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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四章,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2)網路安全法的禁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③ 網路安全法的立法重點
網路安全法》的頒布,其立法本意是要在我國領域內推廣「安全可控」的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包含著三方面的意思,首先,在於「產品的安全可控」,即禁止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損害用戶對設備和系統的控制權;其次,在於「數據的自主可控」,即禁止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重要數據,損害用戶對自己數據的控制權;第三,在於「用戶的選擇可控」,即禁止服務提供者利用用戶對其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性,限制用戶選擇使用其他產品和服務,損害用戶的網路安全和利益。
要點一
網路空間主權原則制度。《網路安全法》前所未有的提出了網路空間主權概念,豐富了我國享有的主權范圍,其將網路空間主權視為是我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將網路空間的概念上升為國家主權,更有利於保障我國合法網路權益不受他國或國外組織的侵害。一切在我國網路空間領域內非法入侵、竊取、破壞計算機及其他服務設備或提供相關技術的行為,都將被視作是侵害我國國家主權的行為。
要點二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法》確立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將網路安全分為五個等級,隨著級別的增高,國家信息安全監管部門介入的強度越大,以此對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起到監督和檢查。
要點三
實名認證制度。《網路安全法》規定了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者及其他主體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採取實名認證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接入、域名注冊、入網手續辦理、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實務中,這一制度靈活性及可操作性較強,可採取前台匿名,後台實名的方式進行。但是,實名認證的工作必須落實到位,若不實行網路實名制的,則最高可對平台處以50萬元的罰款。
要點四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網路安全法》對提高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可控水平提出了相關法律要求,並配套相繼出台了《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該《辦法》與《網路安全法》均於2017年6月1日起生效),明確了關系國家安全的網路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路產品和服務,對網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可控性應當經過網路安全審查。涉及國家安全、軍事領域等產品及服務的采購,若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經過國家安全審查。
要點五
安全認證檢測制度。針對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網路安全法》規定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
要點六
重要數據強制本地存儲制度。該制度主要調整的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搜集個人信息重要數據的合法性問題,規定了需要強制在本地進行數據存儲。
要點七
境外數據傳輸審查評估制度。本地存儲的數據若確屬需要數據轉移出境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2、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另外,該制度還規定了一些法律擬制的情況,比如撥打國際電話、發送國際電子郵件、通過互聯網跨境購物以及其他個人主動行為,均可視為已經取得了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要點八
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網路安全法》在如何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這一問題上有了相當大的突破。它確立了網路運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過程中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形式上,進一步要求通過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經被收集者同意後方可收集和使用數據。另一方面,《網路安全法》加大了對網路詐騙等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對網路詐騙嚴厲打擊的相關內容,切中了個人信息泄露亂象的要害,充分體現了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立法原則。
要點九
個人信息流通制度。針對目前個人信息非法買賣、非法分享的社會亂象,《網路安全法》給出了一記重拳。規定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義務。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不在此列。這樣的規定即杜絕了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濫用,又不影響網路經營者及管理者由於自身企業發展需要所面臨的大數據分析問題。
要點十
網路通信管制制度。網路通信管制制度的確立目的是在發生重大事件的情況下,通過賦予政府行政介入的權力,犧牲部分通信自由權,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制度。該做法是國際通行做法,例如在發生暴恐事件中,可切斷不法分子的通聯渠道,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但是這種管制影響是比較大的,因此《網路安全法》嚴謹地規定實施臨時網路管制,需要經過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一般來說,網路通信管制制度的實施是短時性的,一旦事件處置結束,政府會立即恢復正常通信,以盡可能小的對個人通信帶來不便。
④ 五禁止指的是什麼
五禁止指的是:
一是禁止將涉密信息系統接入國際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是禁止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三是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路上的數據拷貝到涉密信息系統;
四是禁止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設備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存儲設備混用;
五是禁止使用具有無線功能的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五個嚴禁」,是最高法院於29年1月8日推出的規定。即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嚴禁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針對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的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五個嚴禁」的硬性規定。同時公布「五個嚴禁」和舉報電話,對違反規定的人員,一律調離工作崗位,嚴格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⑤ 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來自第二十七條,具體為: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5)網路安全法的禁止擴展閱讀:
互聯網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人們的正當權益也在網路空間面臨著各種新型威脅的沖擊和挑戰。目前,相關部門已對互聯網企業過度追求商業利益以及不良競爭、對影響廣大普通網民幸福生活的新型網路欺詐、對網路空間非法販賣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等,開始了一系列治理工作。
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戰略規劃建設也在高速推進之中。《網路安全法》《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網路空間國際合作戰略》等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的出台,初步奠定了中國網信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戰略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