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學生預防網路詐騙及防範措施大全
騙子利用在校學生社會閱歷不夠豐富、防範意識較薄弱的特點,不斷翻新詐騙手法,屢屢向大學生下手。
下列是當前犯罪分子針對大學生群體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主要手段:
1、網路游戲虛假交易詐騙:騙子在社交平台、游戲社區等發布買賣游戲裝備、游戲賬號、低價銷售游戲幣等廣告信息。誘導學生在虛假的游戲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然後騙子用「注冊費、押金、解凍費」等名義誘導其付錢,最後將學生拉黑。
2、兼職刷單詐騙:騙子通過招聘平台、社交軟體等渠道推廣發布兼職信息,以開網店需要快速提升信譽為由,招募人員進行網路兼職刷單,承諾在交易後立即返還購物費用並額外提成,並以「零投入」「無風險」「日清日結」等誘騙學生。刷第一單時,騙子會小額返款讓學生嘗到甜頭,讓學生繼續刷下去!當學生大額刷單交易後,騙子就會以各種理由拒不返款並將其拉黑。
防範電信網路詐騙,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第一,嚴加防範,提高辨別能力。不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和信息,不透露自己和家人的個人信息,不向陌生銀行賬號轉賬匯款。如確需轉賬匯款,請認真核實對方賬戶、身份信息及轉賬事由。一旦遭遇詐騙,立即撥打110報警。
第二,腳踏實地,不要好高騖遠。對各類「網上兼職」「求職」等信息要多加鑒別,不要輕易相信對方開出的「優惠」條件,不要受高薪誘惑,堅決杜絕刷單出租手機號碼、銀行卡等違法行為。不要未經核實隨意提交保證金,不要輕易透露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驗證碼等信息。
第三,理性消費,抵制不良網貸。不要有超前消費的想法,理智消費.了解相關金融貸款知識和法律法規,借款貸款應先衡量還款能力,大學生目前尚無償還貸款的能力,不推薦在無工作的情況下貸款。
防範意識記心中:
1、不向陌生賬戶轉賬;
2、不向安全賬戶轉賬;
3、不向有風險提示的賬戶轉賬;
4、不向未經核實的網站、APP、二維碼轉賬;
5、不向要求先行繳納保證金、手續費、稅費等的網貸公司轉賬。
6、接電話,遇到陌生人,只要一談到銀行卡,一律掛掉;
7、只要一談到「中獎了」,一律掛掉;
8、只要一談到「電話轉接XX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一律掛掉;
9、但凡讓我點擊鏈接的所有簡訊,一律刪掉;
10、微信不認識的人發來的鏈接,一律不點;
變化多端的詐騙手段, 一定要多長個心眼,不要相信天上會掉餡餅。很多人都有被詐騙的經歷,數額幾百甚至幾百萬,他們也許很久都走不出來。 如果被騙了一定要報警,被詐騙不丟臉,騙子才應該覺得丟臉。願我們都能在大學期間,順利地完成學業!免受詐騙!
Ⅱ 有關網路的法律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三號令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產業部部長吳基傳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以下簡稱電子公告服務)的管理,規范電子公告信息發布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子公告服務和利用電子公告發布信息,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公告服務,是指在互聯網上以電子布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路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接受信息產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上網用戶使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並對所發布的信息負責。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連同互聯網信息服務一並予以批准或者備案,並在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文件中專項註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開展電子公告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電子公告服務類別和欄目;
(二)有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
(三)有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網用戶登記程序、上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術保障設施;
(四)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對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第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應當自收到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備案,並在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文件中專項註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未經專項批准或者專項備案手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電子公告服務。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的顯著位置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電子公告服務規則,並提示上網用戶發布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批准或者備案的類別和欄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類別或者另設欄目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發現其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明顯屬於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信息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展電子公告服務或者超出經批准或者備案的類別、欄目提供電子公告服務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信息內容之一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未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