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
(三)展覽、展銷、交流會等;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美食節等;
(五)招聘會、推介會、彩票銷售等;
(六)公益慈善;
(七)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景區、娛樂場所、博物館、宗教場所等在其日常規模、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專業化運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制,推進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相關安全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第二章安全責任第七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兩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簽訂聯合承辦協議。聯合承辦協議應當包括主要承辦者、其他共同承辦者的安全責任及安全責任劃分、安全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第八條承辦者應當履行安全職責,並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根據活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和需要,委託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工作人員崗位及職責;
(二)聘請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進行力學、電力、消防等測試驗收,並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查驗;
(三)聘請網路安全機構對活動使用的網路及相關信息系統、控制系統、電子顯示屏等進行安全檢測,並要求其出具檢測報告;
(四)聘請具有資質的保安、消防、防疫、電力、通訊等服務機構,從事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部秩序、安檢、消防、防疫、電力和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五)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控制入場人數,配備與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感知設備、安檢器材、硬隔離設施、無人機反制設備等;
(六)合理規劃活動現場進出通道,單向通行,並安排專人值守、引導;
(七)通過新媒體、宣傳海報、票證提示、現場廣播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交通管制、現場秩序、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規定;
(八)組織開展醫療救護、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應急疏散、氣象災害防範等演練;
(九)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具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所需的物質、經費條件;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職責。
鼓勵承辦者根據活動的內容、規模、風險等情況,投保公眾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承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單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徵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第十條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場地的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證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建築、消防等安全標准和安全規定,並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無障礙通道等設施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配置齊全、完好有效,監控設備應當覆蓋看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主席(展)台等重要部位,監控錄像資料應當保存三十日以上;
(四)保障活動使用的網路及相關信息系統、電子顯示屏及控制系統、公共無線上網管理系統符合國家網路安全標准和規定,落實防攻擊、防篡改、安全審計等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配備防沖撞等硬隔離設施,並維護秩序;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活動場所;
(七)對群眾自發聚集活動,應當實時監測人員流動、聚集等情況,加強場所巡查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職責。
Ⅱ 怎樣做好網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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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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