和外部組件使用安全策略,規定配置管理的審批、操作流程,提供符合規范標準的管理與服務,對系統重要配置進行及時更新。第十三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完善訪問控制策略,採取授權訪問、身份認證等技術措施,防止未經授權查詢、復制、修改或者傳輸數據。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實行加密等安全保護,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數據依法進行脫敏脫密處理。第十四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大數據安全審計制度,規定審計工作流程,記錄並保存數據分類、採集、清洗、轉換、載入、傳輸、存儲、復制、備份、恢復、查詢和銷毀等操作過程,定期進行安全審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