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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關鍵基礎設施網路安全問題

發布時間: 2023-09-12 16:31:22

A.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需要維護嗎

第一條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信息系統等。
第三條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B. 聚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保護迎新政

鑒於此,網路安全保護勢在必行且刻不容緩。通過對硬體、軟體和數據的保護,讓網路系統運行安全,網路服務正常提供,成為我國發展的關鍵所在。在此背景下,此前我國已經出台了《網路安全漏洞管理規定》、《密碼法草案》等多部法規,給予網路安全重視、鼓勵和引導,為發展提供法律保障與護航。

而近日,我國也是再度發布《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將網路安全保護推向新階段。據悉,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關鍵信息技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行政法規。其主要從范圍定義、責任義務歸屬、實施落地以及追責等方面,對我國網路安全保障的核心要素及關鍵戰略性資源進行了明確規定與部署。

根據條例表示,所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 科技 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信息系統等。

從《條例》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認定,行業主管部門有重要決定權,是否屬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在於業務是否重要。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范圍會隨著業務的影響而改變,隨著信息化潮流的發展而擴展。因此《條例》明確,要通過一個國家統籌的多級立體化協同綜合防控體系來有效保護。

在《條例》中,重點強調了運營商的責任和義務。《條例》明確,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保障人力、財力、物力投入。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並對專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此外,運營者應當優先採購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

若運營者有任何違規行為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或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有關部門未能履行關保護監督職責的,也將依法對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而針對實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活動的個人和組織,《條例》也作出相應規范。其特別強調,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對基礎電信網路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活動,應當事先向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報告,否則違法必究。

總的來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作為網路安全法的重要配套立法,對國內外網路安全保護的主要問題和發展趨勢進行了積極應對,為下一步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按照計劃,《條例》將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我國網路安全保護將邁入全新階段。

C. 網路安全法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辯拆托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攜陵棗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汪核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汪核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辯拆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攜陵棗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D.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運營者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重大網路安全威脅時,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保護工作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重大網路安全威脅時,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保護工作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發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整體中斷運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國家基礎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數據泄露、較大規模個人信息泄露、造成較大經濟損失、違法信息較大范圍傳播等特別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特別重大網路安全威脅時,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後,及時向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運營者應當優先採購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規定通過安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