未刊載電子公告服務規則或者未向上網用戶作發布信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提示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上網用戶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網用戶個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上網用戶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定施行以前已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以下是該決定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並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於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本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11號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第二次修正)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四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條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並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於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壞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雖然國家對網路有這么多的規定
但是一旦發生網路糾紛,還是很難搞得
Ⅲ 警方教你如何防範電信(網路)詐騙
公安部近日公布近期高發的十類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手段,提醒社會公眾謹防上當受騙。
十大騙術早知道
【騙術一:假冒公檢法詐騙】犯罪分子假冒「警官」「檢察官」「法官」等角色,謊稱受害人涉嫌洗錢、販毒等嚴重犯罪,誘導受害人將資金轉入實為騙子持有的所謂「安全賬戶」,此類詐騙造成損失金額最大。
【防騙提醒】警方不會通過電話做筆錄,逮捕證由警方在逮捕現場出示,不會通過傳真發放,更不會在網上查到。公檢法機關從未設立所謂的「安全賬戶」,更不會通過電話安排當事人轉賬匯款到「安全賬戶」。
【騙術二:冒充熟人詐騙】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渠道,獲得受害人熟悉的親友的手機號碼、社交賬號密碼,掌握受害人的社會關系,從而騙取信任,進而編造「發生意外急需用錢」「資金周轉」「代繳話費」等理由,誘使受害人轉賬。
【防騙提醒】凡是親友間涉及借款、匯款等問題,一定要通過撥打對方常用號碼或者視頻聊天等方式,核實對方身份後再做決定。
【騙術三:利用偽基站實施詐騙】犯罪分子使用偽基站,冒用銀行、運營商等客服電話號碼發送簡訊給受害人,以賬戶積分兌換獎品等為由誘導受害人點擊簡訊中的木馬鏈接。用戶一旦點擊,犯罪分子就能在後台獲取用戶的銀行賬戶信息和密碼,進而盜取其賬戶資金。
【防騙提醒】當收到「銀行卡密碼升級」「積分兌換」「中獎」等含有鏈接的簡訊時,要通過銀行、運營商的官方網站或客服電話進行核實,不要輕易點擊簡訊中的鏈接。
【騙術四:兼職詐騙】犯罪分子許諾在各種網路平台刷得消費記錄後,將返還本金並支付傭金。受害人完成前幾單任務後都會很快收到回報,而當做更多任務時,騙子就會切斷與受害人的聯系,就此消失。
【防騙提醒】求職者不要輕信網路上「高傭金」「先墊付」等兼職工作,不要輕信沒有留固定電話和辦公地址的招聘廣告。
【騙術五:考試詐騙】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得考生信息,有針對性地發送簡訊或郵件,聲稱「提供考題」「改分」「辦假證」等,引誘考生匯款。
【防騙提醒】漏題、改分、改檔案、偽造資格證等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請堅持用自己的實力說話。
【騙術六:校園貸詐騙】校園貸詐騙主要有三種:用「免抵押、低利息」為誘餌誘導學生貸款,要求繳納貸款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費用;聲稱能通過培訓提高綜合技能,誇大培訓效果,簽訂培訓合同,誘導學生貸款支付學費;與兼職詐騙結合,要求學生貸款購買手機等產品做「銷售代理」,貸款的利息和滯納金很高,學生如不能如期還款,將迅速背上難以承受的債務壓力。
【防騙提醒】學生申請借款或分期購物時,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備還款能力。對於關乎自身信息、財產安全的事,要多方求證,不要輕易相信他人的一面之詞,輕易透露個人信息,甚至將身份證借與他人使用。發現危險,及時報警。
【騙術七:民族資產解凍騙局】犯罪分子先編造一個民族資產秘密流落海外的故事,然後聲稱受國家委託對這些海外資產進行解凍,號召受害人繳納手續費或資料費,稱成功後每人可以拿到高額善款補助。除了「民族資產解凍」,犯罪分子還會編造所謂「養老」「扶貧」等噱頭吸引投資實施詐騙。
【防騙提醒】此類詐騙的受害人多為中老年人,他們遠離社會輿論,缺乏辨別詐騙的能力,年輕人要多關愛長輩,及時傳達安全防範知識。此外,留意父母長輩的網路支付使用情況,保障財產安全,及時止損。
【騙術八:投資返利詐騙】此類騙局通常標榜具有海外背景,從事的行業能賺取巨額利潤,投資者將獲得高額投資回報。投資初期,犯罪分子會按時返利,讓投資者嘗到甜頭,繼續追加投資後,將血本無歸。
【防騙提醒】投資理財前,要對所投資項目多咨詢評估,做到深思熟慮,謹慎對待。特別要警惕網路上各類標榜「低投入、高收益、無風險」的投資理財項目,切勿盲目追求高息回報,謹防被騙。
【騙術九:保健品購物詐騙】犯罪團伙假扮醫療機構的顧問、專家、教授等,以為老年人「問診」為名誇大病情,再以會員登記、免費體驗、國家補貼、中獎等噱頭誘騙客戶購買各類「保健品」。而這些「保健品」基本上都粗製濫造,成本低廉卻高價出售。
【防騙提醒】經常給家中老人說一些老人被詐騙的例子,讓他們不要相信保健品推銷,一旦發現受騙要立即報警。
【騙術十:引誘裸聊敲詐勒索】犯罪分子非法獲得被害人信息後,通過社交軟體建立聯系,步步引誘受害人「裸聊」,從而獲取受害人不雅照片、視頻進行敲詐。
【防騙提醒】應遠離網路不良行為,不向陌生人泄露身份和家庭等敏感信息。
安全底線須守住
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說,無論犯罪分子如何巧立名目、花言巧語,只要守住下列安全底線,就可以讓犯罪分子無計可施。
要做到「四要」,即:轉賬前要通過電話等方式核實確認;手機和電腦要安裝安全軟體;QQ、微信要開啟設備鎖及賬號保護,提高賬戶安全等級;網上聊天時要留意系統彈出的防詐騙提醒。
同時要做到「四不要」,即:不要連接陌生WIFI,有些WIFI容易導致支付賬號密碼被盜;不要向他人透露簡訊驗證碼;不要將支付密碼與賬號登錄密碼設為同一個;不要將身份證等個人身份信息保存在手機里。
(3)法院網路安全知識擴展閱讀:
詐騙罪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